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综合练习及答案
2
《刑法学》综合练习及参考答案
综合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责任能力2.减刑3.死缓4.引证罪状5.洗钱罪6.累犯7.单位犯罪8.管制
9、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0.罪11.犯罪过失12.结果加重犯13.犯罪未遂
14.违反职责罪15.16.意外事件17.假释18.罚金19.缓刑
20.交通肇事罪21.同类客体22.犯罪中止23.管制24.追诉时效25.劫持航空器罪
26.刑事责任27.犯罪故意28.自首29.空白罪状30.叛逃罪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2.简述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3.简述想像竞合犯的特征。
4.简述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5.简述量刑的特征。
6.简述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
7.简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8.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9.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10.简述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11.简述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1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14.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15.简述继续犯的特征。
16.简述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17.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8.简述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9.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20.简述刑罚的基本特征。
21.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2.简述洗钱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
23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24简述牵连犯的特征。
25.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26.简述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7.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8.简述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29.简述量刑的特征。
30.简述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31.简述法条竞合的特征。
32.简述假释的条件。
33.简述继续犯的特征。
34.简述洗钱罪的行为表现.
35.简述正当防卫的特征。
3
36.简述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2.试述犯罪故意的特征。
3.试述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4.试述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5.为什麽刑法目的是整个刑罚论的核心。
6.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7.试述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8.试述我国刑罚的目的。
9.试述犯罪故意的特征。
10.试述刑罚目的理论的重要性
11.试述教唆犯的特征和处罚。
12.试述刑罚执行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三人预谋到商店盗窃,乙、丙以买东西为名欲将店主丁的注意力引开,甲到柜台盗出现
金5000余元,当即被店主丁发现。丁追赶甲时,乙、丙用脚把丁绊倒,丁从地上爬起来后继续追甲。当
追上甲时,甲用拳头把丁打倒在地。三人逃离现场,后被抓获。问:(1)甲和乙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说明理由。(2)如果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2.甲男乘邻居女青年乙一个人在家之机,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接着又威胁乙将带
在手上的金钧和手表交给他。逃走时,甲怕暴露自己,又狠掐乙的咽喉,致乙窒息死亡。问:(1)甲构
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2)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什麽?
3、自1998年3月至7月间,常某、贾某和姚某三人以在武汉市汉口某电子商场兜售淫秽光盘为业。
每天卖出淫秽光盘少则十几张,多则数百张。同年7月18日下午,三人向王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
200张淫秽光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从常某携带的提包及住处查获淫秽光盘400余张,从姚某住处查
获淫秽光盘300余张,问:(1)常某、贾谋和姚某三人是否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为什麽?
(2)三人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还是应数罪并罚?为什麽?
4、王某,男,27岁,待业人员。1997年1月,王某为进行贩毒活动,窜至广西某地。后认识刘某(另
案处理)并要求刘某联系购买海洛因。当晚,刘某将另一贩毒分子李某(另案处理)领入自己家中与王某
密谈毒品生意。约定第二天由李某将毒品带至交货地点。第二天,王某和李某如约而至,当李某弯腰清点
毒品时,王某乘机抽出一把随身带的匕首向李某胸部刺了一刀。李某因抢救及时未死,后被捕。王某抢得
海洛因后,在贩卖时被当场抓获。问: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麽?
(2)王某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为什麽?
5.被告人许某(18岁)与翟某(15岁)于2001年9月30日携带镊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某菜市场伺机
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林某在水产摊位上挑选大闸蟹时,翟某示意许某掩护,于是许某上前佯装买蟹,翟某
从身后用镊子从林某的裤兜中窃得内装500余元的钱包后离去。林某发现钱包失窃时立即将正要逃走的许
某抓住,许某否认偷窃并极力挣脱,但被林某紧紧抓住不放。许某见逃脱不掉,于是从摊位上抓过剖鱼尖
刀朝林某腿、部腹部各刺一刀,将林某刺倒。此时,翟某将钱包藏匿后回来接应许某,见林某被刺倒地,
便和许某逃离现场,后被抓获。林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因动脉血管被刺破导致大出血而死亡。问:(1)
被告人许某和翟某是否构成盗窃和故意杀人的共犯?为什麽?(2)对被告人许某和翟某是否应当数罪并
罚?为什麽?
