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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极品美女媳妇

更新时间:2023-01-22 05:02:44 阅读: 评论:0

2019海南中招英语试卷-口加比


2023年1月22日发(作者:月到中秋分外明作文)

关于拐卖越南媳妇的看法写作文

“越南新娘”的犯罪链条上,一端拴着主观上或客观上无知的越南女性,另一

端则拴着娶妻心切的中国农村贫困男青年。越南妇女之所以被拐卖到中国大地

上成为“越南新娘”,很大程度上是她们自己愿意到中国来生活或工作,否则,

人贩子漏洞百出的贩卖过程不会轻易完成。而收买“越南新娘”的家庭则是倾全

家之力为在当地婚姻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的男性家庭成员完成人生的重大目标。

因此,对拐卖越南女性的犯罪活动治理远不止“打击”拐卖行为、惩罚人贩子那

么简单,整个供应链上既牵涉到对人贩子的打击,更需要对供方市场和买方市

场进行深层次的社会治理。

关键词

“越南新娘”;“婚姻型拐卖”;犯罪治理

人口贩卖的罪行遍布全球,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幸免。中越两国山水相连,

边境线长达1347公里,因为语言、文化相近,具有通商、互市的历史文化传

统。近年来,拐卖越南女性至中国案件多发,占中国总拐卖妇女案件的比重正

在逐年上升。值得注意的是,她们大多数被贩卖到中国内陆农村地区,“嫁”给

当地未婚男性,成为“越南新娘”。本文以这些“越南新娘”为视角,研究她们为何

“被自愿”或者被强迫嫁给中国男性?她们究竟嫁给了什么样的中国男性?又是

谁把她们“嫁”到了中国?她们能改变自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宿命吗?等

等。

这里的“越南新娘”指所有那些被人贩子拐卖到中国后,与收买她们的人结婚

生子的越南女性,不管她们是自愿还是非自愿。这些“越南新娘”的丈夫则是本

文所说的收买人,而不论跟他结婚的“越南新娘”是他自己买来的还是其家人买

来的。

一、越南新娘的身份及其特征

通过综合分析222名不同时期“嫁”到中国来的“越南新娘”,我们发现她们绝

大多数人身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被害性。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和自然

条件下,被害人某些特殊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使之容易遭受侵害

的特性。瑞士被害人学者格雷文认为,被害性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

素决定的、使人因此成为被害人的某种特性。被害性也可以说是被害人缺少被

害的敏感性,即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者已然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不敏

