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年月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
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
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
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
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卷宗册,证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
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
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
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
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
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
查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次(注明
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大学生法律案件。与案情
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男(女),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系盲、聋、哑人等特
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
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
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
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
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
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或决定),于年
月日被执行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
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
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
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
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
名被害人的,概括说明涉及多少被害人、主要情况等)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
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通讯方式等。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
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通讯方式等;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通讯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
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
二、发、破案经过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
人的到案经过。
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将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全面高度概括叙明,注意内容要忠实于移送起
诉意见书,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概括。
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入的意见
1.被害人意见
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辩护人意见
(如实扼要地反映上述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问题的观
点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具体要求如下:1、事实叙写:你看大学生法律案
件。(1)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2)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
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
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
等事实和情节。(3)对于共同犯罪,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4)注意不
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2、证据摘录:(1)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
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2)证据要
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
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
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3)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
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
(4)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
(5)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
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
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
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
(6)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
和说明。(7)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3、综
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
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进行
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
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
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
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
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4、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
等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其中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刑事
案件,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犯罪
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要能够达到保持案
件事实明确的目的即可,但是在列明证据时,仍应当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将每一起案件事
实的证据列明,以保证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述所认定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情况。5、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审查查清的事实、证据以及
未查清的事实、证据都一一写明,并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包括:
1.案件管辖问题;
2.追诉漏罪、漏犯情况;
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
4.进行刑事和解情况;
5.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
6.侦查活动违法及纠正情况;
7.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及解决情况;
8.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9.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有无涉法、
涉诉上访问题及化解矛盾情况
10.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
11.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12.案件经过沟通、协调情况,领导批示情况;
13.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听听最近的法律案件。
七、承办人意见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确实充分提出结论性意见。因为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对事实证据
进行了综合分析论证,因此此部分无需重复分析论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要概括认定的
事实和证据,重点在于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
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
用意见。
3.量刑建议: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
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
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
是否应当采纳辩扩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
证。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论述清楚。)
综上,承办人认为
(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土,提出明确具体的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或做其他处理的
意见。)
附件:1.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自行补充侦查提纲
2.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
3.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
承办人:
年月日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年月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
犯罪嫌疑人: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
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简要写明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
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
写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卷宗册,证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
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
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
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
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
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
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男
(女),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
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
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
情况。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或决定),于年
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
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
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
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
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
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通讯方式等。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
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通讯
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
二、认定属于“依法,陕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
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款规定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
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
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
实和情节。)
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一致。(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
认定的非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简要说明不一致的地方;有重大分歧的则不适用简化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
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
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列举;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经典法律案件。
不必详细抄录;凡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在该份证据后用括号注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如有关未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案件管辖问题,追诉漏罪、漏犯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
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进行刑事和解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以及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
五、承办人意见
写明对案件证据、定性、量刑情节的综合分析意见。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可
不必展开分析论证,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通过对全案证据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得出本
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2、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简要论述案件的定性;3、说明本
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综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因其具有量刑情节,故
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执行方式),并处(附加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应当提
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做不起诉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可以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
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的结论部分书写)
附件:1.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
2.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
承办人: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3-01-25 06:2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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