6.林某的女朋友一傍晚在公园周围某偏僻处遭强奸。林某为亲手抓住犯罪分子,某日傍晚,他化装
4
成一名妇女在其女朋友遭侵害处游玩。当他正慢走时,正在此处伺机作案的刘某见有机可乘,便从林某背
后猛扑上去,意图强奸。林某在抓刘某过程中,林某戴的假发被扯掉,刘某见对方是一青年男子,便扔掉
假发逃走,林某紧追并将刘某抓获。问:
(1)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分析理由。
(2)刘某的犯罪属何种犯罪形态,并分析理由。
7.自1998年3月至7月间,常某、贾某和姚某三人以在武汉市汉口某电子商场兜售淫秽光盘为业。
每天卖出淫秽光盘少则十几张,多则数百张。同年7月18日下午,三人向王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
200张淫秽光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从常某携带的提包及住处查获淫秽光盘400余张,从姚某住处查
获淫秽光盘300余张,问:(1)常某、贾谋和姚某三人是否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为什麽?
(2)三人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还是应数罪并罚?为什麽?
8.李某,女,25岁,与娄某结婚。婚后与娄某的表弟高某通奸,被娄某发觉,夫妻间经常争吵。
一天下午,李帮高家耕地,娄得知后到高家找李,与高厮打。被拉开后,娄、李二人回家。第二天上
午娄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要走,娄说:“我喝农药了”。李说:“喝药了怎麽不去医院”。李即出走,
娄在后面跟随。行至村西时,娄曾倒在路边。李为将娄甩掉,对娄说:“你再跟着,我就踢死你”。李
躲到村外废炸药库内,娄仍继续跟随后来李某设法甩掉了娄某,返回家中取衣物,嗅到了农药味儿,
并发现屋内地上放着农药瓶,但仍然置之不理,与高一起离家出走。途中李对高说:“他(指娄)喝药
了”。当天中午,村民发现娄某死在炸药库里。经法医鉴定:“娄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李、高二人往
家中打电话得知娄中毒死亡,即逃往外地躲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
意杀人罪?为什麽?(2)李某对娄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是什麽样的心理态度?为什麽?
9.甲男与有夫之妇乙女勾搭成奸,为达结婚目的,二人谋划害死乙女之夫。甲男提出由自己提供毒
药,由乙女伺机投毒。具体计划是在某日趁其夫吃饭时将鼠药磷化锌和农药“乐果”放入碗内,乙女表示
同意。当她把甲男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以后,突然念及她幼小的孩子,恐将孩子毒死,便没有按商定的办法
实施行为。后来甲男要继续和乙保持通奸关系遭到乙女的拒绝,乙女将上述事实向司法机关和盘托出。问:
(1)乙女向司法机关报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为什麽?(2)甲男和乙女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麽?
(3)甲男与乙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麽?
10.甲男乘邻居女青年乙一个人在家之机,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接着又威胁乙将带
在手上的金钧和手表交给他。逃走时,甲怕暴露自己,又狠掐乙的咽喉,致乙窒息死亡。问:(1)甲构
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2)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什麽?
