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集锦9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x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
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
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
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
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
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
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
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
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
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
(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__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
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
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
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
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
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
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
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
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
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
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
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
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
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
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
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
任公司一案[(20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
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
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
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合仲字
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
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
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
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
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
(20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
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
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
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
(20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
事裁定书。[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
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
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
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
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
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
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
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
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
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
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
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
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
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
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
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
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
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
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
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
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
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
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
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
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
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____X
200X年X月__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
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
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
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
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
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
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
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
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
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
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
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
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
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
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
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
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
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
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
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
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
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
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
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
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
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
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
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
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案外异议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
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
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
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
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
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
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
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
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解除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事
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___与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
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_____
在合肥市开____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商品房买卖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__。合同约定,
__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
240,000元于20__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___要求,
申请人同意________在20__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
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_____承诺在20__年12月28日
前付清;但__________在约定的20_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
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
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
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
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__年1月4
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
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
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
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
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
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_____与
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
向_____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
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
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
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案外人:李__,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
__镇青年东路__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__X5230__X。
电话:139371____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
业银行__路支行),郑州市金水区__X3号1-3层A号;
负责人:__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__,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
县__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__0X010__9,电话:
13608__27__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_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
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
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李__与被执行人冉__于20__年4月29
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__将位于
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
给李__,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
20__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__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
银行__路支行(现郑州银行__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现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__)金执字
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
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
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
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
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
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扣押、冻结。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8
申请人:__x,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
清河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
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
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__与__在20__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
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
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
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
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__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__年申请人为该
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
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
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
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
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__与_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
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
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04月7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9
申请人:北京__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
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一中
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
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
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
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
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
理,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
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
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
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
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
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__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
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
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
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查询获知,
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
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
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
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
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
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
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
《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
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
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
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
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
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
机关报案。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
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年x月x日
本文发布于:2023-01-24 08:3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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