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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1-22 01:47:2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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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发(作者:棒球明猩)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性别:男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营业执照号码:

XXXXXXXXXX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

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

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

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

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

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

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

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

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

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

(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

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

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

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

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

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

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

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

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

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检查笔录,证明当事

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

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

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

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

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

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

的合法的检测单位;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

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

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

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

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

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

律责任的适格主体;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

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

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

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

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

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

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

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

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

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

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

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

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XXX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

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

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

(¥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

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

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

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

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

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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