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
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
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
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
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
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
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
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
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
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
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
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
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
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
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
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
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
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
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
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财政部网站)最近编辑:
相关资料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
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按工资总额
一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行的一项分配制度。随着经
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
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
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
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应当规范
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在《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
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
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
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
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为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近
年来大力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企业目前仍承担大量集体福利职能的,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
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
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其
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
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
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
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
疗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是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三是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是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
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问:《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
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
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
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
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
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
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
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
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
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
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
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
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
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
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
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
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问:《通知》发布后,交通、住房、通讯方面的货币化补贴计入工资,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是否会增加税负?
答:《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
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
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问:《通知》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为什么?在企业重组情况下,离退
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
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
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
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
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
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
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
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
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问:《通知》对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和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在政策上有
何考虑?
答:对这两个问题的财务规定,实际是回应了社会上对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的关注,体现了财政部调节收
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责。
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
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实行年薪制之后,企
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了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业负责人
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
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都
是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将其作为实物福利提供给职工,国家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业化原则交
易和核算,而是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将会在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之间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
由于一些交通、热力、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需要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如果对作为福利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产品、
服务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产品、服务实行价格上的区别对待,还会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因此,对于给职工提供
的本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要求?
答:《通知》第六条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制度健全。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旨在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
企业财务行为。因此,《通知》没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
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制度应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规
定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二是标准合理。国家原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
企业又需要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
标准。
三是管理科学。预算是有效控制成本的财务管理工具。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
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
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是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
项目和金额,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问:企业从何时开始执行《通知》?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财务口径变化后,与其他管理要求不一致,
应当怎么办?
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企业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开支的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按
《通知》作调整。企业自2009年11月开始,应当严格按《通知》执行,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货币化福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进行调整,企业负担的人工成本总量不会变化。目前,
国有企业大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核算口径应当与财务规定保持一致。2009年执行《通知》由于不是
完整的会计年度,对有关机构原已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其他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可以在有关报表附注、管理文
件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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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
职工福利2010-01-0609:09:07阅读204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
财务规定税法规定对比分析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
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
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
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
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
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
货币性集体福利:
未明确
财企[2009]242号与《企业会计准
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相一致。
即,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
的(二)和(六):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
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相关的支出。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
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
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
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
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
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
等。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
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
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
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
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
利费,税法上未明确。实务处理中,该
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
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3、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
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因为这部分
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
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
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
招待费还是为职工午餐的支出。财企
[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
该问题的热度。
4、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
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
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
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
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
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
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
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
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
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
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
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
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1、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
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
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
规定更为合理。原3号文此处规定曾引
起争议。
2、“集体宿舍”相关费用财务上明确
为福利费,税法上没有明确。可以理解
为为职工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集体福
利。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
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
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
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
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
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
务上都作为福利费来处理。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
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
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
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
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
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明确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
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
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
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
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
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
出。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
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
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
费、探亲假路费等。
两文件关于其他职工福利费规定的
差异:
1、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
财税规定一致,财务和税法上都作为福
利费。
2、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
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3、独生子女费,财务规定为福利费,
税法未明确规定。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
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
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
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
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
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
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
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
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
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
分,统一作为福利费。
2、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
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
为福利费。
3、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
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
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
费。对比两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现金补
贴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作工资
处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
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
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
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
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
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
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
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
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
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
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
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
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
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
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
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
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
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
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
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
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
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
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
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
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
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
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
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
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
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
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
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
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
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
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
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
合理的核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
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
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
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
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
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
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09年
11月12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
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尽管财企[2009]242号是从2009年
11月12日起执行,但企业是否要做会
计政策的追溯调整,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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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福利2010-01-0609:16:10阅读73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3号发文时间:2009-1-4实施时间:20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
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
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
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
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
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
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
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
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
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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