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
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
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
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
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
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
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
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
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
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
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
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
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
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
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本文发布于:2023-01-21 15:01: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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