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更新时间:2023-01-24 18:03:40 阅读: 评论:0

晋城补课班第一批名单-淄博怎么读


2023年1月24日发(作者:超搞笑个性签名)

中国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不得

接受国家机关作为买方信贷业务保证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

•【公布日期】1995.10.10

•【文号】中银贷[1995]80号

•【施行日期】1995.10.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实施后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买方信贷业务保证人的通

(1995年10月10日中银贷〔1995〕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

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

行: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据此,总行特提请各有关

分行注意,今后在办理买方信贷转贷业务的过程中,一律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国

内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或付费义务的保证人。对于以前叙做项目中曾接受过的政

府机关担保,待总行向有关部门联系请示后另行通知。

本文发布于:2023-01-24 18:0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286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