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及其配套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
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合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涉及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涉及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
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
履行完毕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
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
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
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派权、依
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
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
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对的填写《员工登记
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
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
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
素质和岗位规定,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
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
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补偿问题由劳动协议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
劳动协议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协议期限三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协议期限满一年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协议期限满三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协议期限中,并算作
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协议管理
第13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自员工入职
之日起即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
劳动协议时应当签收。
第14条劳动协议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协议文
本,劳动协议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
动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员
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协议的内容,涉及变更协议
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
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对公司利益导致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导致公司名誉损失
或经济损失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
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告知员
工,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涉及但不限于:
a、未能完毕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b、无合法理由经常不能准时完毕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
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告知员工的,另多
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告知金);
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
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
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违反
劳动协议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
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
补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第21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当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按本规定
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消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协议,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
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
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的,劳动
协议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劳动协议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协议的,提
前30天告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协议;不再续
签的,在协议期满前告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协议
证明书》,并在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协
议手续。
第25条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
协议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26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
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
期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
自行安排。
第29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
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
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
第31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
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长10天。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
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
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
育第一胎)增长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23的,
年休假5天;已满2023不满2023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23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
人批准,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
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劳动部门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涉及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
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涉及
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
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
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
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
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
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
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
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公司以钞票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
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
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
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
月内)的,按劳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
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
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半年的,其
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
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的,停发
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的60%。
第42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43条因员工因素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公司可
以规定员工补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
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
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补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
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
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规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补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协议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长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
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
待遇。
本文发布于:2023-01-20 19:4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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