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注意到几个问
题
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
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包括商品的销售、
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
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但
是就现实工作看,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
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违背食品分段监管
的本意。因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有人提出应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将主体作为划分
环节的标准。即:食品流通,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食
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
消费环节。
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生产者的运输应当属
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餐饮服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
监管。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
进行运输的,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为: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的销售,
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第三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
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据此,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
的监管范围可界定为六个方面:
1)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
2)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如:加油站所开办超市、小卖店;
3)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如:歌厅、舞厅、网吧;宾馆、旅店;医
院等;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5)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的;
6)由销售者经营而进行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注意: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在超市、宾
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借鉴外地的做法:“‘前店后厂’类食品
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超市、
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纳入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卫生
部门)负责监管。”
对于在集贸市场或其它地方经营烧腊类熟食的经营者,如果既是加工场所
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
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或者按“前店后厂”类执行;如果仅从事
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
通许可证。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食品安全法》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
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我们要重点把握和理解两个方面:
一是该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经营。为此,我们所监管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生产、经营;
二是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食品都直接用《食品安全法》进
行调整。该法排除适用的四个方面的范围是:
●农业的初级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
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特殊食品。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铁路运营食品。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军队用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根据上述理解,在具体监管执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具体实施:
(1)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l概念和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
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这里的“农业活动”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的活动,如:种植小麦、
玉米、稻谷等农作物;养殖猪、牛、鸡等家畜家禽和鱼、蟹等水产品,采摘茶叶、
水果、菌类等,捕捞水产品。“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取的未
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
微生物的产品。工业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l工商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是按段划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是按照农产品的品种确定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
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重点需要把握原则和范围:
原则是:《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范围是:工商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仅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行使处罚权,体现下列五种违法行为: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
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对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
性的技术规范的,不属于工商部门处罚范围。
二是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规
定在适用对象上仍有细微的差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是"农产品"
的概念而不是"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前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
超标的食品的处罚,后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虽然两部法律均没有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但是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
中还是要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因为划入不同的种类将导致适用不同的
法律。
(2)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
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说明:目前,全球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已达25000多种,直接使用的约为
3000至4000种,其中常用的有600至1000种。我国现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
剂共有22大类、1500多个品种,其中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
强化剂,为保鲜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
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
乳化剂、稳定剂等,以及生产辅助材料如盐、碱等。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主要包
括饮料类(果汁饮料、碳酸饮料等)、焙烤类食品(面包、饼干、糕点等)、卤制
品类(熟肉类、酱菜类)、调味品类、方便食品类(方便面、膨化食品等)和其他
(面粉、食用油等)。可以说,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没有。《食品安全法》
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
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时明确是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六
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但
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那么,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一样,也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适用《食品安全
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采用相同的监管措施呢?回答是否定的,理
由如下:
a)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
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不能直接入口,与食品有着本
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很
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b)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引起的,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
用进行严格的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的立法本意。
c)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
进行规定,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这是一条
基本的执法原则。
d)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也必须通过
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
因此,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应按照《产品质量法》
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检查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颁布
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系列公告、规定进行管理。前一段
时间,自己都在下边对基层局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详细的走了一些基层工商所,查看了一些食品添加剂经营户,总体感到基层的
付出了很多辛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薄弱环节,有
一定数量的对食品添加剂行业陌生,进店不知咋看,咋管问题较为突出。
比如:搞不清单一添加剂和复合添加剂的区别。实际上检查方法与普通食品基
本差不多,可按以下三步检查:
第一步先进行市场经营主体的检查。着重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经营项目是否在核准范围之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是两个不同概念。按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是平行并列的经营项
目,所以,应分别登记,分别管理。也就是说,一般食品店只可依据核定的范
围经营一般食品;食品添加剂商店也只可经营国家准许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而不
得经营其以外的商品。从检查指导情况看,食品添加剂商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而经营普通食品或一般食品店经营少量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此,检
查时发现此类问题要么增项继续经营,要么责令停止销售。
