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密,保密级别

更新时间:2022-11-16 18:25:01 阅读: 评论:0

概括介绍

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军事秘密等级之一,最高等级的军事秘密。凡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对战略、战役、作战行动的组织准备与实施有决定影响,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事项,均为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具有特殊的要求,需要采取极为严格的保密措施。绝密件应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不得携带出国(境);非经制发单位准许不得转发和翻印;传递时须贴密封条加盖封章,不准随身携带;处理、存储和传输绝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取防止非法调阅机内信息的技术措施,实行多级保密,便携式计算机硬盘内不得存储绝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以专用密码传输,禁止使用不带加密装置的电话和传真机等通信设备传输。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中的绝密级事项由军以上单位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规定的范围确定,规定不明确事项报上级确定。

保密级别

绝密是保密级别中最高一级,按照《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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