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各种集团和个人的正当权益,防止由于新闻媒介的泄露而损害他们的利益,一些国家的法律不同程度地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实行新闻保密:(一)国家机密。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政治、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但是,当问题涉及人民生命财产时,不论与国家利益或形象是否有关,一般都应迅速报道。只有极少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不顾公众舆论而继续封锁消息。(二)司法机密。指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保证司法审判顺利进行而不准公布的某些材料,特别是有关案件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机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如离婚案)时,更是这样。但是,当个人(特别是国家官员)的隐私或犯罪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一般不得以“保密”为理由封锁消息。(三)个人隐私。指一切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不愿公开的事。新闻保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其程度差异很大。一般来说,战争时期要求新闻保密的程度比和平时期要严格、广泛得多。各国对保密范围的法律规定,正朝着日益缩小的方向发展,这通常与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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