第二步检查进销货台帐及索证索票情况。根据503《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等自律制
度,建立进销货台帐及索证索票。
第三步检查食品添加剂外包装及产品质量状况。
一是所经销的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标识和产品说
明书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同时产品包
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为:
XK13-×××-×××××
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另外是否符合gb2760-2004规定,如果有疑问可用《食标搜——食品添加
剂使用限量在线查询系统》免费在线查询:
地址:/news/
二是所经销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也存在“常规”问题,如;超范围经营、销售
过期产品等等。
(3)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第
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
类39个产品。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
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两方面内容。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呢?也就是说,食品相关
产品的哪些内容归《食品安全法》调整,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
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
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
安全法》”的问题,与“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
法》”的问题是相似的,结论也是相同的,即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
质量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
问题履行职责。
(4)其它特殊食品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
和食盐等5个特殊品种的特殊监管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目前有4个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分别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
业管理条例》,那么,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工商机关按
照这4个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对于酒类监管,目前法律和
行政法规还没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商务部于2005年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
法》,但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的范畴。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工商
机关应当将酒类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中。需要把握的是:
一是要搞好商务部门沟通。有效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重点是监管经
营者对食品的查验;
二是要集中对名酒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工商机关负责发放食品流
通许可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发证范围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如,蛋糕厂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
通的许可。
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
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
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例如,餐饮店外
卖包装好的不是其制作加工的熟肉制品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里需
要特别说明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
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
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
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例如,超市内的主食厨房等。
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
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例如,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的销售人员提
供各种餐饮服务的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非常常见的。
五是所有的食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六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
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那么取
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是应有之义。
七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因此,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
(2)核发工作
根据外地的经验和做法,有关食品流通事圈的职责划分一般为市局负责本
辖区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及本级登记注册食品经营者食品流
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本级也可以委
托基层工商分局履行现场核查、审核发放职责。建议要早些进行两项工作:
一是抓好摸底调查,做好与卫生部门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
重点的:超范围经营,如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卫生许可证到期等。尤其
应该办理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有多少要摸清。
二是把握监管检查和验点技巧,尽快进入角色,重点是了解和熟知《食品
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业务数据规范》,正确把握
“五个要求”,即:“条件要求、场地要求、设施要求、人员要求、制度要求”
进行形式或实质性审查,尤其依据《办法》指出,“必要”的四种情形进行现
场验点:(1)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
众身体健康的;(2)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
条件的;(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4)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情形。
四、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采购食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除了有上述查
验义务之外,还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作为“进货查验”和“记录”两项制度,前者实施的主体包括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后者实施的主体只有企业。
但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不是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而是拓展了经
营者履行义务。食品经营者可以采取记录、存档、复印、拍照等多种形式履行
“查验”义务,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能够随时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就
行。
至于监督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查验”义务是具体的执法问题,工商部
门既可以在部门规章中采用列举和综合的形式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
也可以在实践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用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形式。形式是
否能够统一并不重要,如何使食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才是工作的重
点。
五、关于抽样检验
(1)执行标准
工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范围内的抽检工作。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抽检
工作。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备案的食品
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
本企业抽检食品的判定依据。
(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两款:
一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与该条对应的是第八十五条,但也只有对“致
病性微生物”一款的罚则。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如果是属于"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直接按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
外的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必须首
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
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按照第八十五条对"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情形进行
处罚。
注意的是:第八十五条没有规定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款
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第八
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
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6、市场巡查记录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
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三十条也做了具体规定。市场
巡查记录是基层工商所巡查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监督检查记录之一。为
此市场巡查记录也是法定要求。
当前,市场巡查记录突出问题是:记录过于简单,不具体。没回查,次数
不够,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巡查。以往的工作中,常常有“编”记录
的情况发生,巡查员在一家食杂店里,就把三十家的巡查记录都“记”好了。
那么,市场巡查记录到底应该如何搞呢?我个人认为应把握“三个原则”,
“六个重点”:
三个原则
一要“如实”。市场巡查记录就是把市场巡查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我们所
做的工作,用文字、图片等形式记录下来的书面材料。基层工商所实施食品安
全监管的基础文书,它既是巡查员监管痕迹的纪实,也是查办各种违章违法行
为的原始证据。根本的要求是如实反映检查过程和结果。
要真正做到“如实”,就要按照“有什么记什么,是什么记什么”的要求,
写清检查时间、地址、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检查及处理情况。准确
无误地做好巡查记录,使每一份巡查记录都实事求是反映出食品经营交易和执
法监督的真实面貌,成为奖励文明经营和处理食品违法经营的真凭实据。
二要签字。市场巡查记录的“签字”,即监督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的签字。
市场巡查记录中的“签字”表明三层意思:
1、表明监督检查人员和生产经营者的身份;
2、表明确认。监督检查人员的签字,表明自己是此项监督检查的经办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签字,表明自己对监督检查内容的确认。因此,所有市场检
查记录必须要经被检经营者或现场见证人确认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要在记录中
注明情况。
3、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作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地区所使用的巡查记录是格式化的,以前可以,
今后就是很难说了。关键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是否认可?
