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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制度

更新时间:2023-01-23 08:12:40 阅读: 评论:0

历史中考冲刺60天答案-分块矩阵的行列式


2023年1月23日发(作者: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树是什么意思)

幼⼉园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

在⽣活中,制度对⼈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动准则。到底应

如何拟定制度呢?下⾯是⼩编精⼼整理的幼⼉园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

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园的规章制度1

1、全园教职⼯应严守岗位,⾼度负责,保证幼⼉⼈⽣安全,严防幼⼉⾛失。

2、加强对幼⼉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为习惯,随时检查幼⼉鞋带、异物,发现隐患,及时处

理解决。要向幼⼉进⾏安全教育,加强⾃我保护意识,提⾼幼⼉⾃我保护能⼒,教会幼⼉知道幼⼉园的

名称、家庭地址、⽗母姓名等防⽌意外事故。

3、带幼⼉外出活动,请⽰领导,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要随时清点⼈数,⾛路时

注意幼⼉不离队,不掉队。

4、建⽴健全幼⼉接送制度,传达室门卫⼈员要有责任⼼,⼯作时间不能脱岗,外⼈不得随意来

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

5、认真贯彻有关⾷品卫⽣规定,严防⾷物中毒。粥、菜汤、开⽔等要进⾏降温才能进⼊幼⼉的活

动区,要放在安全的地⽅。

6、药物必须妥善管理,放在幼⼉摸不到的地⽅,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消毒药品,剧毒物品要专

⼈管理,并放在幼⼉不易接触的地⽅,药物⼀定有专⼈管理。

7、灭⽕器要放在显眼的地⽅,教职⼯掌握使⽤⽅法,灭⽕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使⽤。离园

后应有专⼈检查门窗⽔管电灯电扇录⾳机空调等,防⽌意外发⽣。

8、保证幼⼉园房屋、场地、煤⽓、电器、电线线路、家具、玩具、⽣活⽤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

安全,定期由专⼈检修,避免摔伤砸伤,烫伤⾛失触电失⽕溺⽔中毒等事故发⽣。

9、⼯作⼈员要保证幼⼉的安全⽣活,园内出现各种事故,要进⾏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根

据情节⼤⼩进⾏相应的处罚,对于重⼤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幼⼉园的规章制度2

1、按规定时间开门、关门。早上7:30开门,下午5:30关门。

2、外来⼈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能⼊园,参观来访⼈员须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3、严禁外来机动车辆进⼊幼⼉园,内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4、加强节、假⽇值班保卫⼯作,安排好值班⼈员,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门卫⼈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做好安全保卫⼯作,严防幼⼉⾛失。认真做好家长接待⼯作并及

时进⾏传达。

6、做好包⼲区的清洁卫⽣⼯作,每⽇清晨打扫⼤门内外的卫⽣,使幼⼉进园时,感受到环境优美

整洁。

幼⼉园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

7、门卫每天负责全园午睡室紫外线消毒。

8、门卫值夜班时,注意防⽕、防盗、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园长或公安机

关。必须开通红外线遥控设备,发现事故⽴即报警。

9、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作

幼⼉园的规章制度3

⼀、幼⼉伙⾷实⾏民主管理,定期召开伙委会,伙委会由园长、会计、保健医⽣、教师代表、厨师

组成,每⽉召开⼀次,商讨幼⼉伙⾷中出现的⼀些问题,不断改进,提⾼膳⾷质量。

⼆、保健⽼师每周制定幼⼉带量⾷谱,⾷物的调配⼒求做到平衡,主副⾷品种多样,每⽉做⼀次营

养计算并分析,并定期计算幼⼉进⾷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三、伙⾷费专款专⽤,计划开⽀,合理使⽤,每⽉向家长公布伙⾷费开⽀情况。⼯作⼈员(包括炊

事员)伙⾷和幼⼉伙⾷要严格分开,严格分清幼⼉与职⼯伙⾷,做到公私分明。

四、炊事⼈员认真搞好饮⾷卫⽣和个,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卫⽣,⼀切炊具、餐具餐餐消毒。

