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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1 17:27:1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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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1日发(作者:雪小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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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指导手册

(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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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监察局编制

2015年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我局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有关单位执法经验总结,

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本指

导手册主要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依据、违法事实及其认定、以

及检查要点和方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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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4

1.一般性工作要求................................4

2.常见问题.....................................5

3.检查要点及方法................................6

第二章重点检查要点和方法....................7

1.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7

1.1采样位置的选择.............................7

1.2采样管路...................................9

1.3预处理系统................................11

1.4分析仪器..................................13

1.5数据采集和传输............................18

2.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1

2.1采样及预处理单元..........................21

2.2分析仪器..................................25

2.3流量计....................................32

3.数采仪....................................34

3.1数据采集阶段...............................34

3.2数据处理传输阶段..........................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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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

1.一般性工作要求

1.1采样点位要求

(1)废水采样位置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

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2)废气采样点位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

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

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

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1.2仪器运转状况

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

危险废物的废液有专门收集装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

数据;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应一致,偏差应小于1%;历

史数据完整,应保存一年以上。

1.3运维要求

运维记录完整,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355的有关规定,

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符合HJ/T75的有关规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

护记录应包括停运记录、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等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分析仪操作规程和参数设置情况(仪器量程、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标准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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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在现场公示备查,在校验比对测试过程中对参数的修改情况应在运维记录

中详细记录。

1.4现场测试要求

(1)废水:

采用接近实际排放浓度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浓度的质控水样做离线

监测,记录结果并与标准物质浓度值比较,其误差应符合HJ/T355的性能指标

要求。

在保证比对样品一致的情况下,开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记录结果并与实验

室标准方法检测值比较,其误差应符合HJ/T355的性能指标要求。

相对误差%=

x−标准值

标准值

×100%,式中:X—自动监控数据

NH3-N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5%;总磷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5%;PH相对误差应不大

于±0.5PH。

(2)废气:

分别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进行全系统检验,误差不超过±5%。

2.常见问题

2.1废水、废气采样点位不符合规范要求。

2.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转,擅自停运或闲置。

2.3未对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进行收集和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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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

不一致,历史数据未保存一年以上。

2.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运维记录、记录不全、记录与实际不符等。

2.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分析仪参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监测

数据不实。

2.7现场测试数据误差范围超过规范要求。

3.检查要点及方法

3.1检查排污口是否规范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3.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数据传输是否正常,是

否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停运。

3.3检查废液回收装置和废液产生、处理记录。

3.4调阅实时及一段时间内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

是否一致,历史数据是否能保存一年以上。

3.5仪器、工控机、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一致

3.5检查现场运维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调阅工控机历

史记录对比实际运维记录判断是否属实。

3.6查看现场仪器操作规程和参数设置情况,调阅仪器内部参数设置

是否准确,核实参数变更是否进行了详细记录;现场可直接修改参数

设置,观察相关数据变化情况,判断参数设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7检查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是否张贴标识。

3.8针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用接近实际排放浓度和超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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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排放限值浓度的质控水样做离线监测,也可开展实际水样比

对试验,观察监测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针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施,分别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进行全系统检验,观察监测

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章重点检查要点和方法

1.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1.1采样位置的选择

1.1.1规范要求

(1)采样点位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

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

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监测站房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

注:烟气方向:直径:d

烟气测孔

4d

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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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常见问题

(1)流速和颗粒物采样点位于烟道弯头、阀门、变径管处、弯道或前后直

管段不足。

颗粒物(烟尘、粉尘)采样点

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等)采样点

压力、温度、流速测点

烟气流动方向烟气流动方向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安装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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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样点设置在净烟道,但旁路烟道未安装烟气流量和烟温监测装置。

(3)比对采样孔设置在气态污染物采样孔上游,或距离气态污染物采样孔

较远。

(4)颗粒物采样孔设在气态污染物采样孔的上游。

1.1.3检查要点及方法

(1)检查流速、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点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2)检查采样点是否设置在净烟道,但旁路烟道未安装烟气流量和烟温监

