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改革,历史事件

更新时间:2022-11-15 15:10:53 阅读: 评论:0

必要性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亦称土地制度的改革或土地革命。

改革土地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改革以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一般情况是: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总共只占有20~30%的土地。地主把土地的绝大部分出租给农民(富农也出租一部分土地),收取苛重的地租,使农民终年辛勤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妨碍工业化的实现,是近代中国穷困落后、遭受外来侵略的根源。只有彻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生产力,使中国走上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曾提出过“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28~1949)不仅没有把它付诸实践,而且还反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土地改革纲领,以此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为之坚决奋斗。

历史

土地改革的历史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见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以后,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会后,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进一步深入地开展起来,在老解放区很快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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