五、炊管⼈员定期召开业务会议,虚⼼听取群众意见,提⾼烹调技术,讲究科学烹调(如蔬菜要先

洗后切等);

六、严格执⾏幼⼉的作息制度,按时准备好幼⼉的饭菜及点⼼,两餐间隔不少于三个半⼩时;

七、保教⼈员注意做好餐前餐后管,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理⼯作,进餐前后不处理幼⼉发⽣的问

题,保证幼⼉吃好,饭后要散步。不许侵占幼⼉伙⾷。按时开饭,幼⼉进餐时间不得少于20~30分钟,

保证幼⼉吃饱每餐饭。

幼⼉园的规章制度4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园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单独或联合利⽤⾮国家财政性

经费依法设⽴的、⾯向社会招收学龄前⼉童、对其进⾏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

积极⿎励、⼤⼒⽀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针。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园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

前教育⼯作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教育⼯作的⽇常管理、业务指导与⼯作考

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园保育教育⼯作进⾏督导评估,对

幼⼉园进⾏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园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作,

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

⼉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牌⽆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和查处超载等违法⾏为。

第⼋条县卫⽣部门要贯彻有关⼉童卫⽣保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所、幼⼉园卫⽣保健管理

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幼⼉园卫⽣保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园卫⽣防疫和卫⽣保健

⼯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园发⽣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安全的事件。

第九条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园的规划,加强幼⼉园⼯程建设的监督管

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活设施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条县消防⼤队要指导制定幼⼉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指导

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加⼤消防安全宣传⼒度,结合幼⼉园⼯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

动。

第⼗⼀条县⾷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

园⾷堂、饮⽤⽔的卫⽣状况。⽂化、⼯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

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条县安全⽣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园的安全⽣产进⾏监督,对园舍设施进⾏

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园进⾏整改。

第⼗三条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园进⾏民办⾮企业单位登

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园的收费进⾏管理和督查。

第⼗四条各乡镇⼈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园的发展

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五条民办幼⼉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

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举办幼⼉园。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幼⼉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举办民办幼⼉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资格;举办民办幼⼉园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为能⼒。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队伍。

(五)幼⼉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污染源,⽆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园的园舍、

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卫⽣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的基本情况、⾝份证明。

(四)拟聘任⼯作⼈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园资产的有效证明⽂件。

(六)拟办民办幼⼉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

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的教育教学指导⽤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

定书。

(⼋)县⾷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作⼈员健康证明书。

(⼗)有校车接送的幼⼉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条民办幼⼉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园的社会组织和个⼈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

中学(城关中⼼⼩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

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的民办幼⼉园,县教育⾏政部门应当⾃受理之⽇起三个⽉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

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园,县教育⾏政部门应当⾃受理之⽇起在三⼗个⼯作⽇内下发书⾯批复及筹

设批准书。筹设⼯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九条民办幼⼉园持县教育⾏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民办⾮企业单

位登记取得法⼈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可招⽣。

第⼆⼗条停办民办幼⼉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

销⼿续。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园名、地址的,应报审

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

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条民办幼⼉园与公办幼⼉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园依法享有办学⾃主权,在法

律允许和教育⾏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筹经费、⾃聘⼈员、⾃主管理。

第⼆⼗⼆条民办幼⼉园应当严格执⾏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的⼈格和权利,

尊重幼⼉⾝⼼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富

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承办;不得进⾏和参与宗教或迷

信活动。

第⼆⼗三条民办幼⼉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卫⽣保健制度,安

全防护制度,加强对⾷品卫⽣、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童接送等⼯作的管理,严防

各类责任事故的发⽣。

第⼆⼗四条民办幼⼉园的招⽣简章和⼴告,应当报县教育⾏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简章和⼴告的

内容应当与幼⼉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致。不得发布与其招⽣、教育、管理等⾏为不相符合的⼴告信

息。

第⼆⼗五条民办幼⼉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带有迷信和宗教⾊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

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民办幼⼉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

门备案并公⽰。民办幼⼉园收取的费⽤应主要⽤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伙⾷费要单独⽴