测装置,导致旁路开启情况无法有效监控。对于安装烟气流量和烟温监测装置的,

现场开启旁路,观察DCS和CEMS上流量和烟温变化情况,净烟道流量应下降,

旁路流量应上升,旁路烟温应接近原烟气温度。目前,许多燃煤电厂不设旁路或

已取消旁路,不存在此问题。但烧结机脱硫等仍设有旁路,需予以关注。

(3)检查比对气态污染物采样孔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在气态污

染物监测断面下游,一般要求控制在1米以内)。

1.2采样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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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规范要求

(1)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无玷污和堵塞现象,其过滤器加热温度符合仪

器说明书要求。(针对直接抽取法)

(2)采样伴热管的长度不宜过长(通常在76m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

大于5°,管路无低凹或凸起;在安装过程中,应尽量缩短采样管裸露管段的长

度;伴热管温度通常大于120℃。(针对直接抽取法)

1.2.2常见问题

采样管线未全程伴热,采样探头加热温度或采样管线伴热温度不足,产生大

量冷凝水,影响监测结果。

采样探头滤

采样探头

装在烟道上

的采样探头

采样伴热

管线

机柜内伴热

管温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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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检查要点及方法

(1)观察采样管线,是否全程伴热。

(2)用手触碰采样管线,感觉是否有温度异常偏低的部分。

(3)检查探头加热温度(温度显示仪表在采样探头旁或分析仪机柜内),一般

加热温度不低于160℃。

(4)检查伴热管伴热温度(温度显示仪表在分析仪机柜内),一般不低于

120℃。

1.3预处理系统

1.3.1规范要求

(1)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反吹周期、反吹时间、

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反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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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水分离器工作正常,冷凝器出口器温度应低于露点(通常为3-5℃)。

滤芯应保持干燥状态,不变色;一般不超过3个月更换一次采样探头滤芯。(HJ/T

76-2007)

(3)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

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HJ/T75-2007)

1.3.2常见问题

(1)颗粒物测量仪镜片、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皮托管探头未正常反吹。

(2)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内滤芯、预处理机柜内滤芯长期未更换,导致滤

芯失效。

正常机柜内滤芯长期未更换滤芯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内滤芯

(3)冷凝器冷凝温度过高或过低,冷凝温度不稳定。冷凝器排水蠕动泵泵

管老化,蠕动泵损坏,蠕动泵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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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检查要点及方法

(1)观察平台上颗粒物测量仪反吹风机叶片是否转动,听风机是否有运转

的声音,用手感觉风机是否振动,判断风机是否正常运行。观察监测站房内或平

台上反吹气源压力表,压力一般在0.4-0.7MPa。

(2)查看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滤芯表面是否粉尘过大;查看机柜滤芯是否

变形、变色,表面有无大量粉尘。

(3)查看冷凝器上的显示温度,一般冷凝温度应在3-5℃;观察抽气泵,

如果除湿不好,抽气泵易腐蚀。

1.4分析仪器

1.4.1规范要求

对现有仪器,一般应该满足以下几点,现场应备有记录。

(1)零点校准: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24小时一次;

颗粒物和流速每3个月一次。

(2)跨度校准: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15天一次;颗

冷凝器冷凝

排水蠕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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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物和流速每3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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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系统校准: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

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

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4)定期校验:每6个月一次。(HJ/T7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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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定量程的要求:理论上讲,满量程值应设定为被检查排污口执行的

排放标准限值或实际排放浓度的两倍或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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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常见问题