感。一般来说,被害人对于被害均有明晰的感知和预感,但是也有一些被害人

对于即将来临或者可能发生的被害毫无感知,陷于被害情景而不自知。从我们

统计的“越南新娘”的情况看,这些姑娘在与中国紧邻的越南贫困乡村里长大,

自小就听说中国的生活很好,到中国能赚大钱。因此,一旦她们长大成人,就

特别希望离开家乡,跨过离家不远的那道并不明显甚至连标志物都没有的国

界,到中国来挣大钱。因为被挣钱的希望占据了全部身心,即便在她们被拐卖

过程中发生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即便她们只要动脑筋想想都应该怀疑事情

的真实性,但她们总能将被拐卖过程中的一切合理化,并最终容忍自己被拐卖

的事实。

首先,这些“越南新娘”在主观上都有特别强烈的意愿到中国来。中国周边部

分邻国和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很多越南女性希望到中国挣钱或嫁到

中国以改变自己、娘家或夫家的生存状态,受“结良缘”“求新奇”“跳龙门”等心理

状态的引导,往往具有主动的流出意愿。比如某越南女性访谈提及:“家里有1

个弟弟,1个妹妹,母亲常年生病,父亲在外打工。父亲家里有十四个兄弟姐

妹,父亲是第11个,都很穷;妈妈家里也是14个兄弟姐妹,母亲是第10

个;我从12岁开始给人家洗衣服,后来在海鲜市场工作了三年,每天早晨5

点钟起床,要到凌晨1点才可以睡,每个月赚400元左右,但还要自己付生活

费。他们要我来中国,希望在中国找老公卖小食品赚钱,然后回越南探亲,寄

钱给弟弟、妹妹上学”。可见,因为越中经济上的差距,加之人贩子的鼓吹以及

因婚姻移民的越南女性回乡探亲的描述,激发了越南女性通过跨国打工或婚姻

改变命运的无限想象,形成了只要到中国嫁人或者打工就可以赚钱寄回娘家的

印象。通过阅读和分析判决书,我们发现,共有85名“越南新娘”陈述了自己被

拐卖的原因,有的说是被人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中国,有的说是被人以结婚

(包括骗子编造为自己或为别人找老婆的理由)为名骗到中国,有的说是被人

以到中国观光旅游为名骗到中国,甚至还有骗子本人以付费嫖宿的借口将越南

女孩骗到中国,前述四种情况占到总人数的82%。其中又以想来中国工作的为

最多,共36人,占42.3%;因为想嫁给中国人而被骗的共18人;误以为来中

国观光旅游而被骗的有9人,占11%;以付费嫖宿名义被骗到中国的7人,占

8.24%。剩下的18%均为非自愿进入中国,她们有的是被暴力劫持到中国,有

的是在被迷晕之后强行带入中国。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一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书如实记录了“越南新

娘”自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害人杨某5(音译)的证言。证实其是越南人,

约17岁,文盲。在2014年天气比较热的某天,其同村的杨小红(音译)打电

话给一个经常去越南,其也认得并称作阿姑的中国女人,说想去中国找工作,

那个阿姑回答说去中国砍甘蔗一个月可以赚8000元,其听到后说也想去,阿

姑回答说年纪太小,但可以帮带孩子,期间包吃住,还给买衣服。其觉得在越

南这边生活太苦就答应阿姑去中国,等以后再慢慢找工作。”这是“越南新娘”最

典型的心态,不管她们年龄多大,也不管她们已婚还是未婚,她们都迫切地希

望能到中国打工赚钱,以便能改变自己及家庭的生活状况。为此,她们会主动

寻求通往中国的途径,并对一些有可能带她们离开家乡到中国的人表达强烈的

意愿。这种情况跟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的农村姑娘迫切希望到城里打工

或嫁人最终却被拐卖到偏远农村的经历是何其相像。

其次,这些“越南新娘”绝大多数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从未上过

学,她们不仅缺乏对中国的认知,不了解中国的情况,甚至对那些带她们离开

家乡的人贩子一些违背基本常识的做法也缺少辨别能力。“越南新娘”被长途转

运的过程中,对自己被拐卖并无明确的认知,缺乏起码的敏感性。比如,汕头

市金平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书在记录被拐卖的“越南新娘”的

陈述时是这样写的:“被害人梅某某陈述:2014年7月5、6日,我为了嫁给

中国人,在广西经越南朋友介绍联系到陈某某。几天后,我独自一人坐汽车到

汕头市汽车总站,陈某某和另一男子开车接我,我在澄海住了一晚。第二天早

上,陈某某告诉我带我去让相亲的人看一下,陈某某开一辆小车带我到一大路

旁停了下来,过一会儿,‘花姐’叶某某就过来,陈某某让我坐在车上,他下车同

叶某某不知道在说什么,然后叶某某即拿了一叠钱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叫我跟

叶某某一起走,陈某某自己开车回去。我同叶某某来到他家里两个小时后,我

感觉我可能被陈某某卖给叶某某”。从本案的“越南新娘”梅某某的陈述来看,她

的中国之行还未开始就已充满风险,中间被卖的过程她应该是很清楚的,但

是,她在这时候只想着如何嫁给一个中国人,没有想过是否会有被卖的风险。

甚至,她可能觉得,即便被卖给一个中国男人,她也是愿意的。

不仅如此,许多越南女性认为自己是正常的跨国婚姻,在被卖出之后还未

察觉自己被拐卖。直至在收买人家里生活一段时间,学会中国话,在与其丈夫

交流的过程中才得知自己被拐卖。比如,丰都县人民法院的某判决书被害人自

述部分写到:“姓张的男子(人贩子)还告诉她(被拐卖越南女性)准备介绍给

她的这个男的还有一辆长安车,家庭比较好。过了二三天,廖某甲(收买人)

