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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模板集合10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模板集合10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
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
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
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
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
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
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
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
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
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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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三二○一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
伤”,在治疗过程中,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
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
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
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
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
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三
二○一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
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
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
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
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医院前是重
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
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
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
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
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
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
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
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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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作出中心鉴定结论书(某某价认鉴字[20某某]3号)的鉴定人、出庭
作证。
申请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一案,委托了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诉帕萨
特的价格。2022年11月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某某价认鉴字[20某
某]3号),鉴定涉诉“鉴定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申请人认
为,该鉴定意见证明涉诉标的价格,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还需
由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及过程事项。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鉴
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核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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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某某年十二月三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5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
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
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22年7月15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文昌中路
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
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2年10月16日,
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构成
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
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
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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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某某年一月三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7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某某省某
某市灞桥区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某某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
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
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
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
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某某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
鉴定机构来鉴定,而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
事后得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
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
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
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
涉及刑事责任追究,某某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
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
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
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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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
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某某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
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
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
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
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22年1月1日《人体损
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
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
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
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
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
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
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
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
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分局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8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某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电话:0000000-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某日生,住址:周至县富仁乡某某村
某某组,
电话:000000000
申请事项:
1、对陕A/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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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22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
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的
陕A/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某某)相撞,致及乘坐人受伤,车辆受
损。
2022年某月某某日,周至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第0某某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
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
因。”事故造成陕A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12月2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9
申请人: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李兴
诉讼代理人: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家好袁园
申请事项: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陈军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光明鞋业公司与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
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陈军于2022年
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
工程师协会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某某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
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
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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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
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
代理人:苏家好袁园
2022年5月7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篇10
[]第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一案的
鉴定人因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鉴定人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发布于:2023-01-23 07:5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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