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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2016

更新时间:2023-01-22 06:05:35 阅读: 评论:0

对不起父母的作文450字-叶绍翁是哪个朝代的


2023年1月22日发(作者:黄霄云 鱼)

再见,竣⼯结算!住建部明确,全⾯推⾏!22省市⾃治区跟进发⽂...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程建设领域全⾯推⾏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推⾏施⼯过程价款结算和⽀付,⽬前为⽌20

多省市⾃治区跟进发⽂。

▲全国各省推进施⼯过程结算⽂件

关于结算周期

在结算周期⽅⾯,各地主要采取两种⽅式:

⼀是按照施⼯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程的主要特征、施⼯⼯期,按⼯程主要结构、分部⼯程或施⼯周期

(⽉、季、年等)进⾏划分。⼴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的便是这种⽅式。

⼆是按照⼯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规定,分按⽉结算与⽀付和分段结算与⽀付两种⽅

式,⽢肃省、⼭西省等地采⽤的是这种⽅式。此外,⽢肃省和⼭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进⼀步限定

了结算的时间。

关于价款⽀付

在价款⽀付⽅⾯,各地普遍强调施⼯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单位付款的

保障⼒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按照合同约定⾜额⽀

付⼯程进度款。⼭西省和⽢肃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例不得低于80%;发包⼈应按不低于⼯程价款的

75%、不⾼于⼯程价款的90%向承包⼈⽀付⼯程进度款;

对于各省⽀付⽐例的不同,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惠创研科技中⼼主任吴佐民表

⽰:“建设⼯程施⼯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付⽐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

适的。”

再见,竣⼯结算!施⼯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在⼯程建设领域全⾯推⾏过程结算,加⼤保函替代施⼯单位保证⾦推⼴⼒度。

2020年7⽉,住建部发布《⼯程造价改⾰⼯作⽅案》,《⽅案》明确:

•加强⼯程施⼯合同履约和价款⽀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程款⽀付和结算,全⾯推⾏施⼯

过程价款结算和⽀付。

2020年9⽉23⽇,住建部官⽹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程质量⾸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程质量⾸要责

任。同时提出:

•推⾏施⼯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施⼯所需的资⾦安排,并向施⼯单位提供⼯程款⽀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

施⼯过程结算周期、⼯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

变更、⼯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按时⽀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

审计作为延期⼯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治理拖⽋农民⼯⼯资问题的意见》中,就⾸次明确要求全⾯推⾏施⼯过程结

算;

2017年,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再次提出要推⾏⼯程价款施⼯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24⽇住建部发布《关于进⼀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

合同履约管理和⼯程变更,强化⼯程进度款⽀付和⼯程结算管理,招标⼈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程结算、拖⽋⼯

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程价款结算暂⾏办法》,建设⼯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程预付款、⼯程进度款、⼯程竣⼯价款结算。

⽽所谓施⼯过程结算,即是指在⼯程项⽬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依据施⼯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

内完成的⼯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程变更、索赔等)开展⼯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结算,推⾏施⼯过程结算,主要作⽤是规范施⼯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

决“结算难”,从源头防⽌农民⼯被⽋薪。

各省发⽂情况如下:

1、青海

继此前征求意见后,2021年10⽉26⽇,青海省住建厅正式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推⾏施⼯过程

结算的实施意见》,⾃2021年12⽉1⽇起正式施⾏。

其他:

原⽂链接:

2、新疆

原⽂链接:

3、陕西

2021年4⽉8⽇,陕西省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实⾏施⼯过程结算的通知》。

•新开⼯且施⼯合同建设⼯期⼀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程,应当实施施⼯过程结算。

•施⼯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程进⾏计量计价,⽆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式处理。

•发承包双⽅可⾃⾏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过程结算。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不得以未完成竣⼯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程款⽀付。

•发包⼈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例⽀付施⼯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政府投资项⽬不得由施⼯单位垫资建设。全⾯推⾏⼯程款⽀付担保制度,防⽌⼯程款拖⽋。

原⽂链接:

4、吉林

2021年3⽉16⽇,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推⾏施⼯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按照施⼯时间周期或施⼯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合同中对施⼯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包⼈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例⽀付施⼯过程结算款,施⼯过程结算款⽀付⽐例为80%以上。

原⽂链接:

5、江西

2020年12⽉14⽇,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推⾏施⼯过程结算的实施意

见》,⾃下⽂之⽇起施⾏。

1、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付节点相衔接。

1、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付节点相衔接。

2、发包⼈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例及时⾜额⽀付施⼯过程结算款;施⼯过程结算款⽀付⽐例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补充约定。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程款⽀付担保。发承包双⽅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过程结算节点进⾏施⼯过程结算。

4、在施⼯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为影响施⼯过程结算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信⽤档案。

6、⿊龙江

2020年11⽉12⽇,⿊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步规范建设⼯程价款结算与⽀付的意见》。

1、国有资⾦投资建设⼯程应全⾯实⾏过程结算,⾮国有资⾦投资建设⼯程⿎励实⾏过程结算。

2、⿎励发承包双⽅按⽉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资拨付周期保持⼀致。

3、严格⼯程价款⽀付

(⼀)⼯程预付款⽀付。在具备施⼯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应在合同签订后⼀个⽉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期前7天内

预付⼯程款,预付⽐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额)的10%,不⾼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额)的30%,重⼤⼯程

项⽬可按年度⼯程计划逐年预付。

(⼆)⼯程进度款⽀付。发承包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法,根据⼯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

付进度款。进度款⽀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付⽐例按合同约定执

⾏。

(三)竣⼯结算价款⽀付。⼯程完⼯后,发承包双⽅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结算,并按竣⼯结算⽂件及时⽀付

竣⼯结算价款。

4、发承包双⽅在⼯程价款结算与⽀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程价款结算与⽀付。

5、11项处罚规定:

1.在具备施⼯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付⼯程预付款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按《⿊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进⾏处罚,并记为不良信⽤

信息。拒不改正的,视为建设资⾦未落实到位,应撤销相应⼯程施⼯许可。

2.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付⼯程结算价款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龙江省

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进⾏处罚,并记为不良信⽤信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

机构裁决,认定为拖⽋⼯程款,且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3.⼯程预付款、进度款⽀付⽐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额⽀付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九条规

定进⾏处罚,并记为不良信⽤记录。

4.发包⼈强制要求承包⼈单向担保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发包⼈不良⾏为记

录。

5.未经对⽅同意,发包⼈对已⽣效的⼯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与另⼀个或多个⼯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

核对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为记录。

6.发包⼈未按规定进⾏竣⼯结算备案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为记录。

7.⼯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程造价成果⽂件的,由项⽬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按《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进⾏处罚,列⼊

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对造价从业⼈员,按《注册造价⼯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号)

第三⼗六条规定进⾏处罚,列⼊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发包⼈拒绝履⾏施⼯过程中正常变更、签证等书⾯⼿续的,或发、承包⼈拒不执⾏双⽅约定的,记为相应责任主体不

良⾏为记录。

9.被列⼊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省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10.被记录不良信⽤信息、不良⾏为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核减企业或⼈员的信⽤分。

11.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不良信⽤信息的公开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不良⾏为信息的公开期限⼀

般为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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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东

2020年9⽉17⽇,⼭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程中推

⾏施⼯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通过规范结算⾏为,缩短结算周期,减轻企业负担。

•竣⼯后对过程结算结果不再进⾏⼆次审计。特别要求政府投资的⼤中型⼯程项⽬原则上应实⾏过程结算。

•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形象进度或施⼯时间周期划分,明确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应计⼊当期过程结算。

•强调建设单位资⾦责任和担保责任,为开展过程结算提供资⾦保障。加强合约管理,减少⼯程施⼯变更调整的⼯作

量。

•对恶意拖延结算、拖⽋⼯程款和农民⼯⼯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处理,并记⼊不良⾏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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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北

2020年8⽉25⽇,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建设⼯程施⼯过程结算暂⾏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北省建设⼯程施⼯过程结算暂⾏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湖北“所有⼯程项⽬实⾏⼯程价

款按分部⼯程过程结算。”

1、施⼯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单项⼯程、单位⼯程、分部⼯程;

•分标段施⼯⼯程的标段;

•专业⼯程;

•施⼯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2、承包⼈依据双⽅达成⼀致的成果⽂件,向发包⼈申请⽀付⼯程过程结算价款,发包⼈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合同约

定⽀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竣⼯结算价款的⽀付约定。

3、相关处罚:

•实⾏施⼯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对拖⽋⼯程款以⾄引发拖⽋⼯⼈⼯

资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停⼯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付施⼯过程结算款的,作为不良⾏为记⼊建筑市场信⽤档案,在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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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建

