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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校字〔2006〕10号
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
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
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包括哲学、经
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八个学科门类。
第二条教务处是学校委托受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
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思想政
治表现。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获得本科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或自治区教育厅学
位委员会规定年限的本科毕业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
考核成绩总平均达到良好(脱产、业余、函授学习的成人本科毕
业生平均分不低于70分,自考本科毕业生考试计划全部课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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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5分)。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
良好(含良好)以上。
(五)汉语言类学生必须获得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颁发
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民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
达到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
标准(非汉语专业学生必须达6级、汉语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8
级),并且参加本校抽查的专业主干课或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科
目由学校确定),成绩合格。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
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可提前一年获得。
(六)成人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学士学位一次,要在自治区
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过期不再补授。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记过以上(含
记过)处分者。
(二)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
事犯罪记录者。
(三)未通过自治区统一抽考考试者(参加自学考试者除
外),或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取
得合格证书者。
(四)考试有过作弊(自考学员、大专起点的本科生在本科
学习期间)。
(五)在学期间补考课程门数超过四门者(汉语言授课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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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考汉学员放宽一门,自学考试本科生不受此项条件的限制)。
(六)新疆大学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未通过者。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八)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
第五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每年的4月10日前提出申请,由申请者所在
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受理。
(二)申请者所在成人教育机构本着择优原则,按照本办法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填写《新疆大学学士学位申报单》(一式三份),并提出推荐名单,
连同其它有关材料(本科阶段考核成绩、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
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汉语水平考试证书(HSK)原件、毕业生
审批登记表原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统一现场照相照片3张、
身份证复印件1张)于9月10日前送交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报自治
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其它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成人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时间安排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二)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
定之日为准。
(三)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发现伪造材料,骗取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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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收回其学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大学授予成人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来已作的
决定不再更改。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细则
新疆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2006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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