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根,原乐山一中国际部主任

更新时间:2022-11-16 08:17:28 阅读: 评论:0

人物简历

李培根,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文化,中学高级教师。曾任教于仁寿一中、乐山二中,1998年9月调入乐山一中,2003年4月任乐山一中外事办公室主任,2012年8月起任乐山一中国际部主任至2015年案发。2015年违纪被查。

违纪被查

2015年6月24日,乐山一中国际部主任李培根因涉嫌违规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经查,李培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部分问题已涉嫌犯罪。2015年7月1日,中共乐山市纪委将李培根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1日,李培根因涉嫌受贿罪经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7月13日,李培根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

2015年7月15日,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沐川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乐山一中国际部主任李培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本案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9月12日,本案由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培根涉嫌受贿罪,向沐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2015年10月21日,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乐山一中国际部主任李培根以涉嫌受贿罪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5年10月21日,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贿罪,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2009年至2014年期间,在乐山一中和新西兰ICL集团合作办学中,被告人李培根收取ICL集团何某某给付的贿赂款898700元+352000元=1250700元,被告人李培根得到630000元,李培根将上述款项用于购房、买车等个人支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5年12月,李培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乐教办通〔2016〕2号文件2016年1月7日,乐山市教育局印发《乐山市教育局关于李培根滥用职权乱作为受到严肃查处的通报》(乐教办通〔2016〕2号),并于次日于其官方网站—乐山教育城域网公布。该文件披露了此案的详细信息。

文件指出:李培根案件的教训极其深刻。李培根从一个学校基层干部、从一个资历较深的教学专家,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原因。个人原因在于他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经不起非法利益的诱惑,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盲目地追随个人而不是跟组织,最终陷入犯罪泥淖。从管理原因上讲,由于“一把手”出了问题,致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失,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弱化,风险点防控不密,漏洞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违法犯罪所利用。通过李培根案件的教训,全市教育系统都要进一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别是要压实党政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强化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乐山一中窝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学生利益的案件。”随着乐山一中原校长袁光大、教导处主任张贵军、总务处主任王蜀文和国际部主任李培根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2016年1月13日,在中共乐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高度重视与指导下,乐山市教育局在乐山一中召开了市教育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乐山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建丹主持会议。会上,中共乐山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通报了乐山一中案件查处情况。市教育局党组成员,乐山一中领导班子成员、5所直属学校校长依次就针对乐山一中案件带来的沉痛教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廉政风险点查找等方面内容并结合自身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发言,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分别联系各自实际进行了书面发言。

2016年5月9日,李培根家属代其退还赃款630000元。

2016年5月25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兴琼、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根及其辩护人高扬、周攀,证人袁光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根据被告人李培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u003c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003e》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六十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016年6月6日,沐川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一审通告:经庭审查明,2010年开始,新西兰ICL集团与乐山一中联合办学,并将收取的国际A班学生95%的“知识产权费”以回扣的名义返给乐山一中。至案发时,新西兰ICL集团共计返还89.87万元。袁光大、李培根按比例分别分得赃款42.57万元、47.3万元。2009年至2012年,新西兰ICL集团与乐山一中合作开办国际B班期间,以每生1.2万元的标准向56名学生收取费用。ICL集团扣除外教补贴、奖励费、学生学分费后,剩余的35.2万元留给了袁光大、李培根等人安排。李培根按每生0.2万元的标准提留了11.2万元拟做为学校老师出国的提留备用金,剩余24万元与袁光大均分。之后,提留的11.2万元备用金也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私分。另查明,袁光大自2002年开始,收受校服供应商的贿赂款共计25.36万元,收受教师及教师家属贿赂款17万元,收受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贿赂款39.1万元。截止案发,袁光大收受贿赂共计139.83万元,李培根收受贿赂共计63万元,均属数额巨大。沐川县人民法院以袁光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李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18年10月1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刑更1965号刑事裁定: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4日对本案依法实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根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李培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且罚金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根减去四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12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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