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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____第____号,以下
简称《条例》)和《____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____号,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____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
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本细则所称的工伤包含工伤和视同工伤。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
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市、县区统一政策,统筹基金分级管理。
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
人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
案。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
伤认定,负责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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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除按《条例》、《工伤认定办
法》和《实施办
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____;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管理部
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和健康档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____争议的,先由劳动____进行仲裁。处理劳
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九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
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____、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含县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____日
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送
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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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
机构提出,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条例》实施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复发,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
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按《条例》第三
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
定办理的,
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后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____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一次性发
给____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第十九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
的____月份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的生存、婚姻、健康等证明材
料,方可继续领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暂停发放其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和《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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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
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
事故,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总公司、各分子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员工个人名义借支用于治
疗,治疗结束后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第四条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负责工伤员工材料的的征
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和员工必须贯彻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工伤医疗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
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以工伤员工
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期间注意事项:
(一)治疗款必须专款专用,根据工伤员工受伤情况酌情支取医疗费用,不得
随意的大额借款,不得挪用。剩余治疗款要及时的向财务报账。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陪同受伤员工办理急诊和住
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未在第一时间陪同救治,应和代办人员做好票据、钱款交
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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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员工在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治疗费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
相关负责人缴纳给医院,并保管好收据或发票,不能由病人自己保管。
(四)随时关注治疗情况,对医院的用药和消费情况要及时的了解,对于高价
药和超标药品的使用要经病人签字同意认可。
(五)需要护理的病人,由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护理,伤情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
____家属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工伤员工出院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要掌握病人病历、诊断书、出
院手续等材料。
(七)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或者旧伤复发,治疗前必须告知人力资源部相
关负责人,由负责人上报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费用报销和待遇支付
第二条
治疗结束后凭医院发票或收据等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申请医
疗费用报销。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公
司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就医路费等费用按照规定全额报销。工伤员工在住院治
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____元,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不含绩效工资、加班工资)。陪床人员护理费每天____元(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
构证明需要护理的)。工伤员工在出院后康复治疗期间,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仍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陪床人员护理费。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____个月。工伤员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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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工伤保险工作,方便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特制定公司
工伤保险工作流程:发生伤情→及时汇报→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资料→报当地社会
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调查核实→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
险局核实后下达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治疗结束后医疗费报销。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____份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____份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____份(复印件)
(四)工伤报告____份
(五)受伤经过(霍市要求手写)其中有个人签字及证明人签字和指纹(至少两个
证明人)
(六)工伤员工和证明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____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____份
第六条
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院治疗的需提供:
1.诊断书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认定书复印件
4.住院发票、住院总清单和住院病历5.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核定表
(二)未住院治疗的需提供
1.诊断书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认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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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门诊收据(如果收据是检查的,就要出具检查报告单)5.处方(每张收据对应
一张处方)6.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核定表
注意事项。在工伤认定书下达后仍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需与当地社会保险
局或工伤保险局联系进行工伤保险基金挂账治疗。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
(一)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
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表2.诊断书复印件3.病历
4.____光、ct或核磁共振片等。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不断完善,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也
将不定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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