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
集体⼟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作职责
第三章安置⽅式
第四章资格确认
第五章安置区建设
第六章房屋分配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集体⼟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的合法权益,
快速推进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及《怀化市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
〔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对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进⾏征收补偿涉及安置的,适⽤本实施细
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其剩余⼟地,涉及安置
的按本实施细则执⾏。
国家、省对铁路、公路、⽔利、⽔电⼯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鹤城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征收安置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区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安置区建设的责任单位。安置区建设选址遵循就地就近符
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统⼀管理的⽅式实施。
第⼆章⼯作职责
第四条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区建设计划申报(含安置对象、安置⾯积等),安置区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及
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等⼯作。
项⽬征收委托单位负责安置区⼟地报批、出让⼿续办理、安置区“三通⼀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
渡房建设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发展和改⾰部门负责安置区⽴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市规划部门办理安置区⽤地选址及规划审批⼿续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环保部门负责报请市环保部门办理安置区环评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国⼟部门负责报请市国⼟部门办理安置区⼟地使⽤权证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房产部门办理安置区建设⼿续及房
屋产权权属登记等⼯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及审核被征收⼈户籍资料,以及安置过程中的维稳等⼯作。
市供⽔、供电、供⽓等企业按照要求负责安置区供⽔、供电、供⽓设计、安装等⼯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在安置房建设、管理活动中履⾏职责情况进⾏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协助做好被征收村民相关安置⼯作,负责被安置户资格确
认、⼈员登记等初审,被安置户名单公⽰,组织被安置户选房,优化环境,维护稳定及⼩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
管理等⼯作。
第三章安置⽅式
第六条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采取统规新建或货币安置两种⽅式予以安置。
第七条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选择统规新建⽅式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积⼈平
90平⽅⽶标准安置。
第⼋条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视同国有⼟地上房屋
对待,征收部门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付补偿,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第九条搬家补助费按常住⼈⼝计算。3⼈以内(含3⼈)的,⼀次性补助700元;3⼈以上的,每增加1⼈增加补助费
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积计算,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
⾯积为100平⽅⽶以下(含100平⽅⽶)的,每户每⽉补偿700元;正房建筑⾯积超过100平⽅⽶且低于200平⽅⽶(含200
平⽅⽶)的,建筑⾯积每超过1平⽅⽶,增加5元/⽉;正房建筑⾯积超过200平⽅⽶的,统⼀按照建筑⾯积200平⽅⽶的
标准进⾏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付⾄安置房交付之⽇后三个⽉。由项⽬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付临时安
置补助费。
第四章资格确认
第⼗条按照本实施细则安置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地承包经
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地⼿续,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
农村独⽣⼦⼥户,凭《独⽣⼦⼥⽗母光荣证》可增加1⼈份额,增加⼀⼈份额的安置房待⼩孩年满16周岁后⽅可
办理产权⼿续。独⽣⼦⼥户再⽣育⼦⼥的,多分配的安置房予以收回。
违法⽣育的⼦⼥尚未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违法⽣育的⼦⼥经查证已⾜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并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平90平⽅⽶标准成本价购房安置。
第⼗⼀条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已暂时迁出的下列⼈员可予安置:
(⼀)⼊学、⼊伍前符合第⼗条规定的⼤中专院校在校学⽣、现役义务兵及⼀、⼆级⼠官;
(⼆)服刑、劳教前符合第⼗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员。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安置:
(⼀)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员(含
寄住、寄养、寄读等⼈员);
(⼆)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地搬迁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
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员;
(三)在历次征地拆迁中已安置的⼈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作⼈员及离退休⼈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安置的其他⼈员。
第⼗三条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结束之⽇。
“三榜公⽰”后⾄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育政策的
新出⽣⼈员可予安置。
第五章安置区建设
第⼗四条安置区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案和建筑设计图实施。
第⼗五条安置区建设实⾏项⽬代建制或按照BT模式实施,采⽤招标⽅式确定建设单位。
