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单的小学宪法手抄报内容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
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
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
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
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
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
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
3000人)。宪法作为根木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
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
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
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木法律的修改、
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
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
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木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
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木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
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木
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木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
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
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
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
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
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
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木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
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
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
求自己的利益。一一亚当・斯密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
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一一边沁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行难。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本文发布于:2023-01-24 14:2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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