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重在事前规划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
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
基本出发点。对于追求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
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所在。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和税
务机关有可能因为一些问题形成各种争论。如何解决这些争论,也是税收筹划成
功与否的关键。
企业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
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
达到这个目标,只有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务筹划目前在中国还算是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学习和推行的
初级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
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
造生机,还不是特别明确。甚至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
只有一些具有实力的跨国企业设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工作对
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税务筹划的误解
对企业而言,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
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如果想要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
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
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了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
负上下功夫。
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了偷逃税或者避税的做法,并认为这就是
税务筹划,把合理的纳税筹划理解为逃税和避税。但这种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
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
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
其次,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
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
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
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
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
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那
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另外,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纳税最少就好。纳税筹划的目标
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
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
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
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
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
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
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
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
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
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
益处的。
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
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
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
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
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
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
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
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
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
税务筹划。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
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
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
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
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
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
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
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
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
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
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
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
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
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
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
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
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
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
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
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本文发布于:2023-01-22 05:2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124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