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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2.2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
(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消费者
协会,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消费者协会:
为加快推进全省工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步伐,2009年12月22日省局局长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
办反馈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
规程(试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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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办反馈操作规程(试
行)
12315是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全方位面向社会展示工商形象、依法监管、为民服务
的重要窗口。着眼于构建工商行政管理“四个平台”,营造全省和谐消费环境,按照国
家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工商系统
工作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分流督
办反馈操作规程》。
一、信息的分流
(一)信息来源渠道。
通过12315热线、互联网(吉林省红盾信息网局长信箱、省局12315网站)、短信、
电传、信函、来访、领导交办、系统内移交、系统外移送等受理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诉投诉举报信息(案件)。
为便于各类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以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料,各级局
内设机构之间相互移交的案件,由立案单位将案件信息抄送本级12315信息平台登记,
统一录入12315数据库。各级局相关办案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要积极配合,协助完成好
本部门获得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信息级别设定。
1、A级。指特急信息,以红色预警来表示。该级信息的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引起社会关注,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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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涉及多人的群体消费争议,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申诉投诉信息;
(3)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不及时查处可能继续扩散的举报信息;
(5)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商品可能转移、证据可能灭失、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人员
可能逃逸的举报信息;
(6)工商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重大、突发、特别紧急的申诉投诉举报信息。
2、B级。指紧急信息,以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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