(1)仪器未及时进行校准或校验,无相关运维记录。

(2)量程设置过高,在测量的烟气实际浓度远低于测量量程时(如低于

20%),可能导致测量误差过大,影响数据的准确性。量程设置过低,烟气实际

浓度超过量程上限时,测量数据无效,排放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控。

(3)采用修改测量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不正确设置校准系数、设

定数据上下限等方式,对测定数据进行修饰。

(4)标气实际浓度与仪器设定的标气浓度不一致。(例:如仪器设定的标气

浓度为1000ppm,但标气的实际浓度为2000ppm,实际浓度为500ppm,测定

结果将显示为250ppm)。

1.4.3检查要点及方法

(1)对气态污染物,现场测定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现场接入二氧化硫或

氮氧化物标准气体,观察实测浓度,与标气理论浓度应不超过±2.5%。查看CEMS

或DCS中校准和校验期间的历史数据,如未屏蔽,则应能够找到相应的浓度值。

如已屏蔽,则应保持一固定值。

(2)查阅仪表历史数据,观察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范围。通常,实际排放

浓度应该在量程的20~80%范围内。如实际排放浓度低于量程的20%,通入与

实际排放浓度接近的标准气体进行测定,相对误差应不超过±5%。观察历史数据

中是否经常发生超出仪器量程范围的数据。

(3)分别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进行全系统检验,误差不超过±5%。

(4)使用快速测定仪或将现场标气带回实验室测定,其浓度应与仪器设定

的标气浓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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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数据采集和传输

1.5.1规范要求

(1)数据采集传输仪数据采集误差≤0.1%。(HJ477-2009)

(2)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

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为无效数据。(HJ/T356-2007)

1.5.2常见问题

(1)采用模拟信号传输时,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之间传输量程设置不

一致,导致传输数据等比例增大或缩小,不能真实传输数据。(如采用4-20mA电

流模拟信号传输时,分析仪器模拟信号输出设置为0-1000mg/m3,数采仪设置

为0-500mg/m3,工控机设置为0-2000mg/m3,当分析仪器上监测数据为

500mg/m3,则数采仪上数据将为250mg/m3,工控机上为1000mg/m3。)

(2)在工控机或数采仪上设置传输上限或下限。

(3)采用模拟信号传输时,在传输电路中添加电阻等电气元件,使传输电

流发生变化。

(4)在工控机或数采仪上模拟生成数据上传。

(5)工控机或数采仪内截面积设置不准确,导致测量的流量不准确。

(6)工控机或数采仪内当地大气压力设置不准确,导致标态干烟气流量测

定不准确,输入值大于实际值时,使测定的标态干烟气流量偏大。

(7)工控机或数采仪内标准过量空气系数设置不准确,使气态污染物折算

浓度不准确。

(8)工控机或数采仪内速度场系数设置不准确,速度场系数设定小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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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导致测定的流速和流量偏小。

(9)氮氧化物转换系数设置不正确,导致测定的氮氧化物浓度不准确。

(10)分析仪、数采仪时钟不一致,导致同一时间分析仪、数采仪数据不一

致。

1.5.3检查要点及方法

(1)调阅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模拟信号量程设置,观察是否一致。查

阅分析仪、数采仪和工控机同一时刻的数据,误差不应超过1%。

分析仪数据工控机数据

(2)查阅历史数据,观察数据是否总在某一浓度范围内变化,如存在一个高

限或低限,则需进一步检查。采用超出显示数据范围的标准气体进行测试,检查

数采仪能否正常采集和上传数据。

(3)断开一次仪表与工控机、数采仪之间的信号线,观察工控机、数采仪

是否仍正常上传数据。

(4)查看截面积的设置数值是否与实际的烟囱或烟道截面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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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看输入的大气压力值是否与当地实际的大气压力值一致。备注:在

海拔较低的地区,当地实际大气压力与标准大气压相差不大,误差会较小。但在

高海拔地区,实际大气压力小于标准大气压,此时需通过实际测定,输入当地的

大气压。

(6)现场查阅工控机或数采仪内设置的标准过量空气系数。该系数需根据

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确定。常见的包括:燃煤电厂为1.4(GB13233-2011),

