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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4 09:44:2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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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4日发(作者:freeze的过去式)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

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

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

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

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

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

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

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

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

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

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

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

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

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

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

并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九)开具二类精神药品时,诊断应写明开具的原因,如焦虑、失眠症等。

(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

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九、处方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张处方所开药品应与其诊断相符。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如各类肿瘤、系统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

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

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处方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

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

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用量。

(四)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

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规定要做皮试的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明。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

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

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

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

项等。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

剂。

十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留样备

查。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

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

药品调剂工作。

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

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

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

结果;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

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

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十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

调剂。

十八、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药剂科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

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它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

等内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询;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

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一)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

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二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处

方销毁登记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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