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欧阳学文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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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欧阳学文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
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X月XXXXX日收到
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
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
辩意见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
京政容发〔〕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
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
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
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
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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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
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截止
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
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
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
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372号文件,燃油(柴
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
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
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
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
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且XXXXX室就是
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
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证明》,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2.居委会
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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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
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
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92号)第二条指出
“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
屋设计用途为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
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
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
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
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用热情况”,
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存在实
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
供热收费标准。
五、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
暧及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
的仅是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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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
租房协议,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
为公寓,工商局不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
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
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
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的。被答辩人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
的供暧费,并且越权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
《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
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
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
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XX年XXXXX
月XXXXX日
本文发布于:2023-01-21 11:1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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