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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24 14:34:35 阅读: 评论:0

全等三角形的模型归纳-无论如何的英文


2023年1月24日发(作者:云南丽江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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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权佳与杨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6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珊陈庆莉陈云

【审理法官】周珊陈庆莉陈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权佳;杨俊辉

【当事人】郭权佳杨俊辉

【当事人-个人】郭权佳杨俊辉

【代理律师/律所】陈巧萍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巧萍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巧萍

【代理律所】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权佳

【被告】杨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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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反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杨俊辉就其主张郭权佳向其借款

15000元,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郭权佳没有

就杨俊辉主张的借款事实提出上诉,其仅是主张其已向杨俊辉偿还了借款本金7750元。因

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权佳尚欠杨俊辉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本案中,郭权佳上诉主张其已向杨俊辉偿还了借款本金7750元,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

明该主张。因此,郭权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郭权佳尚欠杨俊辉借款本金15000元。至于郭权佳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确定的律

师费3000元改判为2000元的问题。因杨俊辉与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

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3000元,该律师费数额的约定合理,亦不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而杨俊辉已

依上述合同的约定实际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故根据杨俊辉与郭权佳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

同》的约定,杨俊辉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应由郭权佳承担。综上所述,郭权佳的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权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05:21:07

郭权佳与杨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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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8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权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萍,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权佳因与被上诉人杨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

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权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郭权佳向杨俊辉归还借款本金7250

元;3.改判郭权佳向杨俊辉支付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一、郭权佳没有参加一审

的开庭审理,并非是故意逃避债务,而是在开庭当天郭权佳需陪同其妻子到医院产检。

二、杨俊辉存在撒谎嫌疑。案涉《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九

江镇信基广场内。郭权佳及其妻子是通过中间人曾某龙向杨俊辉借款的,但杨俊辉在一

审庭审中没有提及曾某龙。三、根据郭权佳的转账记录可见,郭权佳已于2019年10月

至2019年12月期间归还了借款本金7750元,郭权佳是根据曾某龙的指示通过微信转账

到杨俊辉名下和微信名为某某的账户。四、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不高,但杨俊辉诉请的律

师费过高。

杨俊辉辩称,一、郭权佳清楚其向杨俊辉借款的事实,其也在上诉状中确认了该

事实。二、杨俊辉向郭权佳出借款项后,郭权佳没有向杨俊辉归还借款本息,杨俊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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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委托他人向郭权佳收取借款本息。三、杨俊辉不清楚郭权佳与曾某龙之间的关系,

也不清楚郭权佳与曾某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杨俊辉与曾某龙没有任何经济往

来。四、律师费3000元只是律师代理案件的收费起点,不存在过高的问题。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杨俊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郭权佳向杨俊辉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9

年6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为

2600元);2.郭权佳向杨俊辉支付因主张案涉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

费用由郭权佳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中,杨俊辉补充陈述,杨俊辉与郭权佳的妻子之前是佛山某

某有限公司的同事,杨俊辉并不认识郭权佳,只是认识郭权佳的妻子,一直与郭权佳的

妻子接触。郭权佳想借款,遂通过其妻子向同事借款,当时杨俊辉已经离开公司,郭权

佳的妻子找到杨俊辉,由于借款金额不大,杨俊辉同意出借款项。《借款及担保合同》

是在绿地金融中心下面的咖啡厅签订,杨俊辉及其朋友、郭权佳及其妻子均在场,杨俊

辉将借款转账至郭权佳的账户。

另查明,2020年3月4日,杨俊辉因与郭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聘请广东商融律

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为3000

元。杨俊辉已经支付该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杨俊辉主张向郭权佳出借本金15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及担保

合同》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为凭,郭权佳无到庭抗辩及提出反证,故法院予

以确认。杨俊辉认为郭权佳一直未能清偿借款本金,而郭权佳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

没有到庭对杨俊辉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法院采信杨俊辉

所称,确认郭权佳尚欠杨俊辉借款本金15000元。杨俊辉请求郭权佳归还该款,法院予

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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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

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

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据此,相应利息应从杨俊辉转账之日即2019年6

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若郭权佳不能按期还款,应承担杨

俊辉律师费损失,杨俊辉亦提供了《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损

失,故杨俊辉请求郭权佳承担律师费3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郭权佳

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郭权

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

6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杨俊辉;二、郭权佳应于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杨俊辉;三、驳回杨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减

半收取计157.5元(杨俊辉已预交),由郭权佳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杨俊

辉,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19年6月18日,杨俊辉

与郭权佳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杨俊辉向郭权佳出借1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

2%计算,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如郭权佳不履行还款义

务,杨俊辉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郭权佳承担。杨俊辉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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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9日向郭权佳转账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杨俊辉就其主张郭权佳向其借款15000元,

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郭权佳没有就杨俊

辉主张的借款事实提出上诉,其仅是主张其已向杨俊辉偿还了借款本金7750元。因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郭权佳尚欠杨俊辉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本案中,郭权佳上诉主张其已向杨俊辉偿还了借款本金7750元,

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郭权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

对其上述上诉主张不予采纳。据此,郭权佳尚欠杨俊辉借款本金15000元。

至于郭权佳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确定的律师费3000元改判为2000元的问题。因

杨俊辉与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3000元,该

律师费数额的约定合理,亦不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而杨俊辉已依上述合同的约定实际支

出了律师费3000元,故根据杨俊辉与郭权佳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杨俊辉

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应由郭权佳承担。

综上所述,郭权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权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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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庆莉

审判员陈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倩倩

书记员幸丹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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