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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明码标价

更新时间:2023-01-21 22:59:4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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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1日发(作者:小学生写中秋节作文)

Sometimes,whenIhearasong,Isuddenlythinkofsomeone.(页眉可删)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规

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

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

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商品房是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

房、车库(位)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

的管理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

收费公示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

源,公布商品房最高销售面积价格或平均销售价格,并向当地价

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价格信息。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

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的格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

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

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

(二)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

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优惠幅度、折扣率、

优惠期限等,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办代收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代办代收项目,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五)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主体的,商品房经营者应

当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

准、租赁年限等信息。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

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的格式,实行一套一标,明确标示每套

商品房的以下信息:

(一)当期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

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单价中包含水、电、

燃气、供暖、通讯等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

备费用,以及已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用;

(三)商品房销售总价,指建筑面积乘以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

积乘以单价;

(四)销售状态。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

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商品房

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和楼盘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有条件的可同

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

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

真实明确,字迹清晰、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

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电

话。

第十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

格。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本细则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

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无

法律政策依据的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

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

房价格;

(六)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和不真实

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品房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履行价格承诺,诚实经营。县级

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不履行价格

承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房经营者,按照规定记录并公布

其失信信息,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行为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商品

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__]69号)、《省

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

价房服[]165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及解释与本细则不符

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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