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假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25 12:05:2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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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发
(作者:电子技术论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教师德育工作计划。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牢有所养,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江门有线宽带网,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母爱的诗歌。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优秀板报设计展示,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放假半天五一促销。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中学生日记500字。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70周年阅兵观后感1000字,均不放假企业公益活动策划。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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