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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
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
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
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
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排年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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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
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
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
生活条件;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
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
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
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
则上切块下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
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
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
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第七条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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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
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
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
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
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
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
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八条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
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
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
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200%。“十四五”期间,
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
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
不超过8000万元。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
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
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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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
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
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第九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
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十条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
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项目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
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
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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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
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
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
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
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有关中央单位、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
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
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
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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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
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
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
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
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
备案。对切块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
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
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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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九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
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
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
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
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
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
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
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
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
好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
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
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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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
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
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
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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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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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
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
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
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
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
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
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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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
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
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
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
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
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
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
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
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
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
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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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
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
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
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规划明确的建
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相关建设规划
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有关中央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
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
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
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
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
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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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
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十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单位医疗卫
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
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
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
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
设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
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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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
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商有关单位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
地区年度中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投
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
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
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
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
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
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
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
案。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
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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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应完成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
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
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和监管。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
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
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
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
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
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
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
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
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
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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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
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
应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
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
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
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将采取专项检查、在
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
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
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
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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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
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规〔2019〕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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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
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
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
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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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
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方案》项目储备库。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
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
储备。
第六条项目储备库编制过程中,广电领域拟入库项目,由国
家广电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
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广电部门。国家公园(含体制
试点)拟入库项目,由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
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级林草
部门以及相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拟入库项目,由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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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最终确定项目储备库。入库
项目应当符合支持范围,严格执行有关遴选标准,未入库项目不得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
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
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明确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其他文化旅游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可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或另行编制实施
方案,纳入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库统筹实施。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九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比例。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
司,下同)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
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
80%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
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
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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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对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
第十一条在满足资金支持比例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发展
改革委可根据部分领域自身特点,进一步设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
投资最高支持限额,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第四章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
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
中遴选,符合《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
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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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持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和建设资金、
建设用地等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
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章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结合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分年度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各地入库项目
总体建设任务占比,结合各地当年申报项目情况,划分拟安排各地
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
规定,可根据相关项目执行情况适当调节各地额度。
第十八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
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九条安排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
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安排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
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
23
—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
或依法依规授权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
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批项目,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
项目进行打捆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
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单位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
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
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
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
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
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
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第七章监督检查
—
24
—
第二十四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
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
重点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
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
收,于每年底汇总年度完工项目验收结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
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
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
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
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
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
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
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
—
25
—
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6
—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
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相关
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
—
27
—
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退役事务部、中国残
联编制《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
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二)退役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
(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
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
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
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
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
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的改扩
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
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
—
28
—
可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
要求执行。
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
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
兜底线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
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
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
革委。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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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按建设程
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
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
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
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
劣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预算内投
资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
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服
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全部采取带项目下达方式。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
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六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
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
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
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一)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
30
—
第63号令)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要
求执行。
(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
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
(四)殡葬服务设施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有关要求执行。火化设备支持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或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五)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
(六)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
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的附件1《精神卫生专
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退役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一)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
护总体工作方案》(厅字〔2019〕38号)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
理办法》(民政部第47号令)《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要
求执行。
(二)公墓按照《公墓建设标准(暂行)》有关要求
执行。
—
31
—
(三)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建设标准参照《精神专科医院建
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有关要求执行。
(四)光荣院(荣誉休养院)建设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
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有关要求执行,设备包不超过100万
元。
第十九条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一)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标准(建标165-2013)》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按照《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
准(试行)》(残联﹝2021﹞7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
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
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
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
委商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
—
32
—
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
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商有关
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
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
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
33
—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34
—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
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相关
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
—
35
—
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编制《全民健身设施补短
板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
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
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
(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
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
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
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
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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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
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全民健身设施补短
板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
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
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
革委。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
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体育总局。对于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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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
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
达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
分解备案。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
加重地方筹资压力。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
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
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
劣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预算内投
资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
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
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
共服务设施等5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带项目下达的方式安
排。社会足球场建设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安排。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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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
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
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申报项目需要符合《方案》有关规定,
且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
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
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
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体育总局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
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
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体育总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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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
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体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
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
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
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
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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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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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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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
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
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
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
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
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
42
—
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
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
向包括: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
其中,(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实施;(二)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
育服务能力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
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
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
建设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设备包等按定额
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
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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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
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方
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
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
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
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
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建设申请要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状况相适宜,
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
(四)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
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五)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
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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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
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
项目库。
第十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
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
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
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
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
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
平、年度资金规模、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
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有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
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分省额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
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采取按项目直接下达或切块方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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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
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
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具体项
目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
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
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
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民政、卫生健康
有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
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八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
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
位。
第十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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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
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
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下大
力度抓好中央投资项目的公开透明。对于切块方式下达的非涉密敏
感投资计划,要将分解落实情况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
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
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
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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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当
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
要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
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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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文发布于:2023-01-23 21:5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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