三要归档。市场巡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工商部门应当
对其进行归档。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资料;
另一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此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为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公共查阅的主要资料。
六个重点
(a)要注重写作方法。其实一篇市场巡查记录就是一篇简易的记叙文,包括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四个要素。其写作就同写记叙文一样,时间就是我们
进行市场巡查的具体日期;地点就是所要巡查经营户的经营场所;人物就是进行
巡查的工作人员及巡查对象;事件就是以上所述的具体巡查内容和巡查结果。我
们就按照这样的书写方法把巡查的过程记录下来,就是一篇完整的市场巡查记
录。
几种巡查记录的写作,根据《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业务数据规范》,根
据日常检查计划安排;公众申诉、举报;上级指示三方面原因采取专项检查、计
划检查、随机检查、其他四种方式进行市场巡查,并填制巡查记录:
①专项检查的记录的填写。专项检查是指工商所遵照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
或治理、防范辖区特定食品安全隐患,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中人力和物力,对
辖区局部食品经营场所或特定食品种类进行的检查。近年来,专项整治工作比
较多,其特点:检查对象单一,检查项目明确,同时又有时间要求紧,范围大
等,比如:2008年9月开展乳制品的专项整治;今年正开展的食品添加剂专项
整治,都是这些情况。对此,要根据整治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也要根据检
查的具体过程如实填写。填制关键是:此次检查的具体项目、清查的品种和批
次;如果检查中发现清理、下架的食品,不仅要写清该食品的食品品名、规格、
数量、批次、生产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还要把处理情况写清楚。
②计划检查巡查记录。如:参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筛查和食品质量监测工
作的市场巡查记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筛查是指工商所依职权按计划或根据辖
区的实际而对经营者所经销的食品的包装标识、感官状态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
查。食品质量监测是指根据上级委托对流通领域食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食品
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监测工作其主要是监测特定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行业标准或标称的生产标准,重点监测食品有毒有害等相关卫生安全指标。
③随机检查市场巡查的记录的填写。随机检查巡查是指工商所根据辖区食
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及监管频率要求,组织市场巡查人员依法开展“六查六看”,
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主体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常规检查工作。随机检查巡查与专
项检查相比较,有灵活性,即兴性。因此,检查即可依据工商所的巡查计划,
也可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包括: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或重点食品分类检查的
要求进行。其要求检查看到了什么就写什么,能反应实际检查状况即可。在具
体填制上,不用写项目,也不要写一些不需检查和填写的内容。有两种填制方
法需要把握:一是按检查的顺序、项目填写,常用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的时候,
填写时以能够对你的此次检查过程和情况定位为标准;二是按检查发现的问题进
行填写。一般格式化用语常常为:“经查,该店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然
后换行写排列1、2、3„..,最后写清处理意见。
(4)其他市场巡查,如:回查市场巡查记录、投诉举报或查办上级督办事项
巡查记录。
回查市场巡查记录的填写。要求与需回查问题相对应的检查内容,具体,
翔实。(什么时间,检查发现什么问题,回查时采取什么方法,结果咋样?)如:
回查是对经营者没建立好进货台帐,那就要把上次发现的问题简要进行复述,
并写明经营者整改纠正或巡查员的其它工作情况。一般要求7日内进行回查。
投诉举报或查办上级督办事项的巡查记录。其与专项检查的市场巡查记录
也有类似之处。特殊的要求是:要写明投诉举报或查办上级督办事项的的内容
以及检查结果等情况。此项工作食品检查相对集中,但也有时间要求紧,范围
大特点,所以,检查记录可参考专项市场巡查记录的要求进行填制。
(b)填写用语规范、法律条款适用要准确。
(c)巡查过程要体现。凡是像以往那样在巡查记录表上简单填写“情况无异
常”的,一律视为没有实地巡查,弄虚作假。
(d)相关工作要体现,主要是:每次专项整治都应体现在市场巡查记录。快
速检测的筛查过程应体现在市场巡查记录。
(f)本次巡查如发现问题,下次必须进行回访检查;
(g)信用等级检查、评定应与当月巡查情况相符,如:当月巡查情况栏未发
现问题,月考核评定就不能评为一般或差;季度信用等级评定应与月考核评定相
符;季度信用等级评定应与所内信用分类名录、电子经济户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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