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全文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重新修订
了《会计档案管理》,下面是新方法的详细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
视和指导。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
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
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
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
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
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
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
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
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
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
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
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
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
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
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
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
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平安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
收。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
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方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
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
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
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
监销。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
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
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
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
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
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
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
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视。交接完毕
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视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
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
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承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
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
准确、完整、可用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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