2020年8⽉4⽇,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过程结算办法

(试⾏)》的通知》。

1、施⼯⼯期⼀年以上的⼯程项⽬原则上实⾏施⼯过程结算。

2、发包⼈和承包⼈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每年⾄少办理⼀次施⼯过程结算。

•根据主要分部⼯程合理划分施⼯过程结算节点。

•可以根据⾃⾝能⼒和项⽬特点,适当增加施⼯过程结算次数。

•⼯程项⽬分批施⼯的,先⾏施⼯的先⾏办理施⼯过程结算。

3、发包⼈收到施⼯过程结算⽂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内与承包⼈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

的,视为同意承包⼈报送⾦额。发包⼈不得以委托监理⼈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施⼯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

⾦额经发包⼈和承包⼈确认后,发包⼈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额⽀付,未按约定⽀付的发包⼈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施⼯过程结算不影响⼯程进度款⽀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例⽀付。

4、政府投资项⽬应当带头推⾏施⼯过程结算,发包⼈加强与项⽬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过程结算⼯作,不

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程结算以及拖⽋⼯程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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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河南

2020年7⽉23⽇,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程施⼯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范围:合同⼯期⼀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程,实施施⼯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或按⼯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其中⼈⼯费⽤⽀付周期不得超过⼀个

⽉。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图纸、⼯程招标投标⽂件、施⼯⽅案、已完分部

分项⼯程和措施项⽬⼯程量、经确认的⼯程变更、现场签证、⼯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付:

•过程结算款⽀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致。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应在⼯程施⼯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可按合同和发包⼈提交的⽀付担保⽂件约定,要求提供⽀付担保的保证

⼈⽀付发包⼈应⽀付的(竣⼯)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不得因施⼯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程款中的⼈⼯费⽤。

7、即⽇起执⾏。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程可由发承包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过程结算的内容和⼿

续。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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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

2020年5⽉28⽇,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推⾏施⼯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稿)》,在省内房建、市政项⽬中全⾯推⾏施⼯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2、施⼯过程结算⽂件经发承包双⽅签字认可后,作为竣⼯结算⽂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完

成竣⼯结算备案的项⽬,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要按约定的⽐例⽀付过程结算款,⽀付⽐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付⽐例确定为80%⾄90%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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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肃

2020年6⽉,⽢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推⾏施⼯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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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

2020年5⽉20⽇,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推⾏施⼯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6⽉

20⽇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中全⾯推⾏施⼯过程结算。

1、适⽤于省内能够实⾏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房建和市政项⽬。以政府投资项⽬,且合同⼯期在18个⽉及以上的新开

⼯⼯程为推⼴⽰范重点。

2、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付节点相衔接。

3、施⼯过程结算中涉及⼈⼯、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补差时间与节

点周期相⼀致。合同履⾏期间,

4、施⼯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

作⽇确定。

5、因建设单位原因⽆法按期竣⼯验收的,在施⼯单位提交竣⼯验收报告90天后,⼯程⾃动进⼊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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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四川

2020年1⽉22⽇,四川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合同⼯期两年以上的新开⼯项⽬要积极推⾏施⼯过

程结算。从2020年3⽉1⽇起执⾏,有效期5年。

•发包⼈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付⼯程款。

•施⼯过程结算节点,按⼯程主要结构、分部⼯程或施⼯周期进⾏划分。

•⼈⼯费⽤拨付周期应在招标⽂件和施⼯合同中进⾏单独约定。

•施⼯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程进⾏计量计价。安全⽂明施⼯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

结算时,按该⼯程应计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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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海南

2019年1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施⼯过程结算的通知》。

1、新开⼯、建设⼯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推⾏施⼯过程结算。条件成熟后全⾯推⾏。

2、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程的主要特征、施⼯⼯期,按⼯程主要结构、分部⼯程或施⼯周期(⽉、季、年

等)进⾏划分。

3、施⼯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程进⾏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

纳⼊当期施⼯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式处理,⽆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过程结

算。

4、施⼯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过程结算⽂件,按照合同约定⾜额⽀付结算款。

4、对实施施⼯过程结算的⼯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奖评优、⽇常监管、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给予⽀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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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东

2019年6⽉13⽇,⼴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过程结算。

1、施⼯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程特点、⼯期长短及分部(⼯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件

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程进度节点约定。

2、对实⾏施⼯过程结算的项⽬,在⾏政审批、⽇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3、已开⼯⼯程,可由发承包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确认的施⼯过程结算⽂件是竣⼯结算⽂件组成之

