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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更新时间:2023-01-20 21:16:45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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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发(作者:立春代表的寓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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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

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

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

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

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

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

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

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

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

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

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

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

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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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

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

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

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

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

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

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

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

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

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

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

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

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

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

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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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

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

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

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

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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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

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

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

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

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

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

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

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

式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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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

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

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

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

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

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

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

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

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

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

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

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

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

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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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

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

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

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

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

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

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

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

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

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

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

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

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

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

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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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

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

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

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

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

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

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明确职责、履行义

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

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

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

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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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

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

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

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

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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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

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

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

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

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

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

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

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

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

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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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

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

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

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

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

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

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

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

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

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

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

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

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

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

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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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

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

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

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

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

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

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

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

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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