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部部函[2008]323号
关于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监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6月1日起
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证券公司监管工
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证券公司的特
点,结合证券公司的实际,对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作出
了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条例》还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条例》的有关规
定,对完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
具有重要的意义。各证监局要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按照《条例》的
规定,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将证券公司落
实《条例》规定的情况,纳入到常规检查的范围之内。
二、进一步健全与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机制
-2-
证券公司监管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为此,《条例》规
定,证券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
制。各证监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互通情况、互
相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做到至少每半年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
报一次辖区公司状况、行业最新动态、我会监管政策和有关规定等
情况;发现证券公司重大异常情况,可能需要地方政府协助采取措
施的,应当在报告会机关的同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
通过及时有效的情况通报,与地方政府增进理解、形成共识,取得
地方政府的支持、协助和配合,做好证券公司监管工作。
三、督促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
《条例》施行之前,按照我会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招聘的
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管理。今后,证券公司仍可以按照原有规定
招聘营销人员,也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公司外部人员从
事营销活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证券公司都必须制定相关制度、
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对其营销人员
履行受权范围内职责的行为负责。证券公司不得允许后台人员从事
营销活动;委托公司外部人员从事营销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条
例》的规定进行,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向其颁发载明证券经纪人姓
名和具体职责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建立证券经纪人情况的查询
-3-
制度;证券经纪人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
司的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将纳入员工管理的营销人员和证券经纪人
的情况向公司及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各证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证券公司切实落实以上规定,
要求证券公司确保营销人员明确知晓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得
欺诈误导客户、不得诱使客户从事不必要的交易等禁止性行为,不
迎合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以任何形式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
供便利。对于营销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公司后台人员从事
营销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督促证券公司采取措施进行内部
责任追究。
我会正在制定证券公司营销行为的管理规定,拟对《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各证监局可引导证券公司待有关具体规定明确
后,再委托外部人员进行营销活动。
四、督促证券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条例》规定,受同一单位或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
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各证监局要督促有关证券
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部此前下发的《关于
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
见》)及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股东通报,要求
-4-
股东向公司通报其控制、参股其他证券公司的情况及对不符合规定
的控制、参股行为的整改计划,由公司汇总后报送证监局。
(二)准确掌握辖区证券公司的股东情况、股东间关联关系、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
(三)将第(一)、(二)项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政策建议在三
季度监管报告中列入专项上报我部。对于证券公司存在与《条例》
和《指导意见》规定不符情况的,应当同时报告证券公司提交的整
改计划。
(四)在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股权转让备案材料审查等相关
工作中,严格执行《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
五、依法主动、积极、稳妥地采取各种监管措施
《条例》赋予我会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等
行为采取监管措施的权力。各证监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条
例》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以有效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监管的
及时性和有效性。采取监管措施时,应当注意依法合规,所采取的
监管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并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
等情况相适应。对证券公司采取临时接管、全面核查,责令暂停全
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等重大监管措施的,要事先与机构
-5-
部沟通,经充分论证并取得一致意见。
六、处理好我会现行有关规定与《条例》的衔接事宜
(一)关于签名问题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管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
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
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为落实《条例》规定,应要求证券公司在通过
电子方式报送有关报告的同时,报送由有关人员签署确认意见的纸
质文本。
(二)关于章程变更问题
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当根据《证券法》、《条例》
的规定,报我会批准。证券公司章程条款的变更,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根据我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
依法变更。其他章程条款,依法自行变更,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
监局备案。
除上述情况外,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条例》规定不
一致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各证监局在执行《条例》过程中
遇有不明事项或者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及时向机构部报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6-
抄报:心一
抄送:会风险办,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3-01-22 00:4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8/1112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