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投
资性房地产的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
地产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
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经营租赁
(不含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
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
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
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
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
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
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
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
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
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
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
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
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投资
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
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可以将该建
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大
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五)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的,租出方应将出租的房地产确
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应当
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
的自用房地产。
(六)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是通过向客
户提供客房服务取得服务收入,该业务不具有租赁性质,不属于
投资性房地产;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
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七)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
权等。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
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八)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
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
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
用权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
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
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
值计量模式。
(二)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意味着投资性
房地产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直接交易。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
当具体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1)市场内交易对象
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
格信息是公开的。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
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
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
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
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
近的土地。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转换日的确定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转换日是指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
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停
止自用改为出租,转换日应当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开始日是指
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用于资本增值,转换日是指停
止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且该土地
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和转让的日期。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投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本文发布于:2023-01-21 18:5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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