就到了姓张的这个男子家中,当时有姓张的男子以及其媳妇。姓张的男子就指

着廖某甲问她喜不喜欢这个人,她说喜欢,于是这个姓张的男子就叫她第二天

跟廖某甲走,然后廖某甲就离开了。第二天上午,姓张的男子把她和廖某甲送

到街上找了一辆长安车,她和廖某甲就坐着长安车离开了,中途还坐了大客

车,后来才到廖某甲的家中。姓张的男子没有说把她卖给别人,如果是要把她

卖了,她是不会同意的”。

“越南新娘”既缺少常识也缺少警惕的状况是有其深刻根源的,一是她们受教

育程度低,二是她们的生活贫困,三是她们自己对于中国的美好想象,最后还

有人贩子的鼓吹,特别是嫁到中国的越南女性回乡的游说。所有这些因素的叠

加,使得她们忽略了自己被拐卖的可能。而一旦被人贩子以介绍婚姻或打工赚

钱的名义骗入中国,她们就没有足够的被害判断感知能力,加上不懂中文,不

熟悉环境,只能任由人贩子一步步运输,转手拐卖。多数人往往只有在被卖出

去之后,或被收买者领走时,才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了。最后,更为让人感到难

过的是,这些“越南新娘”在得知自己被拐卖之后,绝大多数人往往对于自身被

拐卖的事实也持容忍态度,进而导致很多落后农村存在非法跨国婚姻,更有许

多“越南新娘”在有了孩子之后便不再思考其来路如何,更不会想再回越南生

活,因此,即使这些“越南新娘”被“解救”,她们也不会举证人贩子的所作所为。

笔者阅读案例时发现,一些“越南新娘”在意识到自己被拐卖时,起初也会有

稍微的反抗,但随之而来的是人贩子对她们的暴力殴打或恐吓。比如河北成安

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越南新娘”的陈述就证明了这点。判决书是这样记录

的:“其在广西认识一个老乡,这个老乡说是能给其介绍对象,还给其路费,其

和另一个工友阿妹一起来到邯郸,到邯郸后,老乡把她们接到了临漳县牛村,

第二天,其和阿妹被关在一个屋子里。过了几天,那个越南老乡说给介绍对

象,其看了给介绍的那个人,感觉那个男的太小就没有同意,老乡给其说,不

同意就把其卖了当小姐,其害怕就同意去这个男的家看看,他们就给了一张纸

条,上面写的中国字,其不认识,就签了越南字同意”。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人

贩子为了阻止越南女性自救,还会告诉她们:“中国公安坏的很,被他们发现了

会把你剁碎喂狗。”对那些从未来过中国,对中国政府完全没有了解,也不明白

中国社会的运行方式的越南女性来说,往往会因为惧怕而产生心理妥协,从此

就不再反抗和自救,默许自己的人生被安排,直至“结婚”生子。

不仅如此,还有些越南女性在进入中国之前就确定自己是要到中国嫁人,

因此,她们并不在乎自己是被“嫁”给一个中国男人还是被卖给一个中国男人,

她们觉得能达到自己最初的目的就是最好的结果。由上文可知,被拐卖的妇女

中21.06%是被以“婚姻”的名义带入中国的,这表明这些妇女进入中国的目的就

是嫁到中国来。在湖南新化县某案件中,一案8个被拐卖越南女性均在当地结

婚生子,生活幸福。在警方解救她们时,她们向警方解释,自己是自愿与收买

人发生性关系的,而且她们的老公对她们都很好,并不需要解救,更不想返回

越南居住,甚至恳请警察不要处罚她们的老公和“媒人”。出现这种情况,一方

面是由于大多数收买人都曾是大龄未婚,举全家之力才得以收买一越南女性,

因而对妻子也较为疼爱,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的生活条件相对越南较为富裕,许

多越南女性便不再想返回越南,即便她们对自己被卖感到委屈,或者在婚姻生

活中有些不如意,但她们还是不想为了所谓的公正失去现在的生活。也许,对

于她们来说,稳定且衣食富足的生活远比一次公正的判决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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