生活垃圾焚烧厂为2.1(GB19218-2011),水泥行业为1.91(GB4915-2004)。

(7)查阅工控机或数采仪内设置的速度场系数并与调试检测报告中的速度

场系数对比,是否一致。备注:速度场系数需在调试检测时通过参比方法测定取

得(HJ/T/75-2007)。

工控机截面积

设置参数应与

实际烟道面积

一致

我省属于低海拔

地区,大气压设定

基本与标准大气

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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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查阅工控机或数采仪内设置的氮氧化物转换系数,并与实际情况进行

比对。(1、转换系数应满足:①对配有氮氧化物转换器的仪器,由测定的一氧化

氮体积浓度(ppm)转换为氮氧化物质量浓度(mg/m3)时,可直接乘以2.05。

对没有氮氧化物转换器的仪器,由测定的一氧化氮体积浓度(ppm)转换为氮氧

化物质量浓度(mg/m3)时,需要先除以0.95(烟气中一氧化氮占氮氧化物的

比例约95%),然后再乘以2.05。②如果一次仪表显示的是一氧化氮质量浓度

(mg/m3),且配有氮氧化物转换器,则转换为氮氧化物质量浓度(mg/m3)时,

需乘以1.53;如无氮氧化物转换器,还需除以0.95。2、由于不同烟气中一氧化

氮占氮氧化物的比例可能不同,部分自动监控系统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的目的是

为提高氮氧化物测量精度。)

(10)调阅分析仪、数采仪时钟设置,检查是否与实际一致;现场查阅分

析仪和数采仪历史数据,比较同一时间数据是否一致。

2.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1采样及预处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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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规范要求

(1)采样取水系统应尽量设在废水排放堰槽取水口头部的流路中央。

(2)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HJ/T353-2007)

(3)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严禁使用软管做采样管。

采样取水系统的构造应有必要的防冻和防腐设施。(HJ/T353-2007)

采样探头正确安装位置

采样管路未固定,且采

用软管,不符合要求。

已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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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样取水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并保证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

至监测站房供水质自动分析仪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HJ/T353-2007)

(5)取水管应能保证水质自动分析仪所需的流量,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HJ/T355-2007)

2.1.2常见问题

(1)采样探头安装位置不当,在堰槽采样探头附近排入浓度较低的水。

(2)采样管路未固定或采用软管采样。采样时,采样探头可以大范围移动,

采到的水样不具有代表性,并为作假提供了条件。未采取防冻措施,导致采样管

路冻裂或管路内结冰堵塞,无法采样。

(3)采样管设置旁路,用自来水等低浓度水稀释水样。

异常三通,存在异常接

入自来水或其他水样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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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样管路人为加装中间水槽,故意向中间水槽内注入其他水样替代实际

水样。

(5)采样管路堵塞,无法正常采样,导致分析仪器报警、数据异常或缺失。

2.1.3检查要点及方法

(1)观察采样探头安装位置,是否设置在废水排放堰槽头部。如巴歇尔槽应安

装在收缩段上游明渠。观察采样探头是否在取水口流路中央。在测量合流排水时,

采样探头是否在合流后充分混合处。在采样探头上游一定距离处采样进行比对。

(2)现场观察采样管路材质和安装情况,观察是否有防冻措施。

人为故意加装中间

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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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观察,检查采水系统管路中间是否有三通管连接。在排放口采样比

