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
地使用权处置办法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局第8号令、国土资源
部国土资发[1999]433号、桂发[1996]16号、桂办发[1998]31号等
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处置。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
“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别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
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
建企业集团;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四)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五)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
前款第(五)项只能以出让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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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提供重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进
行公司制改造或改组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授权经营或作
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同级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
号)规定的;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
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内部调整使用土地,并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五)国有企业吸收其他资金参股但国有企业股权仍占51%以上
的。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
过五年。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革时,非生产经营性土地的剥离不能按出让
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可暂时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方式。如设立独立法人
实体的,可划拨给该法人实体;如没有组成独立法人实体,可委托给
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三)企业整体产权出让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资产)扣减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各项费用后,出现负数的,可用土地出让金抵补,
不足抵补的,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抵补有余,剩余部分出让金,由
改制企业交纳。
第十六条以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前2年租赁费免
收,第3至5年按地价评估值的1.5%计收年租金,以后每年按地价
评估值的3%收取。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凡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按国发[1994]5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或抵押
无效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后另行出让,所得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
业职工。
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或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依法解除
抵押权后收回,另行出让,出让所得都也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的,经批准
后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供销、二轻集体国有企业改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
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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