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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制教育容
随着社会对儿童造成的不安稳,我们做家长的除了要教会孩子要
善良、诚实、懂礼貌,更要提高宝宝的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家长的我
们,要提前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就可以让孩子冷静面
对侵害、机智保护自己。
一、占小便宜吃大亏
告诉孩子,不认识的人给的东西不能拿。有时孩子会禁不住美味
或者玩具的诱惑,在陌生人的劝说下接受这些东西,告诉孩子接受赠
与是会受到侵害的。一定要让孩子养成这样的习惯。
二、熟记
让孩子熟记家长、名字、家庭住址、自己的名字等一些有助于联
系家里人的方式。另外尤其要牢记常用的报警及急救,如110、120、
119等等。
三、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平时应教育孩子不准给陌生人开门,不管他说他是谁都不要开门,
你可以隔着门告诉他,你爸爸在睡觉,让他过一会再来。然后,给家
长或邻居打,告诉他们有一个陌生人在家门外,让他们不要挂断,直
到陌生人离开为止。
四、上下学家长要陪护
孩子上学和放学时,最好有家长接送,如果家长没空来接送可以
让孩子跟他的同学一起回家,或者直接去同学家,家长晚上去同学家
接就可以了,最好不要让孩子单独回家,以免发生意外。
五、教孩子学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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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了,陌生人或者父母单位的同事接孩子回家。只有父母或固
定的几个亲友接送才能跟他回家。如果需要其他人接送,一定要给孩
子打,亲口交代今天将由谁代替接送。或者打给老师,交代老师今天
父母不来,由某某来接孩子。
六、报纸、电视中的案例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可以和孩子一起看报纸、电视,一方面既能增
长孩子的知识,也可以让孩子知道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不安全事故应该
如何处理,提高孩子的忧患意识。
七、自我保护意识,家用电器的使用,电源插销,热水,煤气都
不要动。有时候在家里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情,热水烫伤是非常多
见的,所以一定要让孩子远离热水。召气和液化气也很危险。教会孩
子使用家用电器,这样孩子们就不会因为好奇心而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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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班
二○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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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
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
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
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
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
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
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学前教
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
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
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
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
和管理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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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
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c大力发
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
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学
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
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
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
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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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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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
前教育机构服务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
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
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
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
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
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
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
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
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
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
规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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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
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
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
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
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
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
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
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
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
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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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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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
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
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
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
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
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
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
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
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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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
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
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
构编制管理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
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
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不能取得相应资格
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
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
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
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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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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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
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
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
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
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
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
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
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
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
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
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
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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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
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
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
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
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
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
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
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
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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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班
二○一六年六月
本文发布于:2023-01-23 22:07: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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