⼀。

4、因发包⼈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认可承包⼈报送的施⼯过程结算报告。

5、施⼯过程结算⽀付。发包⼈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例⽀付施⼯过程结算款;施⼯过程结算款⽀付⽐例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结算⽀付⽐例确定;发包⼈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过程结算款⽀付周期应

与合同约定的施⼯过程结算周期⼀致。

5、发包⼈超过约定时限不⽀付⼯程施⼯过程结算或竣⼯结算款项,⼜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式将该

⼯程折价,还可申请⼈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

原⽂链接:

17、⼭西

2019年3⽉22⽇,《⼭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程中推⾏施⼯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1⽇起,在房建和市政⼯程中推⾏施

⼯过程结算。

1、施⼯合同⼯期⼀年(含⼀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应当

实施施⼯过程结算。

2、发包⼈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过程结算⽂件,按照合同约定⾜额⽀付⼯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例不

得低于80%。承包⼈当期发⽣重⼤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付⽐例降低10%。

3、发承包双⽅应在合同中约定⼯程完⼯后竣⼯结算提交、审核、调解、⽀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结算的

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提交的竣⼯结算。

4、由于发包⼈原因导致⼯程⽆法按规定期限进⾏竣⼯验收的,在承包⼈提交竣⼯验收报告90天后,⼯程⾃动进⼊缺陷

责任期。

⼯程竣⼯验收时,⼯程款⽀付⽐例不得低于⼯程结算总价的90%;竣⼯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外,其

余⼯程款应全部⽀付。

5、相关处罚:

•发包⼈逾期⽀付进度款和竣⼯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

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利息。

•发包⼈未按规定完成施⼯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验收,不得投⼊使⽤;对长期拖延⼯程结算和拖⽋⼯程款的发

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开⼯。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为影响施⼯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

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西信⽤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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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北京

2019年1⽉17⽇,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建设单位⼯程款结算和⽀付相关要求的通

知》,其中明确指出:

•严禁拖⽋⼯程款。对经⼈民法院认定拖⽋⼯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建筑市场“⿊名单”,对其新建项⽬,不予批准

开⼯。属于政府投资⼯程的,不得要求施⼯单位以带资承包⽅式进⾏建设。

•全⾯落实施⼯过程结算,按照施⼯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程进度结算并⽀付⼯程款。

原⽂链接:

19、贵州

2018年12⽉,贵州省住建厅印发《贵州省全⾯推⾏施⼯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

原⽂链接:

20、重庆

2018年12⽉20⽇,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施⼯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建设⼯期两年以

2018年12⽉20⽇,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施⼯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建设⼯期两年以

上⼯程,推⾏施⼯过程结算。

1、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程的主要特征、施⼯⼯期,按⼯程主要结构、分部⼯程或施⼯周期(⽉、季、年

等)进⾏划分。

2、施⼯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程进⾏计量计价。

3、施⼯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过程结算⽂件,按照合同约定⾜额⽀付结算款。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在办理农民⼯⼯资保证⾦(银⾏保函)、预售资⾦时,给予政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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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河北邢台

2021年8⽉,邢台市住建局印发《邢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价款施⼯过程结算制度》。

1、发包⽅应在施⼯合同中明确施⼯过程结算节点,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程形象进度结算并⽀付⼯程款。施⼯过

程结算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付⽅式及时⽀付。结算后,发、承包双⽅应按要求报送过程结算资料。

承包⽅收到⼯程款后,应及时⽀付农民⼯⼯资和已完⼯⼯程中材料、机械等⼯程费⽤。

2、发包⽅、承包⽅应设专⼈负责施⼯过程结算的管理。

3、发、承包双⽅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列⼊“不诚信企业名单”:

(⼀)未按制度要求报送施⼯过程结算资料的;

(⼆)未按合同约定进⾏施⼯过程结算的;

(三)提供施⼯过程结算虚假资料的。

原⽂链接:

22、辽宁沈阳

2019年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施⼯过程结算的通知,⾃2019年1⽉1⽇起执⾏。

1、施⼯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程的主要特征、施⼯⼯期,按⼯程主要结构、分部⼯程或施⼯周期(⽉、季、年

等)进⾏划分。

2、施⼯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程进⾏计量计价。

3、施⼯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过程结算⽂件,按照合同约定⾜额⽀付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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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江苏

2021年3⽉5⽇,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业⼯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制定施⼯过程

结算实施意见”。

结算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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