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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
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
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
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
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
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
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
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
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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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方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
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
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
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
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
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
标签和说明书。
(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
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
同。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
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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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
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
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
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
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
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
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
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
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
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
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
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
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
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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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
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
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
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
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
“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
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
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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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根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
书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产品名称
(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名称一致。
(二)对于横版标签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三分之一范围
内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三分之一
范围内位置。
(三)进口保健食品除标注中文名称外,还应与外文名称对应。
(四)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
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篆书、隶书、草书等,应当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
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经营企业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
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
地址。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
企业名称、地址一致。
(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
业的名称和地址及生产许可证证号。
(二)标注的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
应分别标注。
三、生产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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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
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二)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表示2位数字。
(三)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
符。
示例: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四、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和规格标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予以标注。
五、保健食品标识及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清晰易识
别。
六、其他内容
(一)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
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
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当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
辐照”字样。
(二)产品净含量及包装规格应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主
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时,大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
应标注包装规格。包装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产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
或只标注件数,可不标注“规格”字样。单件保健食品的规格即指净
含量。
七、保健食品说明书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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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产品名称)说明书
可对产品作简要介绍,介绍的内容应当科学、准确、真实。只可
宣传产品已被批准的保健功能。(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所载明
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名称]
[主要原辅料]按配方书写顺序列出所有的原、辅料。经电离辐射线或
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加以说明。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按最小食用单元(如每片、胶囊、包、
支、瓶等)或每100g、100ml列出所含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名
称及含量。
[保健功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书写。
[适宜人群]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
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书写。
[不适宜人群]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功能评
价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书写。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
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片、
胶囊、包、支、瓶等),每日xx次”。
[产品规格]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按各品种的质量标准的规定
书写。
(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内包装的产品,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
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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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标注格式为“保质期XX个月”或者“保质期至XXXX年X
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保质期至XXXX.X
X.”或者“在XXXX/XX/XX之前食(饮)用”等。
[贮藏方法]标注贮藏条件和贮藏方式。
[注意事项]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
[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号]
[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电话]
[邮政地址]
[邮编]
[产地]明确到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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