第⼗六条安置房应具备基本⼊住条件,户型及⾯积设计应征求被搬迁村民意见。
第⼗七条建设程序:
(⼀)选址。征收安置部门提出安置区初步选址⽅案送交规划部门审核,规划部门应在10个⼯作⽇内完成安置区定
点,核发书⾯选址意见,并提供⽤地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地。项⽬征收委托单位按需安置⼈员核定⽤地指标,在委托征收⼟地、房屋搬迁协议签订的同时,应提供
安置⽤地批单,并与征收安置部门签订安置区建设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应在6个⽉内完成⼟地出让⼿续办理。市(怀化
经开区)征收安置部门按建筑占地⾯积15万元/亩、公⽤⾯积10万元/亩标准⽀付安置区建设⽤地总费⽤。
(三)⽴项。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选址意见,向发展和改⾰部门申请⽴项,发展和改⾰部门在3个⼯作⽇内办结安置区
建设⽴项⼿续。
(四)“三通⼀平”。项⽬征收委托单位在项⽬⽴项批复后,在安置区⼟地征地拆迁完成后4个⽉内完成安置区“三通⼀
平”建设任务。
(五)规划设计及审批。规划部门在收到设计⽂本的15个⼯作⽇内完成规划⽅案的技术审查,45个⼯作⽇内完成规
划⽅案的审批。依法办理规划⽤地及⼯程规划许可等⼿续。
(六)施⼯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图后10个⼯作⽇内,完成施⼯图审查⼯作。
(七)招投标。发展和改⾰部门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个⼯作⽇内完成相关核准⼿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
招投标申请后30个⼯作⽇内完成安置区项⽬建设招投标⼿续。
(⼋)施⼯许可及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程施⼯许可证》、质量监督等⼿续。征收安置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九)竣⼯验收。安置区建设竣⼯后,征收安置部门和有关部门须向市规划、住建、国⼟、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
收。
(⼗)交付使⽤。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征收安置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等组织被安置户交付房屋,并对
安置房交付情况进⾏公⽰(公⽰期7天)。
第六章房屋分配
第⼗⼋条分配程序:
(⼀)被安置⼈以户为单位在选房前向村组提出书⾯申请,村组会同项⽬指挥部、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公安、
项⽬征收委托单位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资格初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公⽰(公⽰三榜,每
榜公⽰期5天)。
(⼆)社区、村组将公⽰后确定的被安置⼈员名单及其搬迁验收单、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家庭成员⾝
份证及户⼝簿、⼟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
规新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安置卡。安置卡序号载明搬迁顺序、具体搬迁时间,卡号即为选房次序。
(三)被安置户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续。
第⼗九条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需安置⼈⼝数按照1:1.2的⽐例提供房源,由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组织被安置
户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选房结果报征收安置部门。
第⼆⼗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户,安置房⾯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积超过或⼩于核定
安置⾯积的部分,按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收取或⽀付差额⾯积部分费⽤。
第⼆⼗⼀条安置房成本价及销售价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经鹤城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后执⾏。
第⼆⼗⼆条建设单位未经征收安置部门同意并报鹤城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不得擅⾃将安置房
作商品房销售、出租或⽤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村民安置⾃⽤住房建设收费标准与国有⼟地上居民安置⾃⽤住房建设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村民安置区建设除上交国家、省部分以外的⾏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标
准的30%收取,⽩蚁防治费据实收取。
第⼆⼗五条国⼟资源部门办理⼟地使⽤权证的总费⽤按每户每宗⽤地建筑⾯积1.6元/平⽅⽶标准包⼲收取(含测绘
测量等服务性收费);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按建筑⾯积1.6元/平⽅⽶标准包⼲收取(含测量放线等服务
性收费);住建部门办理质监、安监的总费⽤按建筑⾯积0.6元/平⽅⽶标准包⼲收取,施⼯图审查的总费⽤按建筑⾯积
0.5元/平⽅⽶标准包⼲收取;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积1.6元/平⽅⽶标准包⼲收取(含测量等服务性收
费)。
第⼆⼗六条安置区内⽣活供⽔、供电、供⽓开户及配套⼯程由供⽔、供电、供⽓企业直接安装到户,费⽤优惠收
取。
第⼋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损坏⽆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安置房时同
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住者及相关责任⼈,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有关⾏政机关及安置管理⼯作⼈员,在安置管理⼯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
门对直接责任⼈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条国有农、林、牧、渔场⼟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起施⾏。
本实施细则颁布施⾏前,市⼈民政府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案公告但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本实施
细则公布之⽇起三个⽉内,被征收⼈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或者本实施细则内容执⾏。三个⽉届满后,仍未征收补偿
到位的,统⼀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虽已办征地审批⼿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案的,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此前执⾏的村民安置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集体⼟地上房屋征收村民安置政策的,从其规定。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0
本文发布于:2023-01-21 20:3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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