对。

(4)现场观察是否设置中间水槽,如仪器要求设置,则需检查水槽是否有异

常水样接入。查阅仪器说明书和验收材料,对照现场安装情况,检查是否违规设

置中间水槽。采集排放口水样和中间水槽水样进行比对监测。

(5)现场手动启动采样装置,观察流路是否通畅。查看仪器报警记录。查看

历史数据,是否缺失或异常。

2.2分析仪器

2.2.1COD分析仪

2.2.1.1规范要求

(1)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

和分析试剂。(HJ/T355-2007)备注:1、铬法COD在线监测仪使用的试剂包

括:重铬酸钾(橙红色)、硫酸-硫酸银(无色)、零点校正液(即蒸馏水,无色)、

量程校正液(即邻苯二甲酸氢钾溶液,无色)、硫酸汞(淡黄色),即一般有5

个试剂瓶。部分型号分析仪硫酸汞添加在重铬酸钾溶液中,则只有4个试剂瓶,

具体可参照说明书。如采用滴定法,除上述试剂外,还必须使用硫酸亚铁铵溶液。

2、试剂瓶必须标识清楚、准确,试剂标签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试剂名称、浓

度、配制人、配制日期、有效期。

(2)定期对量程校正液进行核查,结果符合要求。(HJ/T355-2007)

(3)定期更换易耗品。(HJ/T355-2007)

(4)消解加热器加热后应在10分钟内达到设定的165℃±2℃温度。(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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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2007)

(5)每月检查比色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HJ/T355-2007)

(6)在量程范围内,仪器性能应满足HJ/T355-2007标准表1的性能要求。.

(7)每月现场维护时应检验UV-CODCr或TOC-CODCr转换曲线(系数)是

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应满足HJ/T355-2007

标准表1的要求。(HJ/T355-2007)

2.2.1.2常见问题

(1)未定期更换试剂,导致试剂超过有效使用期或无试剂,导致系统无法正

常工作,测量数据异常。

(2)量程校正液实际浓度与仪器设定浓度不符。这是一种常用的作假手段,

对测定数据的影响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量程校正液实际浓度低于仪器设定浓

度,将使实际水样测定浓度接近等比例增高。这种情况一般在污水处理厂进口在

线仪器上使用。二是如果量程校正液实际浓度高于仪器设定浓度,将使实际水样

试剂超过有效期,

出现结晶

试剂无任何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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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浓度接近等比例降低。这种情况一般在排放口在线仪器上使用。例:如仪器

设定浓度为100mg/L,但试剂的实际浓度为200mg/L,实际水样浓度为50mg/L,

测定结果将显示为25mg/L)。

(3)蠕动泵管老化,未及时更换。导致取样不准确,测试结果不准确。

(4)消解温度偏低,消解时间不足,导致水样消解不完全,测定数据偏低。

(5)消解单元漏液,消解压力、温度、试剂和样品的量均会受到影响,导致

监测数据不准确。

正常蠕正常注

图中设定消解温

度为165℃,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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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比色管未及时清洗,内壁有污染物,导致数据波动大或数据不变化。

(7)光源老化或故障,无法正常测量,导致数据异常。

(8)量程设置不当。量程设置过低,实际水样浓度超过量程上限时,测量数

据无效。量程设置过高,在测量实际水样浓度远低于测量量程时(如低于10%),

可能导致测量误差过大,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9)采用修改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设定数据上下限等方式,使仪表

历史数据长期在一个较小范围内波动。备注:仪器的斜率一般在1左右,通常在

0.8~1.2之间;截距一般在0左右,最大变化幅度通常不超过±10。常见的作假

方式是:将斜率值设置得很小,将截距设置成常见排放浓度,从而使仪器显示数

值为截距附近很小范围内的一个值(显示值=截距+斜率×实际水样浓度)。例如,

斜率设为0.1,截距设为25,如实际浓度为100,则显示值为25+0.1×100=35。

(10)UV法和TOC法的仪器转换系数设置不正确,测量数据不正确。

2.2.1.3检查要点及方法

比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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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试剂瓶内是否有试剂。观察试剂标签,明确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观察重铬酸钾溶液与硫酸-硫酸银溶液的余量是否成比例,这两种溶液的取用量

一般为1:2左右。

(2)检查仪器设置的量程校正液浓度是否与试剂实际浓度一致。将量程校正

液带回实验室分析。

(3)查阅运维记录,检查是否定期更换蠕动泵管(一般蠕动泵管每3个月至

少需要更换一次)。

(4)现场查看消解参数设置,一般消解温度不小于165℃,消解时间不小于

15分钟。

(5)检查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有无漏液痕迹。

(6)检查比色管是否污染,观察比色池壁是否有污渍。

(7)查阅运维记录,检查是否定期更换光源(光管更换周期需参照仪器说明

书)。手动测量,观察比色单元发光管是否发光。

(8)对于排放口,用介于量程和排放标准之间的质控样进行测定,相对误差

应不大于±10%。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9)检查仪器转换系数是否与经有效性审核认可的转换系数记录相符。