11.甲、乙、丙三人预谋到商店盗窃,乙、丙以买东西为名欲将店主丁的注意力引开,甲到柜台盗出
现金5000余元,当即被店主丁发现。丁追赶甲时,乙、丙用脚把丁绊倒,丁从地上爬起来后继续追甲。
当追上甲时,甲用拳头把丁打倒在地。三人逃离现场,后被抓获。问:(1)甲和乙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说明理由。(2)如果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12、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2002年10月27日,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3人驾
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车高速行使,当开到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
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胸部轧过,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被告人为逃避罪责不但没
停车救人,保护现场。反而继续加速行使。同车的装卸工刘某急喊“快停车,不能跑。”被告人置之不理,
仍然逃跑。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
人,有大叫“快停车,有人。”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
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了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问:(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使撞死季某、韩某的
行为应定何罪?并分析理由。(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使,连续撞伤、撞死他人的行为应定何罪?并
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5
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
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
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4.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5.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6.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形。
7,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8.管制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该改造的刑罚方法。
9.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规定一个单一、固定、无量
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10.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2.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
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违反职责罪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违
反职责罪。
15.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他人的行为。
16.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
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17.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18.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
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19.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
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20.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22.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
理状态。
23.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
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5.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
6
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6.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27.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的行为。
28.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9.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30.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简答题
1.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承担者或表现形式。区别(1)犯罪
对象是感觉的对象,犯罪客体是观念的对象。(2)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部分犯罪
的构成要件。(3)犯罪客体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犯罪对象则未必受到破坏。(4)犯罪客体决定犯罪
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能决定犯罪性质。
2.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
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有
一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1分)数罪都被判处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处附加刑的,
采用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3.想像竞合犯的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行为。(2)主观上是复杂的罪过形式。可能是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故意和过失。(3)侵犯了数个法益,造成了数个结果。(4)触犯了数个罪名。。
4.(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
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4)投保人、被保
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5.(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依据是刑法(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
质(4)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确定刑罚种类和期限。(5)量刑属于刑事审判活动。
6.(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3)刑法无溯及力。(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5)实体的明
确和适当原则,
7.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承担者或表现形式。区别:(1)犯
罪对象是感觉的对象,犯罪客体是观念的对象。(2)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部分犯
罪的构成要件。(3)犯罪客体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犯罪对象则未必受到破坏。(4)犯罪客体决定犯
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能决定犯罪性质。
8.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防卫时机---只能在不法侵害进
行过程中。(3)防卫动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9.连续犯的特征:(1)主观上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行为。(3)数行
为性质相同独立成罪。(4)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5)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10.(1)客体是国家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
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动机不影
响本罪的构成
11.(1)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罪。(2)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7
以暴力相威胁。(3)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12.(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2)根据不同的犯罪
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罚方法。(3)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4)各种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
幅度。
14.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混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兼采吸收和并科原则.(1)数刑中有判
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3)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5.继续犯的特征:(1)必须只有一个行为.(2)行为具有持续性.(3)行为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4)犯
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以上四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16(1)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
示轰击目标(2)主体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17.(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
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
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
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
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
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可以是不动产。(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
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
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18.(1)行为的主体需为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的人;(2)主观方面需负有法律上作为义务的人明
知自己不作为会发生犯罪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很难说,我认为间接故意
更符合客观方面的表现。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该也存在。
(3)客观方面需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结果发生,也就不存在需要作为的前提了。(4)需要有法
律的明确规定,即这种因不作为而发生地危害后果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
19.(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3)刑法无溯及力。(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5)实体的
明确和适当原则,
20.(1)本质上的严厉性(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3).根据的法定性(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5)
适用的目的性
21.(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2.(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
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23(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2)专属性。刑事责
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3)严厉性。刑事责任在法
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4)联系性。刑事责任体现了犯罪者
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刑事责任的施加者是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人。(5)刑事责任以刑罚
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24简述牵连犯的特征。
8
25.(1)客观上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主观上一个故意(3)同时触犯数个法条;(4)数法
条相互间有重合关系。(5)优先适用特别法或者优先适用重法。
26.(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
刑期的犯罪分子。(3)获假释的罪犯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累犯或者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得假释。(5)假释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7.(1)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行为(2)主观上一个故意(3)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
(4)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
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5)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
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28.(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
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29.(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对
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
防卫。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0.(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
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
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
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
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
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在我国应该是从重处罚。
31.(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
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
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
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4)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
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我国刑法只规定了
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没有对坦白从宽处罚进行规定。(5)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
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
白。
32.(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
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防卫时机---只能在不法侵害
进行过程中。(3)防卫动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4.(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
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4)投保人、被
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35.(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依据是刑法(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
性质(4)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确定刑罚种类和期限。(5)量刑属于刑事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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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
幅度小。(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
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法律后果
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
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三、论述题
1.《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
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我国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
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指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刑法》
61条规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内容.”该原则要求在量刑是必须做
到以下几点: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危害程度.
