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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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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1日发(作者:前面板没有声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

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8

•【字号】新政发[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

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政发〔2008〕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自治区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

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下,在广

大农牧民群众的坚决拥护、积极参与下,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新型农牧区合

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经历了试点扩面、全面推进的两个重要阶段后,

现已进入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关键阶段。截止到2008年第一季度末,全区应开

展新农合的89个县(市、区)已实现全面普及,覆盖农牧业人口1005.393万人,

参合人数约947.925万人,参合率达94.28%。按照中央提出的2008年新农合“增

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新农合

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

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始终保持高

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

民生,心系百姓,以切实解决广大农牧民群众“病有所医”为目标,扎实推动新农

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要在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新农合制度全面覆盖基础上,通过适当

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控制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加强宣传动员等方

式,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参合率,使新农合制度更加贴近农牧民

群众,让农牧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受益水平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08年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全区新农合筹

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并按照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缴费

以4∶4∶2的比例分担,即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承担

20元(南疆三地州个人承担1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确保

新增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在不断完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和“家庭账户+住院统筹”两种新

农合基本运行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广

“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今年要将这种模式推广到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县

(市、区)。各地要在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

补偿比例,逐步建立并实行全区统一的补偿方案。要将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做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25%,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5%(含

风险基金),年度住院统筹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0%。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选择部分

地州开展以地州级为统筹层次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

三、加强新农合和卫生服务“两个能力”建设,努力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卫生

服务需求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要求,自治区编制、财政、卫生、人事等

部门要加快落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性质和编制标准,启动地、县两级医疗机构

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编制标准,确保地、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新核定的人员编制,专编专用,为农牧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提

供组织保障。各地要认真做好经办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精简、高

效的新农合经办队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

发展规划》,按照行政村服务人口在500人以内设立1名乡村医生岗位,500人以

上设立2名乡村医生岗位的配置标准,做好乡村医生岗位设置规划。要加快农牧区

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继续争取国家对乡镇卫生院建设投入,大力加强乡镇卫生

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医疗设备装备。从2008年起,利用两年的时

间,自治区决定按照每个行政村建一所村卫生室的原则,按每所村卫生室2万元的

标准建设,完成全区村卫生室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要结合我区牧民定居工程的实

施,加强牧区卫生机构建设,尤其是加强牧业医院及其牧业医疗服务站基础设施和

基本设备的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要不

断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和管理,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乡镇

卫生院“收支两条线”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增强乡村卫生机构的活

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要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开展乡镇卫生院绩效

考核工作,不断加强农牧区卫生服务质量建设,规范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和行

为,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服务质量控制和考核,提高服务质

量,保障医疗安全。要积极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乡村医

生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和重大传染病的鉴别能力。

四、大力加强农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针对农牧区卫生工作实际,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原则,加大农牧

区卫生队伍的培养、培训的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

学教育和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等工作,努力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

层次,加快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转化;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牧区卫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认真贯彻落

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

关政策,稳定农牧区现有卫生队伍,促进卫生技术人才向农牧区流动,为农牧区培

养和接纳一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医学专门人才,使农牧区卫生人员数量、人

才结构和业务素质与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和新农合制度建设相适应。

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自治区决定,从今年起将乡村医生的月补助标准由

80元提高到2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提

高到500元。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管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进一步

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新农合基金在计提风险基金后,应努力做到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保证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补偿。进一步规范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拨付时间拨付补助资金,不得随意

滞留、延缓资金拨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格遵守财经

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

审计部门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

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完善新农合基金使用和补偿的公示制度,畅通农牧民投

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就医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定点医疗机

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

目录及基本药品目录,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参合农牧民住院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开

展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先行垫付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

公示、优惠服务承诺、自费药品和检查项目告知以及费用警示通报等管理制度,严

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参合

农牧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各地

要加强对自治区新农合“三个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住院单病种定

额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费用控制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

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

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

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

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坚持“能用

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的原则,真

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七、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安排,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信息

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08年底,全区新农合县(市、

区)基本普及信息化,实现县级新农合业务操作系统与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的并

网运行,并实现其规范化数据在自治区新农合中心数据库的集中存储和管理。以信

息化促进新农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新农合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建立健全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机制,巩固扩大城市卫生支农成果

各地要在继续组织实施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和全区二级

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基础上,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

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扩大到全区所有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区财政按照

每人每年1.8万元的标准对下乡人员给予补助。同时,其他地(州、市)、县

(市、区)也要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要认真总结

城市卫生支农工作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和

绩效考核,把对口支援工作从以单纯提供医疗服务为重点转变为提高受援医院(卫

生院)医疗救治能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标,支援内容扩展到医院(卫

生院)管理、学科建设、科研合作、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共享、新技术引进等医院

(卫生院)建设的各个方面,建立健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长

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政策,严格执行地(州、市)级以上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

任医师前,到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的新聘人员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

业医师试点工作,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保支农工作落到实处。建立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下乡巡回医疗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驻村巡诊工作机制,为边远

偏僻地区农牧民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九、开展城乡统筹试点,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项

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社会保障、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沟通与

联系,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努力探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互借鉴、

互为补充的有效运行模式和补偿方案,充分发挥两种制度优势,构建覆盖全体城乡

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针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

民等特殊群体的有效参合或参保办法,充分尊重这部分农民的意愿,确保他们能够

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制度上不留死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合尽合的目

标。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共同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全面加强新农合制

度建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将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纳入政府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

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卫

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农业、编制、人事、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

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工作机制,加大新农合政策宣传力

度,齐心协力地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和谐新疆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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