2.2.2氨氮分析仪(气敏电极法氨氮分析仪)

CODCr分析仪的一些常见问题,在氨氮分析仪上同样存在,下面介绍氨氮

分析仪的一些特有问题。

2.2.2.1规范要求

(1)氨气敏电极法在线监测仪使用的试剂包括:逐出溶液(即氢氧化钠溶液,

无色,聚四氟乙烯瓶)、零点校正液(通常使用蒸馏水或低浓度氯化铵溶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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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量程校正液(接近量程的氯化铵溶液,无色)、清洗液(通常用蒸馏水,无

色)即一般有4个试剂瓶。不同的仪器可能有区别,具体可参照说明书。

(2)温度对气敏电极法测量精度有较大影响,因此测量时应保证恒温模块正

常工作。

(3)每月应检查气敏电极表面是否清洁,完整,必要时进行更换,定期更换

易耗品。(HJ/T355-2007)

2.2.2.2常见问题

(1)恒温装置温度不稳定,降低测量精度。

(2)电极老化,降低测量精度,严重时导致仪器无法正常工作。

(3)电极膜污染或损坏,降低测量精度,严重时导致仪器无法正常工作。

2.2.2.3检查要点及方法

(1)对照仪器使用说明书,查看恒温模块温度设置是否正确(一般设置温度

30-40℃)。用手触摸加热模块表面,感受加热模块是否工作。

(2)查看维护记录,检查是否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更换电极,一般电极使用寿

命不超过1年,具体可参照仪器说明书。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观察电极膜是否变色,有污垢。查看维护记录,检查是否按使用说明书

定期更换电极膜,一般电极膜需1个月更换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

加热模块(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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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氨氮分析仪(纳氏比色法氨氮分析仪)

2.2.3.1规范要求

(1)纳氏比色法在线监测仪使用的试剂包括:纳氏试剂(淡黄色,必须使用

棕色瓶或聚四氟乙烯不透明瓶避光保存),掩蔽剂(即酒石酸钾钠溶液,无色),

蒸馏水,标准溶液(即氯化铵溶液,无色)。部分仪器还配有清洗液(稀盐酸或

碘化钾)和其它掩蔽剂(如硫代硫酸钠溶液)等。显色时间对纳氏试剂比色法测

量结果有较大影响,也直接影响测量一次所需的时间。不同仪器的显色时间不同,

具体可参照仪器说明书。

(2)纳氏试剂易在比色池壁结垢,一般1个月需清洗一次。具体清洗周期可

参见仪器说明书。

2.2.3.2常见问题

比色池污染,降低测量精度。

2.2.3.3检查要点及方法

现场观察比色池有无漏液痕迹、比色池是否清洁。

电极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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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流量计

2.3.1规范要求

(1)椻槽上游顺直段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的5-10倍。堰槽下游出口无淹没流。

计量堰槽符合明渠堰槽流量计规程JJG711-1990中标明的技术要求。

(2)探头安装在计量堰槽规定的水位观测断面中心线上。仪器零点水位与堰

槽计量零点一致。探头安装牢固,不易移动。(JJG711-1990)

2.3.2常见问题

(1)使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时,堰槽不规范,流量测定不准确。

(2)使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时,流量计安装不规范(如流量计探头未固定,

可移动;探头和校正棒与液面不垂直;安装位置过高或过低),导致测量数据不

比色池

上游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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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3)使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时,流量计上传数据人为作假,导致流量计上传