(2)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该原则要求做到以下三点: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
种和刑度;依照刑法的规定恰当适用量刑情节;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裁量刑罚.
2.(1)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
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易言之,在没有认识的
情况下,不管具有怎样的认识可能性,也不能认为存在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
就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有机统一”有两个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
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
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3.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指从法律制度上讲行为人承担或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包括设
定根据和确定根据两方面内容。
设定根据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确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行为人实施的符合
犯罪构成的实际行为。
确定刑事责任程度的根据主要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但不是唯一根据。犯罪构成因素之外影响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4.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表现是:(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的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修订的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和修订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除修订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修订的刑法没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认
为是犯罪,修订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修订的刑法.(4)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
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5..刑罚的目的决定和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是整个刑罚论的核心。理由如下:(1)刑罚的目
的决定着刑罚的事实根据。(2)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承担者的范围。(3)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的体系
和种类。(4)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适用原则。(5)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执行制度的取舍和刑罚的执行
方式。
6.(1)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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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
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两个以上的单
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
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
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
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
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
实行行为;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
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3)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
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
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
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
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
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7.《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我国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法规定为准绳.(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指广义的犯罪事实,
包括《刑法》61条规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内容.”该原则要求在
量刑是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危害程
度.(2)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该原则要求做到以下三点: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种
和刑度;依照刑法的规定恰当适用量刑情节;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裁量刑罚.
8.(1)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也
可以说,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结果。关于刑罚目的,学术界有惩罚说、
改造说、预防说等观点,通行的观点是预防犯罪。
(2)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能实行犯罪的预防。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
以外的其他人。通过警戒恐吓、安抚补偿和鼓励教育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3)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特定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本人。通
过惩罚剥夺的功能达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4)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而是紧密
配合,同时出现的。实践中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处的结果符合
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二者不可偏废。但是,在不同的环节要有轻重缓急,有所侧重。比如立法环节侧重一
般预防,司法环节侧重特殊预防。
9.(1)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
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2)必须具有引起
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
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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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
于教唆犯。(3)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
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
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4)被教
唆的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10.(1)合法性原则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禁止侵犯罪犯权利的各种违法活动,这是罪刑
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德国古典刑事法学派学者费尔巴哈1801年提出“法无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
这一科学论断以前,英国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美国宪法就都对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作了不同方式的
规定,大陆法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这充分说明
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是近千年来刑罚执行领域的主流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早在1908年颁布的
《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曾经得以确立,刑罚执行的合法性理念在我国法学界得以流传。到了今天,刑
罚执行合法性原则已成为刑罚理论中的主流学说,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法律的地位上对刑罚的合
法性原则予以确认,它要求刑罚执行中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2)教育性原则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
下的罪刑。”“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归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这一论断
充分说明了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罚和教育改造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教育
的目的在刑罚执行阶段尤为重要,刑罚的执行,是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过程,能够使社会成员由此明
辩罪与非罪的界线,知晓犯罪与刑罚的形影相随的关系,从而使之择善而行。它不仅对犯罪从思想、文化、
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而且通过刑罚的执行,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刑
罚的执行中遵循教育性原则,不仅是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与刑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历史使
命相一致。
(3)人道性原则犯罪分子因其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被剥夺了部分权利,但并不等于就因此丧
失了所有的权利。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下的刑罚尤其残酷,审判执行机关为了打击犯罪,往往采取一些不人
道的刑罚,著名的“五刑”、肉刑、游街示众、包括死执行时的砍头、腰斩、凌迟等在内的不人道刑罚和
刑罚执行方式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野蛮的刑罚执行方式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但社会
发展到今天,仍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野蛮的、侮辱性的不人道手段施诸犯罪分子,造成了不好
的影响。刑罚人道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我国为消除刑罚执行中的不人道行为,不少法律都对