帐、专款专⽤,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七条民办幼⼉园应当按规定使⽤由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园应当加强财务管

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帐⽬公开。

第⼆⼗⼋条民办幼⼉园应当接受当地⼈民政府及教育⾏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政部门应对民办

幼⼉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作进⾏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民办幼⼉园应当依法招⽤教职⼯,并与教职⼯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的⼯资福

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条民办幼⼉园教职⼯实⾏聘任(⽤)制,民办幼⼉园要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民办幼⼉园实⾏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园的

有关规定执⾏。民办幼⼉园的园长、教师和⼯作⼈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

(⽤),聘任(⽤)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政部门核准。

第三⼗⼆条民办幼⼉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与公办幼⼉园教师同等

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三条民办幼⼉园教育⼯作实⾏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

⾏,全县民办幼⼉园评估为四个等级(⽰范幼⼉园、标准幼⼉园、合格幼⼉园、不合格幼⼉园),年检

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学督导评估进⾏,⼯作业绩纳⼊乡镇⼈民

政府和乡镇中学的⽬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园⽇常管理⼯作。

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园的保教质量、管理⽔平进⾏⼀次全⾯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

定幼⼉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五条民办幼⼉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单位或个⼈,由教育⾏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

奖励:

(⼀)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保育教育⼯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园管理⼯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办幼⼉园,由教育⾏政部门依照《幼⼉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

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招⽣、停⽌办园的⾏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招收幼⼉的。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体健康或幼⼉⽣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法违背幼⼉教育规律,损害幼⼉⾝⼼健康的。

第三⼗七条具有下列⾏为之⼀的民办幼⼉园,由教育⾏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后,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招⽣、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分⽴、合并幼⼉园的。

(⼆)擅⾃改变幼⼉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简章或者⼴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件或者采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办学、抽逃资⾦或者挪⽤办学经费的。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办幼⼉园或个⼈,由教育⾏政部门依照《幼⼉园管理条例》的规

定,对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罚款的⾏政处罚,或者由教育⾏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员给予⾏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的。

(⼆)使⽤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伙⾷费或挪⽤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园园舍、设备的。

(五)⼲扰幼⼉园正常⼯作秩序的。

(六)在幼⼉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九条乡镇⼈民政府和教育⾏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园的⽇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

件、办学⾏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

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申报审批⼿续的民办幼⼉园,由县教育⾏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法办学造成的⼀

切后果由⾮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由县教育⾏政部门监督⾮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园财务⾏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

合法票据⾏为的民办幼⼉园依法进⾏处罚。

第⼋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公布之⽇起三⼗⽇后施⾏。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幼⼉园的规章制度5

门卫制度

⼀、坚守岗位,做好保卫⼯作。

⼆、按时开、关幼⼉园⼤门,注意幼⼉⼊、离园的安全,防⽌幼⼉⾛失。

三、做好家长和其他来访者德接待⼯作。

四、做好报刊、杂志、信件德收发制度。

五、做好园包⼲区的环境卫⽣⼯作和领导分配的其他⼯作。

请假制度

⼀、所有请假者,必须先到园长室填写请假登记,办理审批⼿续。

⼆、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如急诊必须持有急诊章的假条,如续假必须提前

⼀天办理请假⼿续,否则按事假累计。

三、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需提前请假,经领导准假后⽅可离开⼯作岗位,紧急情况需电话通知。

四、⽆故缺席者,⼀律按旷⼯处理。

五、病事假⼀星期内由班级⾃⾏解决,安排好⼯作;⼀星期以上由幼⼉园与班级协商安排。

六、迟到早退者,由门卫考勤。

七、节假⽇如外出,需提前告知领导并按时返回,如逾期不回,按旷⼯处理。

⼋、法定公假,应事先打招呼,安排好⼯作办好移交⼿续⽅可离岗。

九、未履⾏请假⼿续,⾃⾏不到岗,则以旷⼯论处。

奖惩制度

为了⿎励教职⼯⾃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岗位职责,为幼⼉园多做⼯作,做好⼯作,设置出勤

