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
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
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
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
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各级
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教
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
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
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
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
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
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
1.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
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由师范(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部,小教、幼教培训
中心有计划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由教
师进修院校或教研、电教等机构举办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
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3.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
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4.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
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
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5.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
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6、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7、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自学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
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
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
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
出课程的学时计,每3学时计1学分。
2.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
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
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
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
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或2(县级)或1(乡级)计
算学分。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
依据。
3.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
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
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4.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自学考试,每及格一门
记10学分(其中自学记6分,集中培训记4分)。
5.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者,每年记45学分(其中自学
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6.参加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获结业者,每期记45学分
(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7.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级别,每
学年分别记学分,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
学分,县级5学分,乡(校)级3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
分的三分之一计算学分。
8.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优质课
竞赛)并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记学分:
级别一等二等三等
国家级201512
自治区级15108
地、市级1085
县级853
乡级532
9.参加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
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记:国家级15
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级4
学分。
自学的学分计算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教材进行自
学,按自学计划学完教材,能完成作业,有自学报告,经校长审
阅合格,可按教材规定的学分予以登记。教师每年通过这种形式
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2.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训练,
经考核合格,每项记6学分;达到良好者,记8学分,达到优秀
者,记10学分。
3.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
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每年可记5学分。
4.积极参加本校、本科组教研活动,有一定的成果,能出
满勤,每年最高可记5学分,反之可酌情记分。
5.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级别,每篇
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
县级5学分。
6.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5学分记。出版编著的
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1学分记。若为合著,则
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准,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若担
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
学分增记。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分增记。
第七条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不能重
复计分,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
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计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
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同一内容的专题讲座,多次宣讲,只能
计一次。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类推。
第八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获得学分超过本年度
规定的学分量,其超出部分可作为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登记程序:
1.教师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排的学习内容或经学校同
意自选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即向学校校长汇报自学成果(如读
书笔记、学习体会、作业、自学报告等),要求登记,校长审定
合格后,即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上本
年度自学栏中填上学习内容、时间、学分、登记人等,并加盖学
校公章。
2.发表专著、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经验等由教师本人向学
校提供材料(如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申请登记,学校经审核后,
折算学分登记在本年度自学栏中(如×月×日在××刊物发表×
×文章,获×分的字样)。
3.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
心、教研、电教部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业余、脱产培训班,办
班单位可直接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本
年度集中培训栏中填写,同时将参加学习人员名单和考核成绩,
属高中教师的抄送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属初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的抄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年终审核。
4.教师参加自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进修、校长培训、课题
研究、教学竞赛等均由本人提供成绩单或有关证明交任职学校,
学校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折算学分,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证书(教师专用)》的集中培训栏中。年终由学校将成绩单或
有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统一到
地、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或次年元月分别对高中
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
专用)》进行审核盖章、统计。
第十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中
小学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45学分;其中自学30学分,参
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新教师在试
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延期转正,其他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年度
学分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晋升和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登记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该证书是
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一编号后发放,教师任职学校发证。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如
有损坏或遗失,要向学校报告备案,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每五
年更换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原已发的《继续教育证明书》或《继
续教育登记手册》等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2000年以后停止使
用。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继续教育登记
卡》。《继续教育登记卡》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
有效凭证,是教师的业务档案内容之一,作为教师的《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遗失申请补发、上级部门检查
继续教育工作、统计的依据,由被登记人任职学校掌握。
《继续教育登记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式样。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予以张
榜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1-20 12:0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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