此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侮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同时规定,执行
死刑前应询问被执行人有无遗言、信札。这些都是刑罚执行应当遵循人道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行刑中的种
种人道待遇,都会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间的温情和人性力量的伟大,从而唤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归
社会这个大家园。
(4)个别化原则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本要求,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
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
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
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
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
罚。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
其他个人情况,而不能只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地说就是,刑罚执
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性格
特征、生活经历、生理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和教育方式。在用刑时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
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犯罪人在心理上一般是会受到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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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感化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行旨在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达到刑罚的本质目的。
(5)社会化原则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
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刑罚执行中,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
教育、改造和防范,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就是在社会监督、教育和协助下完成的。另
外,犯罪分子服刑期过后,重新获得公民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还涉及到
重返社会的监督问题,都离不开社会。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
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但曾经的犯罪分子返回社会重做新人,根据犯罪的一般规律,
如果犯罪人在首次犯罪后未受到一定社会控制,就有可能再次犯罪。而刑罚的介入(适用)和社会的监督
则会限制、乃至消灭其再犯的条件。一定的权益通常是实施犯罪的前提条件,而作为以剥夺犯罪人各种权
益为内容的刑罚,正好会使犯罪人失去这种前提条件,从而使犯罪人无法或难以再次实施犯罪。使犯罪人
深切地感受到受到刑罚制裁的痛苦,产生对刑罚的敬畏,萌发痛改前非、不敢再犯的决心。因此,社会化
原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则。
11.(1)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
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因素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易言之,在没有认识的
情况下,不管具有怎样的认识可能性,也不能认为存在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还没有确定实现何种内容,
就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有机统一”有两个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
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
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12.刑罚的目的决定和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是整个刑罚论的核心。理由如下:(1)刑罚的目
的决定着刑罚的事实根据。(2)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承担者的范围。(3)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的体系
和种类。(4)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适用原则。(5)刑罚的目的决定着刑罚执行制度的取舍和刑罚的执行
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构成抢劫罪。因为甲
乙丙虽然开始蓄意盗窃,但在现场被物主当场发现,为了取得财物当场使用了暴力,应当认定抢劫罪。
2.(1)甲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行为分别具备了该三罪的构成
要件。(2)甲的行为应认定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最并罚。因为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
杀人罪是基于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实施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不存在任何形
式的竞合关系
3.(1)常某、贾某和姚某三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因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构
成要件.(2)三人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因为三人的行为属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在法定
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4.(1)王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
论抢劫的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都构成抢劫罪。王某抢劫毒品后又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因为只要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用何种手段获取的毒品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王某的行为应认定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最并罚。因为抢劫和贩毒是基于
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实施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5.(1)许某和翟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盗窃罪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
件,而故意杀人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对许某应数罪并罚,对翟某不应数罪并罚。因为许某
实施了盗窃和故意杀人两个犯罪行为,翟某只实施了盗窃一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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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的行为,符合了强
奸罪的构成特征。
(2)刘某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发现林某是男生并遭到林某的制止,是刘某意
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刘某没有完成犯罪,符合了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7.(1)常某、贾谋和姚某三人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因为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
上有共同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三人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
罚。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营业犯,法定的一罪的一种,以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8.(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看李、娄是夫妻关系,因与人通奸导致丈夫生气服毒。
李明知丈夫服毒,作为夫妻不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导致娄死亡;主观上看,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
剥夺娄的生命,但对此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
(2)李某对娄的死亡结果主观上间接故意。因为间接故意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但
是放任这种结果产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李对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结果是有认识的的,并且对
娄的死亡漠不关心听之任之。
9.(1)甲和乙丙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丙三人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符合共
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因为三人在盗窃过程中,被主人发现,并采取了暴
力,当场取走了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10、(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使撞死季某、韩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2)因为行为人实施了违
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
速行使,连续撞伤、撞死他人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肇事以后,为逃避罪责加速
行驶,路过集贸市场也不减速。造成一死两伤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了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1)乙女向司法机关报案的行为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乙女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
(2)甲男与乙女是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男和乙女主观
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策划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2.(1)甲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男先后以三个故意实施了三个不同
的犯罪行为分别符合了该三罪的构成要件。(2)对甲男实行数罪并罚。因为他的行为分别在不同的时间
以三个不同的故意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属于数个独立的实质数罪,不属于复杂的一罪,因此数罪并罚。
本文发布于:2023-01-25 05:4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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