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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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6-21

执行日期:2004-6-2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章 经费划援、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产业基地, 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一体化,鼓励和引导博士后人员投身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为湖北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现将《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04年6月21日

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是:湖北省境内的博士后人员的科技活动项目、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和政府资助流动站招收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主体为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双方 O 所申请的科技活动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项目属于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直接为湖北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并可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项目主持人员应具有博士后经历资质,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项目申报单位有一定的匹配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和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启动资助经费来源有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资助经费分类

(一)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资助省内博士后人员从事与湖北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

(二)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资助,额度为2-15万元。资助博士后产业基地与各流动站的合作项目;

以上两项资助原则上按项目合同经费的 5% 予以安排,但最高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最低不少于2万元。

(三)政府资助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年度为l .5万元,采取政府资助与设站单位按1:l匹配安排,主要资助从事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人员。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应按申请资助类别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经费,须提交:

1、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2、博士后身份证明;

3、《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

4、已承担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二)申请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资助经费,须提交:

1、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报告(由申报主体撰写);

2、《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3、《技术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须提交:

1、设站单位申请报告及本年度自筹招收博士后计划;

2、《湖北省择优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软盘(一张)及单位报告一并报省博管办。

第六条 省博管办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对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应用前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第四章 经费划援、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省博管办全额划拨至受资助单位。其中,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资助视项目合作进展情况一次或两次拨完, 政府资助招收博士后按一年1.5万元分两年拨完。

第八条 省博管办对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 各受资助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获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和博士后产业基地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须在每年终向省博管办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三个月内,须向省博管办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结论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十条 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终止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省博管办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协议履行项目合同,按终止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在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对项目合作研究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博管办将视情况收回资助经费或取消再申请资格: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作它用;

3、资助项目协议经费不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博管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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