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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1-21 14:16:5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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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1日发(作者:暴殄天物意思是什么意思)

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说明

建立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

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

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一、什么是《随附单》

《随附单》是检验酒品来源的重要凭证,能够从中追根溯源,

从生产厂家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都来源可溯,为真酒验明正身,

让假酒无处遁形。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

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应填制《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

商品流通信息,并加盖公章,同时酒类经销商对每批购进的酒类

商品应索取加盖印章的《随附单》。随附单上写明售货单位、购货

单位、销售日期、生产批号等,这就让每一瓶酒从生产者到经营

者都随身携带“身份证”,以便随时验明正身。实施《随附单》制

度的目的,就是给酒类流通加上防护网。如果完善实施过程,那

么任何一瓶酒一旦发现问题都可以追根溯源,清楚地知道问题出

现在哪一个环节,从而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或处理。

二、《随附单》制度依据

本制度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

25号令)、《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

发[2006]102号),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实行酒类随附单制度的

通知》(黑商运函【2006】793号)和《关于实行酒类随附单制度

的补充通知》(黑商运函【2006】849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三、《随附单》的使用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及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以外的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凡登记备案的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必须实行《随附单》制度。酒

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酒类流通

管理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酒类批发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主动开具

《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

主动索取《随附单》,要单货相符。自2006年12月1日起,酒类

经营者经营的酒类商品,不论从省内或外省采购的,必须附有《随

附单》。

(三)已经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经营者、生产企业凭《备案

登记表》到备案登记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购买《随附单》事宜,订购《随附单》的数量一般应满足季度酒

类商品购销活动的需要。每次购买《随附单》时需将前一次《随

附单》存根缴回(首次除外),方可再次购买《随附单》。

(四)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

账,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

附单》。各级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随附

单》管理台账,对《随附单》的去向要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每

本随附单的编号及申购单位。对申领企业缴回的《随附单》存根

要存档备查。

三、《随附单》的代订购

(一)《随附单》全省统一格式,分级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稽

查局统一编号,统一监制。由市(地)食品药品稽查部门负责统

一代本地及所属市县酒类企业向印刷企业订购、报送订购数量,

每次代订购数量不低于500本(50套/本)。

(二)各市(地)在报送《随附单》订购数量前,要先将订

购数量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联系人:王亮,联系电话:),同时要

认真做好编码范围确认工作,并严格按编码范围做好每次代订购

的留底工作,以保证编码的唯一性,每次报送要认真填写《酒类

流通随附单订购单》所列项目,包括订购数量、编码范围,以及

各市(地)准确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收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印制好的《随附单》由印刷企业直接邮寄至各市(地)食品药品

稽查部门。

(三)《随附单》严格按各地订购数量及款项生产,各市(地)

要组织本地及所辖市县企业做好订购工作,使企业备足所需数量,

防止因《随附单》不足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随附单》的监督管理

(一)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随附单》。《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

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

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

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

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

印章。”

(二)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随附单》。《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

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

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

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

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

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三)违法责任。《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

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

公告。”

五、《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一)《随附单》格式。

(二)《随附单》有关说明。

1.《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

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地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

2.《随附单》规格要求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

50套。

3.《随附单》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

表:

编码

序号

第1-2位第3-4位第5-12位

含义省别号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编号流水号

具体编排规则:

(1)省别号(第1-2位),黑龙江省为23。

(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编号(第3-4位),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省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3-4位编号为00,各市(地)

依次为:哈尔滨-01,齐齐哈尔-02,牡丹江-03,佳木斯-04,

大庆-05,鸡西-06,双鸭山-07,伊春-08,七台河-09,鹤

岗-10,黑河-11,绥化-12,大兴安岭-13,农垦总局-14,森

工总局-15,绥芬河-16,抚远-17。

4.《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

他商品混合填写。

5.《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

灌装日期。

6.《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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