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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专升本

更新时间:2023-01-20 20:29:51 阅读: 评论:0

儿童的法治歌指挥-蜿蜒的拼音


2023年1月20日发(作者:喝白醋能减肥吗)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

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

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

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

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

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

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

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

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

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

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

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

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

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

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

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

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

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

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

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开卷

或闭卷笔试、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

制。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

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20%-30%。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

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经本校确

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平

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补考。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

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

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

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

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

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

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

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

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毕业前可参加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

处备案,可以缓考。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

托他人办理。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

能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

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

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

(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

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

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须重学。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

核和补考,须重学。

学生经批准参加竞赛、社会活动,可以按照《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

法》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成绩达到

或超过总分的75%,所有学期的不及格公共英语课程免予补考。全国大学英语

等级四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不及格《大学英语》课程

免予补考。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的专科生,第一学年不及格《大学英

语》课程可免予补考。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

(即省级考)二级(含二级)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

者,第一学年不及格《计算机基础》课程免予补考。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

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

处批准后,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查。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

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批

准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准予补考。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

程度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由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

必修课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可选择补考也可以放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

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入补考栏。选修

课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于毕业当年的5月份参加毕业前

清理积欠考试。必修课如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仍不及格者参加下一届清理积欠

考试。

第十五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学

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的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

生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升级、学业警示、留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

级。

(二)有下列情形者,应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

1、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

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者。

2、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

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应予以留级:

1、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

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

2、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

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应以发

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原则,转学应以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之间进行;按

照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应当在同招生类别(艺术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军

事、公安、国防生等)院校(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

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学(专业):

(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

学历层次;

(三)跨学科类别的(文理学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与非

体育专业、地方与军队等);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

策等);

(六)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九)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大一学生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和考试。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年11月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学生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上可下载),由转出二级学

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交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由二级学院汇总后12月

10日前交到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二)学籍科将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公布转专业名单。

(三)名单公布后,转出的二级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的

后续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转入的二级学院办理相关

手续。转入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

程类别、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转出的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

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学籍卡、信息

卡、成绩卡)移交给转入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本科大二学生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和考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本

院领导批准后交到所在的二级学院教务科。

(二)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于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

二级学院批准后,交给拟转入的二级学院。

(三)拟转入的二级学院于11月底到12月初(具体时间自定)对递交申

请表的学生组织相应专业基础科目考核,考核课程一至两门且与拟转入专业密

切相关,考试成绩在良好(或75分)以上且所有课程(含申请学期课程)考核

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的学生,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四)12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对转专业考试合格的学生的汇总表交到

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

(五)下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

进行核查后,公布转专业名单。名单公布后,各二级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

相应的转专业的后续工作。具体程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商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

再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逐步办理。

(一)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一式4份(省内)或5份(跨省),此申请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信息网(网址:/)下载。

(二)附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

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的录检表复

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要一式3份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

理部门印章。

(三)省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

送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跨省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转出校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需转户口的由学生持《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

移手续。

(五)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

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含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所在

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

休学者,应由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

学手续。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休学

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

生,应回家或抚养地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三)学生休学回家或抚养地,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的学生不予办理户口迁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

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

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

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按原规定已办理休学手续的,按原规定办理复

学手续。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留级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第二次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者。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未请假离校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

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

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近亲属,同时报江西

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近亲属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在两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九江学院学生申诉暂行规

定》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

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

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

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

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通过

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

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学

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以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

辩、补做实习,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三十五条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

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

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

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

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由江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核

准后上网。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

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

的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经2008年5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

案批准后,于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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