数据和实际测量数据不一致。

(4)使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时,参数设置不正确。参数设置与实际堰槽尺寸

不符,会导致流量测定不准确。

(5)使用电磁管式流量计时,测量流体不满管。

2.3.3检查要点及方法

(1)对照堰槽规格表,用尺子进现场测量,核实是否一致。

(2)现场观察流量计安装情况,应满足规范要求。

(3)采用遮挡法(用遮挡物在流量计探头正下方上下移动),观察流量计数值

与数采仪是否同步变化。

(4)查阅参数设置,主要包括堰槽型号,喉道宽、液位三个参数是否和现场

实际尺寸一致。此外,对于某些需要手动输入流量公式的仪器,还需检查流量公

式是否正确。

(5)观察电磁流量计安装位置是否设置了U型管段等保证流体满管的措施。

左图中,上

面的安装方

式可以保证

满管,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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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采仪

数采仪数据造假主要包括修改标准曲线,设定系数(输出的监测数据=K*实际

测试数据+B),量程双标准:分析仪器量程双标准,测试量程和数据输出量程;

数采仪量程比在线分析仪器量程低(针对模拟量接入)。

3.1数据采集阶段

3.1.1常见问题

(1)修改数采仪量程和信号范围(针对模拟量接入)

例:分析仪器输出4-20mA模拟信号,对应量程为0-1000,如果此时人为

设定数采仪的量程为0-500,同样的电流信号接收后对应浓度值为实际的一半。

(2)修改采集公式系数(针对模拟量接入)

一般常见的修正方法为一次线性方法,通过设置斜率、截距的值对数据进行

修正,即y=k*x+b(修改k,b值),对于模拟量数据采集方式,设置合理的修正

系数,能够更好的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以及与分析仪表数据的一致性,但如果

为了将数据“造”成合格数据而去调整公式系数,即为非法操作,存在数据造假嫌

疑。

(3)增加系数(针对串口接入)

如果信号为数字量则通过增加系数的方式来控制上报给监控中心的数据。

3.1.2检查要点及方法

(1)查看数采仪量程和分析仪器量程是否一致(一般需要密码进入,量程范

围在验收时应有备案)。

(2)数采仪信号范围是否与分析仪器一致。

(3)对比数采仪和分析仪的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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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数据处理传输阶段

3.2.1常见问题

(1)数采仪超标数据造假上报

如果数据在正常范围内则不作处理,如果超过设定的某个值则对采集到的数

据进行屏蔽,保持为上一次采集到的正常数据(或对超标数据进行修正)上报给

监控中心。

◆在数采仪内部设置不合理的超标限值及上报程序,当采集到的数据超过该

限值则显示并上报该设定的值的方式。

◆数采仪采集到数据后未直接报送到监控中心平台而是通过其他设备/服务

器中转处理后再发送到监控中心平台。

◆分析仪器的测试数据测定完成后,首先通过仪器内部工控机处理(造假)

数据,将处理(造假)后的数据存储在分析仪器上,再将此数据通过串口或模拟

量输出给数采仪。

(2)报送模拟数据。直接报送模拟数据;某些特定时段断开数采仪与分析仪

的连接,但数采仪仍正常上报数据给平台。

3.2.2检查要点及方法

(1)通过数采仪的显示屏找到报警的限值;直接修改该“限值”使其低于当时数

采仪显示的的实际数值;观察结果一:修改完后数采仪显示的数值为实际的数值

则正常;结果二:如修改完后数采仪显示的数值是我们刚才设置的“限值”则异常。

可以随身携带超标浓度的标准物质(仪器量程范围内),现场做样,检查在线仪

器、数采仪、平台数据是否超标,并且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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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仪器和数采仪之间的通信断开,看数采仪是否依然显示正常数据,是

