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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3-01-20 22:35:2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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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发(作者:伤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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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一: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士,女,汉,35岁,住合肥市庐阳

区XX路11号,电话:XXXX。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中烟工

业公司合肥卷烟厂。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XXX,厂长。

上诉人刘女士诉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X月18日(2021)蜀

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撤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X月18日

(2021)蜀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撤销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

的。

一、被上诉人据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不合

法,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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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作出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向上诉人公示。上诉人从未签

收过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汇编》。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

八“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上上诉人的签名系伪造的(后因

上诉人一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上诉人撤回该份证据)。

2021年X月6日,被上诉人【20xx】109号《关于印发<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等规定的通知》只印发5份,从没有向员工下

发过。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向员工印发,更没有证据证明已向

上诉人下发过。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

示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并不知情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强行与上

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听取工会意见及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一审判决竟然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仅仅一份没有签署日期的

工会证明(证据六),然后认为被上诉人合法召开过职代会显然

错误。被上诉人证明召开过职代会其应该提供到会人员

的签到表和会议纪要等,然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皆对公

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作出了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型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更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模范地遵守我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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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私自制定的规章制

度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解除上诉人的依据。

再次,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内容极不合理。20xx年9月6日

生效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4.2偷

窃卷烟和烟用材料的(包括成品、非成品、正品、次品、废品

等),一经查获,对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4.2.1条:在册员工偷

窃(包括单人及两人以上的共同偷窃)卷烟20支以上或烟用材料

价值50元以上的,企业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此规定只要

谁偷窃20支废品烟或次品烟企业就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本

不给当事人改过的机会。同期国务院国发【1982】59号《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

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行为的,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合肥卷烟厂

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4.2.1条中没

有添加“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前置程序,即没有给予职工悔改

的机会;而且被上诉人直接解除和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做法与国务

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相违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利,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二、一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合烟【2021】

136号和166号文件”,判决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执行规章制

度不公平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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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2021年9月4日,因觉得“废品烟处理掉可惜”,

看到两包待处理的废品烟(所谓废品烟,即要经过加工销毁掉的

烟),准备拿两包,被保安及时发现并制止,通过保安教育,上

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但被上诉人仍做

出合烟【2021】136号文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1月

25日,被上诉人另一员工XX偷窃厂里2条经典皖烟被上诉人做出

的【2021】166号文件反而对其做出了“通报批评,停工反省”的

决定。从上诉人初犯的行为及悔过表现来看,并不是十分恶劣,

被上诉人据此做出的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决定是不当的。一审庭

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合烟【2021】136号和166号文件”是其

作出的,然而一审判决不予采纳“合烟【2021】136号和166号文

件”显然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规,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

当,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

X月18日(2021)蜀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消被

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保

留劳动关系。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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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住址: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

负责人XX,职务:XX上诉请求事项:1、撤销XXX人民法院

(2021)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

=XX元,XXX已付XX元)、

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

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

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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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

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

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

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

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

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

为XX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1、根据《人

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

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

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

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

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

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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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

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

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

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

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

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

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

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

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

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

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

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

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

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

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

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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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年X月X日

篇三: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市**

区大田坎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21)民初字第**号民

事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上诉人实际上是从2021年7月份开始在被

上诉人处工作,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中只看

出被上诉人是从2021年10月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支付给

上诉人,但事实上2021年10月之前的工资支付形式是以现金支

付的方式进行,该支付凭证一直保存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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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举证责任,将工资支付凭证予以出示。另外,上诉人在职

期间,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有社保局打印的社保

凭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在2021年7月份已经在被上诉人处从事工

作。

1、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长达五年之久,自身作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曾多次要求公司领导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公

司领导一直予以拖延,上诉人碍于情面也只是时不时提到此事,

但公司始终不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上诉人要求被

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在这过程

中,上诉人一直以各种形式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多

次中断仲裁时效,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符合

法律规定。而一审却认为上诉人的双倍工资主张不应支持,理由

在于上诉人主张过时效,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上诉人双倍

工资主张未得到支持。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2021年9月,被上

诉人以自身业务发展不好,便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擅

自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行为应属

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

违法解决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支付赔偿

金。而该处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每月2.5万元,因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第4条、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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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等规定可以看出经济

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

除社会保险费、税费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

账记录显示上诉人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标准为13677.41元,并不

包括年终奖12万元和扣除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费。但一审认为在

劳动关系终止前原告的平均工资已超过成都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三倍,据此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

支付赔偿金为64601.25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来就处

于弱势地位,上诉人要求签合同,被上诉人迟迟不签,导致双方

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进而使得此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

额太大,于法于理而言,上诉人都不应当为被上诉人的过错承担

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使用法律偏差,导致上诉人权益得不

到保护。

3、关于12万元年终奖的问题。被上诉人属于房地产行业,

双方约定的30万元年薪对于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符合目前

的工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

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上述的规定可知

上诉人主张的年终奖应当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且根据银行

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已经按照12万元的标准支付了2021年的年终

奖。因此,上诉人主张被告支付2021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而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上诉人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使得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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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上

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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