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游
戏室、游乐场、夜总会、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
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
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
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
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
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
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
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
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第四条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治
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并按下列要求做
好治安安全工作:
(一)根据公共场所的规模大小及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
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
成立治安执勤室,维护治安秩序;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检查危害治安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
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标志明显,
便于疏散;
(二)制定安全、消防措施方案,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有足够的照
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举办超核定容量或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
所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
动,主办单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安全保卫方案,在举办
该活动1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
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明确治安责任
人,有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出示
治安管理检查证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
公安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经常
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防
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九条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
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
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的,对主办单位可处以4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举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治安责任制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力,
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或者提供色-
情-服-务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公共场所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赌博、贩卖吸
食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犯罪
者、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外,对公共
场所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罚款。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罚款应开具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贵州
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
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
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
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安全保卫管理制度2015-07-039:17|#2楼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是关系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师生生命财产
安全的大事,是绝对不能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
持“以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思想上不能
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为使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
消除不安全因素,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门卫制度
1、总务处加强对门卫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
门卫制度。
2、门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可疑
人员应进行盘查。
3、学生在规定在校时间内,出校门必须持班主任老师的准假证明。
4、来客来访者必须持有关证件或讲明事由,登记后方可进入。
5、学生在校期间,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会见学生。
6、车辆携带物品出门,须经总务处的同意方可放行。
7、严禁校外闲散人员、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内。
8、按学校作息时间开门、锁门;按规定开关校园报警系统。
9、保证校门内外卫生整洁。
10、放学后、节假日,严禁无关人员在校内活动、玩耍。
二、防火制度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对
教职员工和学生经常进行预防火灾事故的思想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严禁在校内和家属楼院、公共场所放置易燃物和倾倒液化气残
液,液化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学校用房禁止存放液化气瓶。
3、严禁学生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玩火,不准在室内生火做饭和
使用电炉。
4、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应专柜放置,并经常进行检
查。
5、定期对校内照明线路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
6、定期对校园网络、微机室、图书室等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7、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只能专物专用,不能移作他用,
做到定期检查。灭火器药品要定期更换,保证有效使用。
8、各种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地方,容易发现,便于取用。放置
地点合理,保证安全和完好。
三、防盗制度
1、经常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
制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防盗意识。学校教职员工要对子女包
教育、包管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2、建立校内纪律监督岗,严格把关,加强防范。每天对校内学生
纪律进行检查,对内外勾结盗窃学校和师生财物的学生按校规校纪严
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各处室要把治保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强治安工作的
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学校的档案室、财会
室、电教室、保管室等应加固防盗设施,加强防范力度。
4、严格门卫制度,对出校车辆要进行停车检查,对自行车要严格
看护。
5、学校备用金,应按银行规定金额留存,教职员工办公室不得存
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被盗。
6、下班时各办公室、教室都必须关好门窗;教学楼、实验楼都必
须由专人按时锁门,开门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
7、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责任到人,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加强巡逻,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学校领导和公安部门,以确保学校的安全。
【公共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01-23 07:44: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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