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分、
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
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
股比例为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50%及以上,或未达到50%但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各分、子公司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
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
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
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
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
监督、服务等义务。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
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赋予各分、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的充分自主权,确保各分、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分、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以保证
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
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
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监事会或1至2名监事。
第十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
提供有关分、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
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
办公室转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如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所议事
项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参加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代表应依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的决
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如决策机构无法在子公司相关会议召开
前作出决策的,公司或其委派的代表应要求子公司延期召开相关会
议。
第十四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相
关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在子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上对有关议
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
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应依据董事长的指示,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
(监事)、其他重要会议决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在1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办公室报备,同时应报送各种审议通过后的相关方案进行备
案存档。
第十七条分、子公司报送公司的行政类、业务类等文件由分、
子公司的经理签发,子公司报送公司的人事类文件由子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签发。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
制度。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监事会
(监事)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
等重要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10年。
第十九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子公司
所有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应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应由子公司行政
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未经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携带外出。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人事
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均应接受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和
监督;公司办公室为分、子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协调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子公司应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
度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不履行决策程序、越
权行事而给公司或分、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将给予批
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根据损失情况,可要求主要责任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应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部
门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
交报表、报告等材料,提交的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分、
子公司负责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非经公司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各分、子
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
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以及对外捐赠权。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
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上报公司,经相应决策机
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
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如确有需要必须经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批
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拟签订涉及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50%的重大合同的,子公司需由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
公司财务部,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报
告义务。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
编制需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分、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工作应遵照公司员工的招
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分、子公司向公司相关部门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分、
子公司的经理至少每半年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
经营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分、子公司薪酬管理体系需报公司审核备案,分、
子公司的薪酬、绩效及考核等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会
计政策。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
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
定,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备公司财部。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
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子公司经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
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根据子公司的预算批准机构对预算调整
的审批授权,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按季编报完
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按时报送公司。分、子
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和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
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经理要对子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根据事
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
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事
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审核后,子
公司按其章程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子公司负责人
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
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四十条未经公司批准,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
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
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各分、子公司经理为负责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分、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大额银行退票;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对外服务、项目实施);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关联交易;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七章内部审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审计部、监察法务部是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的管理机构,审计部、监察法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分、子公司
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
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合同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工作监督。
第四十八条分、子公司在接到公司内部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
接受内部审计的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内部
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九条分、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调离分、子公
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
计报告进行书面回复或确认。
第五十条经公司批准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决定送达分、子公司
后,分、子公司应认真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2 03:1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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