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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制度
以下是关于教代会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
阅读。
教代会制度(一)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
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
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
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
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
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
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
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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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
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
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
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
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
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
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
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
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
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
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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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
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
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
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
间的会务工作。
教代会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
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规定》精神,为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
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学校,建立以
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
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依法治校和学
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
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
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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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教改方案、财务
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学校办公纪律
等规章制度。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
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
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质疑和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
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学校党组织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
会协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
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为单位,
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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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对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
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代表不应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教职工代表分小学部、中学语文组、中学数学组、中学英
语组、中学物理组、中学生化组、中学政史地组、体育艺术组、
行政后勤组等九个小组,并推选出组长一名。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有权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询问。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执行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参与劳动
争议调解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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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
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
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
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
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
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
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
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
可有效。
第十五条:教代会应当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教学质量,培育人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
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的事项,未经
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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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临时性专门小
组,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在大会闭
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
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
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办理大会交办的
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
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由学校工会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协商处理,并报告下一次教代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
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教代会和工会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它承担
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
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各组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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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
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
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
表的正常权益;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
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张家港外国语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教代会制度(三)
一、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办学方针、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基建工程等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
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
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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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二、依法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
或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与工会换届选举
同步,实行两会代表合一。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对本工会小组的全体教职工负责,工会小组有权监
督或撤换本小组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应为
全体教职工;50人以上的学校,教代会代表可为全体教职工,
亦可按比例选举。代表的比例应在教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其中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
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四、教代会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其它原因,离开原工
会小组,其代表资格自动消失,由选举的工会小组按规定程序
增选、替补。
五、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
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
其中普通教师以及妇女、青年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
会,必须报教育工会,并通过各工会小组组长向代表说明情况。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
或学校行政组织提议,应及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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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
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七、教代会实行报告制。教代会召开后的一周内,填写《新
区港中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报市教育工会备案。
八、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
不得修改。
九、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门小组,专门小组
的人选,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通过。其主要工作是:
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
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
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解决提案中的问题;办理大会交办的其
他事项。
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需要
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和
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
关人员参加。
十一、学校教代会工作考核与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等结合进
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1 00:1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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