奖、超额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考绩奖、安全奖、卫⽣奖、教科研津贴、加班、代班补贴、保教朴贴、

兴趣⼩组津贴、职务津贴。

⼀、出勤奖

每⽉出满勤者,奖励80元,病假⼀天扣5元,事假⼀天扣15元,旷⼯⼀天全扣,婚丧产假,每天扣

3元,函授考试等公假每天扣3元,迟到早迟、中途离岗⼀次扣3元。⼀学期出满勤者发给全勤奖80元。

⼆、超额奖

按市规定标准⼈数计算,凡幼⼉出勤率达80%发超额奖,每班超1名幼⼉,在班教师每⼈每⽉奖4

元,特殊班级和后勤、⾏政⼈员拿全园平均数。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

凡在省、市、区、园各项保教活动讦⽐中获奖或上公开课发表⽂章者,按获奖等级发给⼀定数额的

奖⾦,⽂娱节⽬设特别奖,为参赛项⽬作出贡献的配班教师和后勤服务⼈员,可发给适当⽐例的奖励。

1、国家级每⼈每次每篇⼀等奖160元,⼆等奖140元,三等奖120元

2、省级每⼈每次每篇⼀等奖120元,⼆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3、市级每⼈每次每篇⼀等奖80元,⼆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

4、区级每⼈每次每篇⼀等奖40元,⼆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

5、园级每⼈每次每篇⼀等奖30元,⼆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在杂志上发表⽂章后,幼⼉园再付同额稿费⼀份。

四、考绩奖

根据考核项⽬,每⽉进⾏⼀次过程考核,采取打分制,根据所得的分数给予等额奖励,因体罚造成

不良影响或发⽣重⼤事故扣除责任⼈当⽉考绩奖。

五、安全奖

对全年安全⽆责任事故的⼯作⼈员,奖励100元,班组长奖励200元,部门负责⼈奖励300元,园

长拿部门负责⼈的平均奖。

六、卫⽣奖

每周对各班进⾏卫⽣检查,每⽉累计公布。每学期对各班组卫⽣⼯作进⾏⼀次综合评⽐,根据评⽐

结果评出⼀、⼆、三等奖,分别奖励90元、60元、30元。

七、教科研津贴

凡参加不同级别的课题,按国家级(含联合国级)、省级、市级、区级、园级五个等级,每年进⾏

考核,并给获奖级别2倍的津贴。

⼋、加、代班津贴

因⼯作需要加班⼀天,补贴20元。因同事病、事假或公假代班者,在完成本职⼯作的同时⼜完成

所代⼈的⼯作任务,按所代⼈⼀⼈⼀天10元计算,补到班级。因教研活动需代班,班级⾃⾏调节,不

发补贴。

九、保教补贴

每⼈每⽉10元

⼗、兴趣⼩组津贴

双休⽇活动,分半天(2⼩时)辅导教师每次朴助40元,配班教师补助30元,平时利⽤离园后的时

间⼀次活动40分钟,辅导教师补贴10元,配班教师8元,代班⼈补贴⼀半,值班⼈员补贴辅导⼈员⼀

半,根据参加⼈数,奖励班级5元/⼈⾟苦费,借⽤场地每次付打扫、清洁费10元。

⼗⼀、职务津贴

1、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四分之三

2、副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四分之⼆

3、后勤负责⼈补贴班主任费的⼀⼜四分之⼀

4、办公室、教科室、德育⼯作负责⼈、年级组长、园务委员、⼯会委员、团⽀部书记补贴班主任

的⼀半。

5、班组长、各组室、保育员、橱窗宣传⼈每⼈每⽉补贴20元。

节⽇慰问制度

⼀、为了增加节⽇慰问⼯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慰问制度。

⼆、⼀年慰问节有三⼋、端午、五⼀、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

三、慰问⾦额:三⼋、五⼀、国庆节、元旦发200元/⼈,端午、中秋100元/⼈。

四、在每节发放慰问⾦的同时还可发放⼀些物品。

五、慰问范围:全园教职⼯,临时职⼯享受正式职⼯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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