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进步能源利用效
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改造、合理利
用、优化能源消费构造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使用
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
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
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
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
协调和监视。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
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方案、组织、施行和监视
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
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方案、组织、施行和监视管
理。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的
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
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
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本钱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
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
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详细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
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
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
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
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
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
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反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
持10公分间隔,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
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
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展
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
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详细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
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
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
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系
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到达国家标准的
“中水”,并进展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详细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
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
准装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
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
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
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标准驾驶。坚持科学、标准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
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
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制止
非公用处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效劳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
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
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
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进步节能管理程度。
第十二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
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库,优先采购
以再生材料消费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为公共机构效劳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详细
节能管理目的、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展监视。
第十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
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程度和特
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
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
重点用能单位进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
措施和方案。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
年度节能目的和施行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
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装备和使用
情况。
第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立部门应当共同承担
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收益分析和
节能指标,并组织施行。
第十七条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
构利用能源管理的方式进展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效劳机构和企
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
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的考核的详细方
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视、检查、考评和公示工
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开展改革、住房建
立、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
情况进展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公共
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
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展。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的完成情
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
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
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展量化考核,形
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
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分: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
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
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
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
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展更
正。
第二十三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
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
举报人和投诉人反响。
第二十四条对自愿施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工程可按有
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工程且正常运
行一年后,工程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
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
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
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进展节能改造的公共机
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
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
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
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
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的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
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5 02:5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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