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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项目

更新时间:2023-01-23 21:50:3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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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3日发(作者:孤独患者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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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

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

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

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

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排年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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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

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

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

生活条件;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

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

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

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

则上切块下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

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

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

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第七条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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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

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

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

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

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

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

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

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八条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

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

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

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200%。“十四五”期间,

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

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

不超过8000万元。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

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

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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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

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

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第九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

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十条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

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项目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

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

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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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

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

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

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

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有关中央单位、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

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

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

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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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

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

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

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

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

备案。对切块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

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

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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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九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

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

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

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

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

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

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

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

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

好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

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

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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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

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

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

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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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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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

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

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

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

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

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

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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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

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

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

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

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

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

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照东、中、西

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

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

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

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

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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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

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

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

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规划明确的建

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相关建设规划

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有关中央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

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

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

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

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

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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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

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十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单位医疗卫

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

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

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

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

设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

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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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

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商有关单位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

地区年度中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投

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

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

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

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

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

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

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

案。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

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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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应完成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

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

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和监管。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

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

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

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

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

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

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

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

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

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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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

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

应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

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

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

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将采取专项检查、在

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

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

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

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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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

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规〔2019〕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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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

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

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

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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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

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方案》项目储备库。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

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

储备。

第六条项目储备库编制过程中,广电领域拟入库项目,由国

家广电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

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广电部门。国家公园(含体制

试点)拟入库项目,由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

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级林草

部门以及相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拟入库项目,由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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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最终确定项目储备库。入库

项目应当符合支持范围,严格执行有关遴选标准,未入库项目不得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

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

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明确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其他文化旅游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可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或另行编制实施

方案,纳入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库统筹实施。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九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比例。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

司,下同)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

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

80%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

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

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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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对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

第十一条在满足资金支持比例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发展

改革委可根据部分领域自身特点,进一步设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

投资最高支持限额,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第四章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

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

中遴选,符合《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

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责。

22

第十五条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持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和建设资金、

建设用地等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

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章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

部门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结合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分年度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至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各地入库项目

总体建设任务占比,结合各地当年申报项目情况,划分拟安排各地

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

规定,可根据相关项目执行情况适当调节各地额度。

第十八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

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九条安排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

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安排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

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23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

或依法依规授权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

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批项目,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

项目进行打捆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

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单位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

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

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

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

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

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

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第七章监督检查

24

第二十四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

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

重点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

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

收,于每年底汇总年度完工项目验收结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

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

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

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

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

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

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

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

25

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6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

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相关

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

27

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退役事务部、中国残

联编制《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

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二)退役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

(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

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

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

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

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

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的改扩

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

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

28

可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

要求执行。

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

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

兜底线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

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

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

革委。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下达

29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按建设程

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

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

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

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

劣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预算内投

资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

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服

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全部采取带项目下达方式。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

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六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

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

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

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一)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30

第63号令)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要

求执行。

(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

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

(四)殡葬服务设施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有关要求执行。火化设备支持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或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五)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

(六)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

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的附件1《精神卫生专

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退役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一)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

护总体工作方案》(厅字〔2019〕38号)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

理办法》(民政部第47号令)《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要

求执行。

(二)公墓按照《公墓建设标准(暂行)》有关要求

执行。

31

(三)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建设标准参照《精神专科医院建

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有关要求执行。

(四)光荣院(荣誉休养院)建设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

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有关要求执行,设备包不超过100万

元。

第十九条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一)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标准(建标165-2013)》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按照《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

准(试行)》(残联﹝2021﹞7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

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

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

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

委商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

32

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

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商有关

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

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

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33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34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

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相关

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

35

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编制《全民健身设施补短

板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

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

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

(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

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

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

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

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

求执行。

36

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

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全民健身设施补短

板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

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

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

革委。

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

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体育总局。对于国家

37

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

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

达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

分解备案。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

加重地方筹资压力。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

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

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

劣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预算内投

资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

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

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

共服务设施等5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带项目下达的方式安

排。社会足球场建设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安排。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

38

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

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

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申报项目需要符合《方案》有关规定,

且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

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

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

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体育总局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

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

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体育总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39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

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体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

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

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

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

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40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4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

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

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

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

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

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

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42

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

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

向包括: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

其中,(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实施;(二)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

育服务能力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

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

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

建设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设备包等按定额

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

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

持。

43

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

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八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方

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

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

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

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

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建设申请要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状况相适宜,

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

(四)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

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五)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

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

44

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

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

项目库。

第十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

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

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

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

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

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

平、年度资金规模、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

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有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

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分省额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

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采取按项目直接下达或切块方式下达。

45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

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

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具体项

目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

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

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

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民政、卫生健康

有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

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八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

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

位。

第十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46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

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

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下大

力度抓好中央投资项目的公开透明。对于切块方式下达的非涉密敏

感投资计划,要将分解落实情况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

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

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

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

47

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当

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

要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

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48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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