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性质公司与公司制国家一样具有公司和国家的双重属性。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主权性质公司的管理模式与其他国有制企业一样,不同的是主权性质公司拥有所在地的行政权力。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就是以经济职能为主但是被称为公司的国家。历史上很多地区都曾出现过主权性质公司,尤其以南洋地区的最为著名。
自宋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为了谋生和躲避战乱来到南洋群岛。到明初郑和下西洋时,已经有不少以经营港口为主的商人集团,这些商人名义上受中国中央政府册封,也臣服于当地土著人政权,但实际上与它们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永乐五年,施进卿因协助郑和俘获海盗陈祖义有功,明成祖授以“旧港宣慰使”官衔,经营旧港,名义上是明朝封臣,实际上是自家经营。在婆罗洲上很早就有华人定居生活,从事贸易的占大多数,他们往往组成自己的公司,“汉人不服他国,自立长领”,18世纪建立的以罗芳伯为首的兰芳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由于荷兰等西方殖民者对南洋的侵略加剧,罗芳伯顺应时势和当地华人以及落后民族为保护自己生存权利的要求,于1770年建立兰芳共和国,定都东万津,他被拥戴为大总制。至于国家的称位应该是后人所加,在当时的情况下,兰芳只可能是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并立的以贸易为主但是拥有地方控制权和行政权的公司制组织,她拥有华侨与当地民众相结合的军队,多次击退以荷属东印度公司为主的外来入侵者。以兰芳为代表的华人公司拥有对所在地的绝对控制权,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可以被看做是主权性质公司。
与主权性质公司相似的准主权性质公司,是指没有完全领有权、受控于某一国家或主权性质企业但是拥有所在地行政权的公司制组织,类似于高度自治的地区和历史上大国的属国。殖民时期的英法荷等国东印度公司、美洲的哈德逊公司都是这一类的代表。
主权性质公司与公司制国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权性质公司主要体现其公司属性,公司资产尤其是所控土地的处置,主权性质国家遇到经济危机或破产时,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建立行政体系的土地可以自由进行抵押或转让,从而失去绝对控制权,而接收土地的公司或国家则拥有了其绝对控制权;而公司制国家则主要体现其国家属性,对领土的主权是永久的,不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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