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基
本流程规范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22
•【字号】长政办发〔2016〕50号
•【施行日期】2016.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
规范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设定和行政审批行为,便于统一监督和管
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
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我市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权
力,设定行政许可基本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流程清单,对行政许可基本流程实行动
态调整、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设定,以优化便捷为原则,遵循合法合理、科学
规范、公开便民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负责依法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基本流
程、编制流程清单、提供示范表格并对外公布,实行动态调整。行政审批基本流程
的实施应当以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清单为依据。
第五条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包含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对象、
审批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是否收费、收
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审批流程图等要
素和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改革内部审批办法,压缩行政审批在部门内部
的流转时间,优化部门内部审批程序,采取集中综合审批的方式,在部门内部实行
一站式办结。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审批的事项,执行并联审批制度,完善
部门协商办理机制。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编制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后,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
案。
第八条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清单,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减
少或者更改流程要素和内容,不得将审批事项或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未纳
入行政审批流程清单的内容、环节,一律不得实施。
第九条对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设定实行分类管理规范。
(一)简易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简易事项指程序简便,依法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地核查,能够当场作出
决定的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
应当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3.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
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一般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一般事项指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
的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按照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等环节明确的岗位责任人、岗位
职责和办理时限,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后,由受理(初审)环节岗位责任人
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环节岗位责任人审核后,再由审批(办结)环节岗位责任人
批准决定;
3.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
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即刻受理。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有疑议的,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实
施机关应当细化和明确需要核实的行政审批内容、具体程序及疑议的处理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
明确现场勘查的操作程序和勘查标准;现场勘查未能通过的,勘查人员应当一次性
书面告知申请人未能通过的原因。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
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内。行政审批实施机
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并联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并联事项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审批的事项,采取联合办理
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作为主办单位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主办单位受理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
集,主办单位组织,联办单位参加,分别采取组织联办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
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并联审批;
3.各联办单位根据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的审批情况,在规定时限
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审批意见。联办单位未按时反馈审批意见的,必须按政务服
务中心督办函的规定时间出具书面意见。主办单位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按时
下达并联审批的总批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各联办单位的审批意见作为批复附件送
达申请人。
(四)上报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上报事项指非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的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成初审程序,及时将初审
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如何领取审批结果;
3.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需要对行政审批流程清单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
的,应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按本办法编制流程清
单,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报同级政务服务
中心备案,取消此事项的基本流程的公XXX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和举报。对社会各界的意
见建议和投诉举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评估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
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监督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实施和监督
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相关
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2日起实施。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其他行
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基本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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