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
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
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
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
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
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
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
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
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
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
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
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
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
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
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
并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九)开具二类精神药品时,诊断应写明开具的原因,如焦虑、失眠症等。
(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
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九、处方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张处方所开药品应与其诊断相符。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如各类肿瘤、系统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
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
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处方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
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
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用量。
(四)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
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规定要做皮试的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明。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
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
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
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
项等。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
剂。
十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留样备
查。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
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
药品调剂工作。
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
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
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
结果;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
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
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十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
调剂。
十八、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药剂科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
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它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
等内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询;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
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一)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
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二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处
方销毁登记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本文发布于:2023-01-24 09:44: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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