否提示设备通信中断。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后若数采仪依然保持正常状态数据,说

明数采仪可能存在数据模拟造假的嫌疑。同时核对平台数据验证是否存在传输数

据模拟造假的情况。

(3)无论现场采用哪种方式造假,数据比对和现场做样(一般耗时20分钟左

右)是最直观,最可靠的方法。

(4)数据比对需注意的问题

◆数采仪通过模拟量采集数据时,允许存在数采仪量程1‰以内的误差,数

采仪和平台数据一致,但和仪表可能会存在偏差。

◆应采用分钟数据(十分钟数据)去做数据比对。

○数采仪不存储实时数据,如采用实时数据,只能比较平台和分析仪器数据

的一致性,同时应以仪表存储数据的时间点为准(平台数据显示时间存在延后的

可能性,但最多延后时间为数采仪的一个上报间隔)。

○小时数据比对时,平台和数采仪的数据一致,但与仪表数据会产生偏差。

例:假定分析仪2小时测定一次,从0点开始采样,0:20测试完成,结果

为A值。如果此时选取数采仪的小时数据(0-1点),数采仪在0点至0:20之

间采集到的数据并非为A值,而应是仪表上次测量的数据B值,故数采仪的小

时数据(0-1点)是根据仪表上一次的测定值B以及本次的测定值A综合得出。

◆采用分钟数据去做比对时,应以分析仪器数据时间为起点,从该时间点往

后推10分钟(如分析仪记录时间的是采样开始时间,则时间起点还应将整个采

样,测试周期的时间考虑进去),比较该时间段内的三方的分钟数据(分析仪数

据为选取时间点A点的数据,数采仪和平台为A点→A点+10分钟时间段内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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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数据,用这三个数据作为本次测量数据的比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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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法律法规

1.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1.2《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

1.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1.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1.5《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2.部门规章

2.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2.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2.3《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2.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

88号)

2.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2.6《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环保部公告2010

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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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公治

〔2014〕853号)

2.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2.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

2.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

2.1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3.技术规范

3.1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2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3.3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3.4HJ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3.5HJ/T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3.6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7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8HJ/T1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3.9HJ/T104《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3.10HJ/T191《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3.11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3.12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3.13HJ/T354《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3.14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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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3.16HJ/T36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3.17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18HJ/T377《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3.19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20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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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其认定

违法行为及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条款

事实:擅自拆除、闲置和不

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

对象: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

1.擅自拆除、闲置

2.擅自部分或全部停运

3.设施故障不报告又不及时检

修恢复正常

4.未通过有效性审核

5.擅自改动系统相关参数和数

6.不按规范操作,导致数据异

常:自动监控数据失真、传输

的数据不一致、数据相关性异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

放污染物,受到处罚,逾期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4.《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

移送公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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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事实:拒绝现场监督检查

对象: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

1.阻挠检查人员进入设施

2.不配合进行现场测试

3.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

运行记录

4.不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

放污染物,受到处罚,逾期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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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未登记自动监控设施

或登记情况不属实

对象:排污单位

未登记自动监控设施或登记情

况不属实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

放污染物,受到处罚,逾期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事实: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

对象: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

1.不经正常的排污口排放,规避

监控

2.在采集和输送环节破坏样品

完整性

3.擅自变动仪器和试剂

4.违反技术规范删除、修改、增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

放污染物,受到处罚,逾期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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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干扰系统功能

5.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

6.其他欺骗检查人员,掩盖真实

排污状况的行为

4.《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

移送公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5.《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公

治〔2014〕853号)。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令第29

号)。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撤销荣誉称号

和污染物削减量,取消电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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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参与弄虚作假

对象:生产、销售商

1.不经正常的排污口排放,规避

监控

2.在采集和输送环节破坏样品

完整性

3.擅自变动仪器和试剂

4.违反技术规范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系统功能

5.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

6.其他欺骗检查人员,掩盖真实

排污状况的行为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

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对造成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通报,收回产

品适用性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事实:弄虚作假,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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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排污单位、运营单位、

生产和销售商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

系统正常运行的。

1.《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公

治〔2014〕853号)。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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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弄虚作假,构成犯罪

对象:排污单位、运营单位、

生产和销售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

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

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

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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