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评价

更新时间:2022-11-15 15:16:26 阅读: 评论:0

评价事项

一、审计评价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人员作为经济监督部门的执行者,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取得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在进行评价时,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意见,用事实说话,用审计证据支撑。不能凭审计人员的主观臆断甚至个人好恶信口开河,影响审计报告的权威性。

二、审计评价语言必须严谨规范、语意确切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要求评价语言要严谨规范、语气要庄重,要尽量用法律规范性语言,杜绝使用口语、俗语,以免降低审计报告的权威性;要语意确切,正确把握“基本、较为、未能、严重”等词语的确切含义,正确使用;避免使用“很好、很多”等词语。要尽量使用短句,使用精练、概括性语言,使人读起来郎朗上口,让人容易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如多读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中的语言,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审计评价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中,还要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廉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对任期内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责任。其中需要涉及对被审计对象之一“人”的评价,更要慎之又慎。

(一)真实性评价。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真实性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基础,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没有了真实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使有暂时的效益,但最终也会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如评价基本真实,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可用搜集到审计证据予以证明;如评价不真实,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指出是财务人员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如评价基本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个别重要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指出该行为与何种财经法规不符,做到有理有据;如评价不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同样指出该行为与何财经法规不符,并举出违规违纪的事例予以证明,做到有理有据。

(三)效益性评价。效益审计是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探索的课题,涉及方方面面。但审计报告中效益性评价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标准或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对选择评价依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四、审计评价要围绕审计事项、紧扣审计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对被审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甚至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远远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四个不评价”,即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总之,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围绕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表述,秩序不可颠倒,注意段落层次,不益长篇大论,将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使用规范性语言,可用“审计结果表明”或“审计认为”作为引语开头,结尾处干脆利落,意尽言止,不要拖泥带水,画蛇添足。

存在问题

1.审计评价的范围过宽。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规定,审计部门评价的范围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而有所不同,评价的对象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而不得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和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但在审计实践中,有很多审计人员往往对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嗣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反映某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时,则在审计评价时列举很多与财务制度无关的其他制度,诸如人事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等。

2.审计评价的内容过空。即评价内容缺乏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力支撑。在审计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论什么审计项目审计评价千篇一律,根本不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而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总结中摘录部分内容充实到评价中去的情况。

3.审计评价的表述过分散。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审计评价缺乏必要的重点,对于应当重点评价的内容没有作出必要的评价,只是单一笼统的作出介绍,而对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作出评价。另一方面,在审计评价中用词不严谨,喜欢用一些绝对化的描述。如“通过审计,该单位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通过审计,某某领导无任何经济问题。”

4.审计评价的依据不统一。在现行审计评价准则中,关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评价,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即真实(较好地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基本真实(基本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不真实(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对效益性的评价,则规定的比较含糊,仅规定可以使用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这种抽象的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往往令审计人员难以把握。

问题对策

由于审计评价在审计报告中的特殊地位,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时必须依法评价、客观评价和谨慎评价。

1.完善审计评价准则体系建设。为确保审计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应适应审计变化的新形势,对现行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或者是在维持现有准则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地方审计机关加强探索和研究,根据各地工作实践,制订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操作指南(办法),从而使某一地区审计评价标准相对统一,改变目前由于无具体标准、各自为政的局面。

2.加强审计基础管理。一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要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搞好审前调查,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严格审计证据收集,为作出准确的审计评价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审计复核,从而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三是充分发挥业务会议制度的作用。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必须经相应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确保审计评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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